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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促進民族地區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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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促進民族地區發展條例
制定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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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廣東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4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6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廣東省促進民族地區發展條例

(2020年4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0年4月29日公布 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加強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章 促進經濟發展

第四章 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第五章 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六章 保護和傳承少數民族傳統文化

第七章 促進民族團結進步

第八章 保障機制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本省民族地區高質量發展,促進民族團結和各民族共同繁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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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民族地區發展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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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民族地區,是指連南瑤族自治縣、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乳源瑤族自治縣,始興縣深渡水瑤族鄉、東源縣漳溪畲族鄉、龍門縣藍田瑤族鄉、懷集縣下帥壯族瑤族鄉、連州市瑤安瑤族鄉和三水瑤族鄉、陽山縣秤架瑤族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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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促進民族地區發展應當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加快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基礎設施建設和新型城鎮化建設,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水平,保護和傳承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建立對民族地區實行差異化考核的評價考核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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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民族地區發展工作的領導,將民族地區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推動民族地區加快發展政策,健全民族地區發展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民族地區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民族地區所在地市、縣、民族鄉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促進民族地區發展的主體責任,整合各類資源和力量促進民族地區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門具體負責促進民族地區發展的組織協調工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廣播電視、體育、金融、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民族地區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民族地區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和鼓勵社會各界發揮自身優勢,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在資金、項目、人才、技術等方面參與民族地區發展工作,並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二章 加強基礎設施建設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支持民族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基礎設施均衡通達程度。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將民族地區基礎設施項目優先納入省級基礎設施專項規劃,並在年度投資計劃中給予重點傾斜支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對民族地區納入中央預算內資金支持範圍的公益類基礎設施項目給予優先支持。新增地方政府債券向民族地區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傾斜。

國家和省統一部署的國家幹線鐵路、高速公路、機場、水利工程、生態環境保護等項目資本金,免除自治縣出資責任,由省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加強民族地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統籌民族地區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布局,完善交通網絡;支持民族地區加強國省道升級改造、推進高等級公路建設,加強有條件的民族地區的鐵路建設。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支持民族地區鄉村旅遊公路和農村公路建設,發展旅遊交通和農村客運,改善旅遊景點和鄉村的交通條件。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推進民族地區高標準農田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發展現代農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應當支持民族地區完善城鄉供水基礎設施,推進村莊集中供水,保障飲水安全。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水利等部門應當傾斜支持民族地區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和河湖管護,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護制度,設立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專項補助資金,優先支持民族地區水利工程管護。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支持民族地區村鎮污水、垃圾處理等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對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後期營運、建築垃圾消納場建設和邊遠村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由省、地級市財政給予資金支持。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支持民族地區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引導基礎電信運營商參與民族地區現代通信網絡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商務等部門應當支持民族地區加快城鄉物流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農村電子商務,完善物流網絡和電子商務運營網絡。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民族地區城鄉公交、供電、供氣等公用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城鄉公用基礎設施共建共享。

第三章 促進經濟發展

第十三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支持民族地區產業轉型升級,發展綠色經濟,支持符合民族地區特點和生態環境要求的產業項目向民族地區優先布局,加大對特色產業的扶持力度;統籌產業振興規劃,整合相關專項資金集中投入,在規劃引導、項目安排、要素配置等方面支持民族地區產業發展,增強民族地區發展內生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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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民族地區營商環境建設,落實國家稅費優惠政策,簡化審批流程,提升企業開辦、運營、退出便利化水平,優化辦事創業和營商環境。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民族地區加強網上政務服務能力建設,推進「數字政府」建設,以少數民族特色服務為重點拓展移動政務服務。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產業類和創新類發展專項資金應當向民族地區傾斜。

對民族地區符合條件的產業項目,省有關產業投資基金按照市場化原則予以支持;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優先支持其申報國家產業投資基金。

對民族地區引進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示範企業和龍頭企業,以及高成長中小企業,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技術改造、創新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六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應當支持民族地區發展特色農林業,開展農林業基地、特色生態產業示範點和現代化農業產業園建設,引導社會資本投資現代農林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應當促進民族地區特色農林業、優勢藥材等資源開發,推動農特產品交易平台信息化建設。

第十七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應當整體布局和推進民族地區文化旅遊業發展,支持民族地區創建全域旅遊示範區,發展生態旅遊、鄉村旅遊、特色民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支持民族地區建設民族文化旅遊景區和線路,完善民族文化旅遊配套設施,指導旅遊企業開發、推廣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旅遊線路、產品及服務。

鼓勵社會資金投入民族地區文化旅遊業,重點開發民族特色旅遊產品。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應當大力發展少數民族傳統手工藝品產業,扶持少數民族手工業龍頭企業,支持民族地區加強特色文化創意產品資源開發,打造少數民族傳統手工藝品保護與發展基地,創建民族特色文化創意產業園。

第四章 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民族地區生態環境保護,推進林業生態建設和森林養護,重點保護修復天然林、公益林、濕地,對各類自然保護地實施嚴格監管,保護生物多樣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加強民族地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和礦山環境治理。

支持自然保護地、生態脆弱區、重要水源涵養地等範圍內的村民搬遷到城鎮定居。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推進城鄉環境整治,統籌安排生態宜居美麗鄉村建設補助資金,優先支持民族地區農村人居環境整治。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優先支持自治縣推進畜禽養殖業轉型升級、規模化經營和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支持民族地區嚴格執行產業准入環保要求,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落後產能,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等節能減排措施。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支持民族地區發展清潔能源,推動電網升級改造。

