市政府關於加強對過境垃圾聯防聯控的意見
市政府關於加強對過境垃圾聯防聯控的意見 蘇府[2016]108號 制定機關:蘇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5日 |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近期,我市發生過境垃圾偷倒污染環境事件。為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蘇州市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辦法》,對做好過境垃圾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級公安、交通(海事)部門要加強對省際、市際道路(水上)交通卡口管理,建立健全監控設施,落實執勤力量,全天候對過境車輛(船隻)實施檢查、盤問,發現疑似運輸垃圾車輛(船隻)應及時通知屬地市容環境衛生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查處理。
二、各市、區政府(管委會)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業務指導。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落實責任制,加強對村(社區)監督管理,明確村(社區)不得擅自接收、消納處置過境垃圾。村(社區)要加強巡查,發現過境垃圾要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三、各市、區政府(管委會)應設立規範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消納場所,對未經批准擅自設置的,屬地政府應採取果斷措施依法迅速取締,並採取環境治理措施。
四、市容環衛、公安、環保、交通(海事)、國土、住建等部門要依法履職,建立由市容環衛部門牽頭的聯席會議制度、聯勤聯動等工作機制,開展對過境垃圾的聯防聯控工作。宣傳部門要加強對過境垃圾處理的法律法規宣傳和輿論引導。屬地政府要建立群防機制,完善舉報獎勵制度,營造全民參與聯防聯控的氛圍。
五、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相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履職,對違反管理規定的過境垃圾運輸、處置行為嚴格執法。堅決杜絕行政不作為現象發生。瀆職、失職的要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意見中過境垃圾包括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裝修垃圾、生活垃圾。過境是指外阜運輸垃圾車輛(船隻)進入本市行政區域或者途徑本市行政區域前往它地。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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