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軍團協會簡章
外觀
廣東軍團協會簡章 廣東軍團協會 1911年12月9日 |
第一 宗旨
[編輯]第一條 本協會以謀各軍隊之聯絡為宗旨。
第二 定名
[編輯]第二條 本協會為廣東各軍團組合而成,故名廣東軍團協會。
第三 組織
[編輯]第三條 本協會以各路民軍及原有水陸各軍隊組織之。
第四條 本協會為軍隊代議機關,向各軍隊各舉代表人為會員。
第五條 本協會之會員,以每軍隊各舉代表二人組織之,軍隊以有軍籍,及報告於都督府或民團局者為準。
第六條 本協會成立之後,陸續參加之軍隊,須經本協會之認可。
第七條 本協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幹事四人,書記二人,由協會會員公舉。
第八條 本會會議事項,必須會員過半數出席,乃可開議;必須出席會員,過半贊成,乃可表決。
第九條 本協會開會時,都督府、民團局、軍政部、軍務處等,皆得派員到會,陳述意見,惟無選舉及表決之權。
第四 權限
[編輯]第十條 本協會直隸軍政府。
第十一條 本協會之會員,須得各軍隊全權之委託,既經出席各會員議決之事項,該軍隊必須承認。
第十二條 關於軍隊聯絡之事項,本協會有提議決議之權。
第十三條 本協會所決議之事項,由都督認可,然後執行。
第十四條 本協會俟各軍聯絡統一後,即行解散。
第五 會期
[編輯]第十五條 本協會以每逢三六九日,尋常議會;如有緊急事件,得由會長召集臨時會議;會議時由午後十二時起,至四時止。
第六 公約
[編輯]第十六條 凡入本協會之軍隊,須悉遵本協會之章程及議案。
第十七條 凡本協會成立後,陸續參加之軍隊,須悉遵參加前之章程及議案。
第七 罰則
[編輯]第十八條 凡違背第十六、七兩條之公約者,本協會不認其享有本協會一切之權利。
(辛亥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