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司法廳關於加強我省司法行政系統新聞宣傳工作的意見
關於加強我省司法行政系統新聞宣傳工作的意見 粵司[2006]235號 2006年12月6日 發布機關:廣東省司法廳 |
政策文件 |
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省監獄局、省勞教局,廣東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廳直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司法行政新聞宣傳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司法行政工作改革發展的重要力量。根據《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行政新聞宣傳工作的意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目標和工作原則
1、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司法行政中心工作,加強和改進司法行政新聞宣傳工作,努力提高新聞宣傳工作的效果,促進司法行政工作在服務黨委、政府工作大局中更好地發揮職能作用。
2、工作目標:緊緊圍繞省廳黨委提出的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六個創新發展」的目標、要求,發揮輿論先導的作用,唱響主旋律、打好主動仗,努力形成司法行政系統資源共享、上下聯動的新聞宣傳格局,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更好地發揮司法行政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和諧、促進經濟發展、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的重要作用,為開展司法行政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3、工作原則:
——要體現新聞宣傳工作服從、服務大局。把新聞宣傳工作放入司法行政工作的全局中來把握和策劃,對司法行政各項工作與新聞宣傳工作做到同部署、同操作、同落實,促進工作成效和社會影響力的提高與擴大。
——要突出新聞宣傳工作重點。適應新時期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突出宣傳司法行政工作中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職能作用;突出宣傳司法行政改革與發展的新思路、新舉措;突出宣傳司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成效,弘揚正氣、鼓舞士氣。
——要健全完善新聞宣傳的工作機制。重點是加強宣傳機構和隊伍建設,落實和保障宣傳工作的經費和裝備器材;整合各部門資源,群專結合,拓寬新聞宣傳路子。
——要進一步加強對新聞宣傳工作的領導、管理。要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做到「兩個『決不』,防止『四個影響』」:即決不給境內外敵對勢力提供炒作的陣地,決不能因為我們工作上的疏忽和把握不當造成事故;防止影響經濟建設這個中心,影響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影響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發展,影響我們整個隊伍的形象。嚴格把好政治關,確保政治上不出問題。
二、主要任務
4、進一步加大對司法行政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聞宣傳力度。更好地促進司法行政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推進依法治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方面職能作用的發揮,促進基層司法行政部門在服務黨委政府中心工作、維護城鄉社會穩定、服務廣大人民群眾等方面職能作用的發揮。要大力宣傳司法行政系統在工作中湧現出來的先進集體、典型人物,發揮好示範帶動作用,更好地促進各項工作的落實。
5、進一步加大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法規新聞宣傳力度。按照「五五」普法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充分發揮新聞宣傳職能作用,宣傳我省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和社會法治化程度,樹立法律權威,維護社會穩定情況;宣傳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市場經濟法律法規、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與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我省開展「法律進機關」、「法律進單位」、「法律進校園」、「法律進企業」、「法律進社區」、「法律進鄉村」的「六進」專項主題活動,努力在全社會營造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良好氛圍。
