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城鎮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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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城鎮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府〔1982〕30號
1982年2月8日
發布機關:廣東省人民政府

各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各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省府直屬各單位:

  關於城鎮私人使用的宅基地問題,我省一些地方不時發生爭執,要求明確處理辦法。現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的情況,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經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的城鎮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持證人有使用權,如要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必須服從城鎮總體規劃,按照有關規定報批,完善手續之後才能動工,否則按違章建築論處。

  二、國家建設需用私人使用的宅基地,原宅基地使用戶必須服從國家需要。對宅基地上的私人房屋、圍牆、水井、種植物等應給以合理補償。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需用私人使用的宅基地,都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過去業經政府或授權機關安排用於國家、集體建設和分配給居民建了房屋的,一律不再作處理。私人強占城鎮空地、街基以及私人使用的宅基地,由當地政府按市政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四、城鎮私人使用的宅基地,不准買賣、出租和自行轉讓。違者,由當地政府沒收非法所得,收回使用權。

  五、本通知自發出之日起執行。過去我省有關處理城鎮私人宅基地問題的辦法、規定等,與本通知有矛盾的,以本通知為準。

廣東省人民政府

198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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