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军团协会简章
外观
广东军团协会简章 广东军团协会 1911年12月9日 |
第一 宗旨
[编辑]第一条 本协会以谋各军队之联络为宗旨。
第二 定名
[编辑]第二条 本协会为广东各军团组合而成,故名广东军团协会。
第三 组织
[编辑]第三条 本协会以各路民军及原有水陆各军队组织之。
第四条 本协会为军队代议机关,向各军队各举代表人为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之会员,以每军队各举代表二人组织之,军队以有军籍,及报告于都督府或民团局者为准。
第六条 本协会成立之后,陆续参加之军队,须经本协会之认可。
第七条 本协会置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干事四人,书记二人,由协会会员公举。
第八条 本会会议事项,必须会员过半数出席,乃可开议;必须出席会员,过半赞成,乃可表决。
第九条 本协会开会时,都督府、民团局、军政部、军务处等,皆得派员到会,陈述意见,惟无选举及表决之权。
第四 权限
[编辑]第十条 本协会直隶军政府。
第十一条 本协会之会员,须得各军队全权之委托,既经出席各会员议决之事项,该军队必须承认。
第十二条 关于军队联络之事项,本协会有提议决议之权。
第十三条 本协会所决议之事项,由都督认可,然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协会俟各军联络统一后,即行解散。
第五 会期
[编辑]第十五条 本协会以每逢三六九日,寻常议会;如有紧急事件,得由会长召集临时会议;会议时由午后十二时起,至四时止。
第六 公约
[编辑]第十六条 凡入本协会之军队,须悉遵本协会之章程及议案。
第十七条 凡本协会成立后,陆续参加之军队,须悉遵参加前之章程及议案。
第七 罚则
[编辑]第十八条 凡违背第十六、七两条之公约者,本协会不认其享有本协会一切之权利。
(辛亥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