省人民政府能源部門應當支持民族地區建設符合產業政策和能源利用戰略的發電項目,並協調電網企業優先接入。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林業等部門應當優先將民族地區納入生態補償範圍,實施生態公益林分區域差異化補償機制,執行最高補償標準,加大生態補償力度,支持民族地區開發林業碳匯項目,開展碳排放權市場化交易。

第五章 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民族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對自治縣實行統一分類分檔、按比例分擔的基本公共服務共同財政事權有關項目,統籌省級以上資金承擔全額支出責任。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將自有財力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優先用於民族地區基本公共服務,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水平。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財政等部門應當幫助民族地區發展基礎教育,加大教育經費投入,優化教育資源配置,加強教育信息化建設,改善辦學條件,強化師資力量配備,推進教育現代化,提高教育質量。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部門應當支持民族地區發展職業教育,加強特色專業建設;支持各地職業院校擴大面向民族地區的招生規模。

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支持省內高等學校做好少數民族學生的招收、培養等工作,加大對少數民族學生資助力度。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部門應當引導發達地區學校到民族地區開展共建幫扶活動,鼓勵、推動民族地區與發達地區之間的校際聯網交流。省教育資源公共服務平台優先向民族地區學校開放。

鼓勵社會資本在民族地區捐資辦學和發展民辦教育。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開展民族地區初高中未就業畢業生職業技術培訓,加大對民族地區貧困戶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和貧困戶子女技能培訓幫扶力度,幫助貧困家庭成員就業;加強珠江三角洲地區與民族地區勞務合作幫扶,推動民族地區勞動力轉移就業。

第二十七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強民族地區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加大醫療健康幫扶力度,完善醫療衛生服務網絡,發展少數民族醫藥事業。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推動優質醫療衛生資源和服務向民族地區延伸,支持民族地區加強縣、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完善跨區域醫療聯合體的制度和措施,通過專家互派、遠程會診等方式,提升民族地區醫療服務能力。

第二十八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等部門應當逐步提高民族地區社會保障水平,加強社會服務體系建設,支持民族地區強化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民族地區農業轉移人口到城鎮定居的,按照規定享受與城鎮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待遇。

第二十九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支持民族地區做好扶貧開發工作,建立解決相對貧困的長效機制,在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中設立定向支持民族地區的捐贈資金類別,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民族地區扶貧工作。

第六章 保護和傳承少數民族傳統文化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護和傳承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研究、挖掘和展示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價值。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民族傳統文化的保護和傳承工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應當加大對少數民族文物、古籍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保護力度,支持少數民族項目申報國家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設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傳承基地,培養傳承人,對國家和省級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按照規定給予傳承補助。有條件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對市、縣級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給予傳承補助。

省級財政在專項資金中重點扶持民族地區民族博物館、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少數民族文化傳習中心、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訓練基地建設。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應當推動少數民族文化創新,促進現代技術和手段在少數民族文化發展中的應用,提高少數民族文化產品數量和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應當加大力度推動少數民族文化藝術發展,加強民族文化宣傳教育,支持民族地區建設國家和省級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建立民族文化教育培訓基地,舉辦少數民族節慶和其他民間文化藝術活動,打造特色民族文化藝術活動品牌。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體育部門應當支持民族地區發展特色文化、體育產業,重點扶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推進以民族文化為載體的新型城鎮化建設,加強對民族地區城鄉規劃設計的指導,支持少數民族特色村鎮保護與發展,注重挖掘與彰顯少數民族特色村鎮的文化內涵,支持民族地區建設具有歷史記憶、文化脈絡、地域特點、民族特色、示範帶動效應的少數民族特色村鎮。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遊、體育等部門應當加強民族地區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扶持發展全民健身事業,完善鄉村文化體育服務網絡。

第七章 促進民族團結進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對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機制,促進全社會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族工作等部門應當推動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和示範單位建設,重點在機關、企業、社區、鄉鎮、學校等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

第三十七條 每年九月為全省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活動月。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進行民族團結進步宣傳報道。

各級學校、縣級以上行政學院(校)應當將民族團結進步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門應當開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推動新聞媒體、窗口單位、服務行業加強民族政策法律法規培訓。

第八章 保障機制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促進民族地區發展財政穩定投入機制,落實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和自治縣專項財力補助資金保障政策,逐步加大對民族地區轉移支付力度。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扶持民族地區發展。

第三十九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支持民族地區做好國土空間規劃工作,保障民族地區重大建設項目和重點民生項目建設用地。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對民族地區用地指標予以傾斜,優先安排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定額,支持民族地區發展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項目用地。

第四十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指導、幫助民族地區拓寬融資渠道,支持民族地區發展農村普惠金融;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民族地區的金融扶持力度,加強對特色產業、農林業、生態旅遊等的信貸支持,支持民族地區重點建設和農村發展。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制定和實施鼓勵專業技術人才到民族地區工作的扶持政策,幫助民族地區引進和留住人才。

省和有幫扶任務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為民族地區發展提供人才幫助,定期選派優秀教師、科研人員、骨幹醫生到民族地區開展專業技術援助工作。

省公費定向培養教師和醫生政策向民族地區傾斜。在民族地區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到民族地區開展專業技術援助工作的人員,按規定在職稱評審、崗位聘用中予以傾斜。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民族地區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建設跨區域合作平台;完善區域對口幫扶機制,組織珠江三角洲地區人民政府對口幫扶民族地區;建立結對幫扶機制,組織省屬大型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共同結對幫扶自治縣。

幫扶單位應當與民族地區建立互利共贏的產業扶持機制,加大資金幫扶力度。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門應當定期對本條例的執行情況實施評估,並將評估情況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少數民族聚居村發展的有關事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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