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台省職州縣官及得十六考者並依出選門例處分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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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台省職州縣官及得十六考者並依出選門例處分敕
作者:李亶 後唐
(後唐明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10

州縣官帶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內供奉監察裹行及省銜者,皆非正秩,尚出銓曹,況曾三度昇朝,豈可一例守選?所宜振發,以勵操修。應州縣官內,有曾在朝行及佐幕,罷任後準前資朝官賓從例處分。其帶省銜已上,並內供奉裹行,及諸已出選門者,或降授令錄者,罷任日並依出選門例處分。不在更赴常調,便與除官,兼州縣官其閑書得十六考者,準格敘加朝散階,準出選門例處分。如不書得十六考,雖已過朝散階,不在此例。

本五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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