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治章程
致香港總督歷數滿清政府罪狀並擬訂平治章程請轉商各國贊成書(註一)
民前十二年五、六月間(一九○○年六、七月間)
竊某等十數年來,早慮滿政府庸懦失政,既害本國,延及友邦,倘仍安厥故常,保守小節,禍恐靡既。用是不憚勞悴,先事預籌,力謀變正,以杜後患,不期果有今日之禍。當此北方肇事,大局已搖,各省地方勢將糜爛,受其害者不特華人也。天下安危,匹夫有責,先知先覺,義豈容辭。某等觀此時艱,亟思挽救,竊恐勢力微弱,奏效為難;政府冥頑,轉圜不易;疆臣重吏,觀望依違;定亂蘇民,究將誰屬?深知貴國素敦友誼,保中為心;且商務教堂,遍於內地。故某等不嫌越分,呈請助力,以襄厥成,願借殊勳,改造中國,則內無反側,外固邦交,受其利者,又不特華人已也。一害一利,相去如斯,望貴國其慎裁之;否則恐各省華人望治心切,過為失望,勢將自謀,禍變之來,殆難逆料,此固非某等所願,當亦非貴國之所願也,時不可失,合則有成。如謂滿政府雖失政於先,或可補救於後,則請將其平素之積弊及現在之凶頑,略為陳之:朝廷要務決於滿臣,紊政弄權,惟以貴選,是謂任用私人。文武兩途,專以賄進,能員循吏,轉在下僚,是謂屈俊傑。失勢則媚,得勢則驕,面從心違,交憐慣技,是謂尚詐術。較量強弱,恩可為仇,朝得新歡,夕忘舊好,是謂凟邦交。外和內狠,匿怨計嫌,釀禍伏機,屢思報復,是謂嫉外人。上下交征,縱情濫耗,民膏民血,疊剝應需,是謂虐民庶。鍛鍊黨罪,殺戮忠臣,杜絕新機,閉塞言路,是謂仇志士。嚴刑取供,獄多瘦斃,寧枉毋縱,多殺示威,是謂尚殘刑。此積弊也。至於現在之兇頑,此後尚無涯涘,而就現在之已見者記,則如妖言惑眾,煽亂危邦,釀禍奸民,褒以忠義,是謂誨民變。東亂既起,不即剿平,又借元兇,命為前導,是謂挑邊釁。教異理同,傳道何罪,唆聳民庶,屠戳逞心,是謂仇教士。通商有約,保護宜周,乃種禍根,蕩其物業,是謂害洋商。睦鄰遣使,國體攸關,移礮環攻,如待強敵,是謂戕使命。書未絕交,使猶滯境,圍困使署,囚禁外臣,是謂背公法。平匪全交,乃為至理,竟因忠諫,慘殺無辜,是謂戮忠臣。啟釁貪功,覬覦大位,不加誅伐,反授兵權,是謂用僨師。裂土瓜分,羣雄眈視,暗受調護,漠不知恩,是謂忘大德。民教失歡,原易排解,偏為挑撥,遂啟禍端,是謂修小怨。凡此皆滿政之的確罪狀,苟不反正,為禍何極?我南人求治之忱,良為此矣。某等深知今日中外安危之所關,滿漢存亡之所繫,是用力陳利弊,曲慰同人,南省亂萌,藉知稍緩,事宜借力,謀戒輕心,上國遠圖,或蒙取錄。茲謹擬平治章程六則呈覽,懇貴國轉商同志之國,極力贊成,除去禍根,聿照新治,事無偏益,利溥大同。惟是局緊機危,時刻可慮,望早賜覆,以定人心,不勝翹企待命之至。
計開
一、遷都於適中之地。
如南京、漢口等處,擇而都之,以便辦理交涉及各省來往之程。
二、於都內立一中央政府,以總其成,於各省立一自治政府,以資分理。
所謂中央政府者,舉民望所歸之人為之首,統轄水陸各軍,宰理交涉事務。惟其主權仍在憲法權限之內,設立議會,由各省貢士若干名以為(註二)議員,以駐京公使為暫時顧問局員。所謂自治政府者,由中央政府選派駐省總督一人,以為一省之首,設立省議會,由各縣貢士若干名以為議員,所有該省之一切政治、徵收、正供皆有全權自理,不受中央政府遙制。惟於年中所入之款,按額撥解中央政府,以為清洋債、供軍餉及宮中府中費用。省內之民兵隊及警察隊部,俱歸自治政府節制,以本省人為本省官,然必由省議會內公舉。至於會內之代議士,本由民間選定;惟新定之始,法未大備,暫由自治政府擇之,俟至若干年始歸民間選舉,以目前各國之總領事為暫時顧問局員。
三、公權利於天下。
如關稅等類,如有增改,必先與列國妥議而行。又如鐵路、鑛產、船政、工商各業,均宜分沾利權;教士、教堂、旅店,一律保護。
四、增文武官俸。
內外文官廩祿從豐,自能廉潔持躬,公忠體國。其有及年致仕者,給以年俸,視在官之久暫,定恩額之多少,若為國捐軀,則撫養其身後。
五、平其政刑。
大小訟務,仿歐美之法,立陪審人員,許律師代理,務為平允,不以殘刑致死,不以拷打取供。
六、變科舉為專門之學。
如文學、科學、律學等,俱分門教授,學成之後,因材器使,毋雜毋濫(註三)。
(註一) 據「胡本」。原標題為「庚子(一九○○年)由日本經香港致港督書」,今標題據「會本」,國父由日過港在是年五、六月間,日期依此定。
(註二) 據「會本」增「為」字。
(註三) 原文為「毋溫」,今據「會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