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强对过境垃圾联防联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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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强对过境垃圾联防联控的意见
苏府[2016]108号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5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近期,我市发生过境垃圾偷倒污染环境事件。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对做好过境垃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公安、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对省际、市际道路(水上)交通卡口管理,建立健全监控设施,落实执勤力量,全天候对过境车辆(船只)实施检查、盘问,发现疑似运输垃圾车辆(船只)应及时通知属地市容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处理。

  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业务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村(社区)监督管理,明确村(社区)不得擅自接收、消纳处置过境垃圾。村(社区)要加强巡查,发现过境垃圾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应设立规范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消纳场所,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属地政府应采取果断措施依法迅速取缔,并采取环境治理措施。

  四、市容环卫、公安、环保、交通(海事)、国土、住建等部门要依法履职,建立由市容环卫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勤联动等工作机制,开展对过境垃圾的联防联控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对过境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和舆论引导。属地政府要建立群防机制,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营造全民参与联防联控的氛围。

  五、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职,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过境垃圾运输、处置行为严格执法。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现象发生。渎职、失职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意见中过境垃圾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生活垃圾。过境是指外阜运输垃圾车辆(船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或者途径本市行政区域前往它地。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