6、進一步加大司法行政法律服務工作的新聞宣傳力度。宣傳拓展和規範法律服務,推進律師和公證體制改革,實現服務領域、服務手段等方面創新的進展情況。加大宣傳開展法律援助,精心打造民心工程,為困難群體提供法律援助的情況。
7、繼續加大宣傳各地監獄、勞教機關推進監獄工作法制化、科學化、社會化建設,實行勞教工作辦特色,努力提高罪犯、勞教人員教育改造質量的情況。宣傳監獄勞教人民警察的無私奉獻精神和英雄模範事跡,宣傳以及監獄、勞教機關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8、繼續加大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新聞宣傳力度。宣傳基層司法行政工作人員做好人民調解、安置幫教和開展社區矯正等工作,促進基層社會穩定所取得的成效。
9、進一步加大對司法行政隊伍的新聞宣傳力度。引導廣大司法行政幹警和法律服務工作者明是非、辨美醜、知榮辱,養成高尚的道德意識,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引導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牢固樹立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加大司法行政系統堅持不懈地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宣傳。
三、提高認識,增強做好新聞宣傳的責任感
10、司法行政新聞宣傳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戰線。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重視新聞宣傳工作,做到單位一把手親自過問,明確一位負責同志分管。要把新聞宣傳工作納入工作全局中來考慮,擺上議事日程,切實負起領導責任。
11、要加強對司法行政新聞宣傳的研究和策劃。要認真分析和研究司法行政工作中一些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問題,對涉及重大題材的宣傳,主管領導要親自做好協調工作,有效配置新聞資源,形成整體工作合力。
12、要重視和加強新聞宣傳機構和隊伍建設。從政治上、工作上、保障上關心幫助新聞宣傳幹部,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四、完善機構,明確工作部門及職責
13、省司法廳已設新聞辦公室(內設機構),辦公室主任由分管法制宣傳工作的副廳長兼任。廳新聞辦公室的主要職能是:(一)制定全省司法行政機關新聞宣傳工作的規劃,提出階段性報道工作要點;(二)圍繞貫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對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要求,策劃和組織重大新聞報道活動;(三)指導和協調各單位的新聞宣傳工作,負責對重大題材、涉及敏感問題等新聞稿件的審查把關;(四)舉行新聞發布會。新聞發言人由新聞辦公室主任擔任;(五)做好與新聞媒體的通聯工作,協調媒體對司法行政工作的新聞報道,協同把好正確的輿論導向;(六)組織新聞報道人員開展業務培訓、評優評先等活動。(七)協調和處理其它涉及司法行政新聞宣傳工作的重大問題。
省廳機關各處室要指定一名有思想和業務水平的同志為新聞聯絡員,及時向廳新聞辦公室反映有關業務工作的新聞線索,共同做好報道工作。
14、全省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省監獄局、省勞教局、廣東司法警官職業學院要有一名領導分管新聞宣傳工作,機關要指定專人負責新聞報道工作。縣級司法局、監所、廳直各單位要有兼職新聞宣傳工作人員,形成工作網絡。
五、進一步規範對監獄、勞教工作的新聞宣傳
15、省司法廳新聞辦公室統一協調監獄、勞教系統的新聞宣傳報道工作。廳新聞辦與兩局辦公室建立新聞宣傳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做好監所新聞宣傳報道工作。
16、根據監獄、勞教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要求,要嚴格規範監獄、勞教新聞宣傳審批程序。獄(所)主動邀請新聞媒體的,或新聞媒體主動找獄(所)進行新聞宣傳的,由省局審批把關;廳新聞辦對重大題材主動邀請媒體的,或媒體主動找廳新聞辦進行新聞宣傳的,由廳新聞辦協商監獄局、勞教局同意後,報廳領導審批把關。
涉及到獄所內案件、獄所警察違法犯罪案件及突發、重大事件的新聞報道,監獄局、勞教局應報廳新聞辦公室審查把關;所擬稿件需經局領導審查後方可發表,必要時報省廳領導審批。
對重要罪犯的採訪報道,採取一事一報的方法,提出採訪名單、採訪內容,送省監獄局辦理審核手續。
需向國(境)外媒體提供有關監獄、勞教系統題材稿件的,在送廣東省新聞辦公室審查後,應報經省主管部門同意。
國(境)外新聞機構申請對監獄、勞教工作進行採訪報道的,首先要提交採訪報告,經省外事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司法廳審批。
新聞採訪人員到監所進行採訪,監獄、勞教所應向記者明確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有關監所採訪規定。進入監管區採訪的記者,應有專人負責陪同採訪。
在新聞宣傳中不得報道監獄、勞教機關的各種安全和警戒設施以及安裝、使用監控技術的情況,不得透露武警兵力、值班情況和處置突發事件的預案,不得報道獄內、所內偵查的策略、手段,不得對監獄、勞教所的武警哨兵、崗樓、圍牆、電網和其他警戒設施及罪犯勞動生產現場進行攝像、拍照。
在新聞宣傳中應注意保護罪犯、勞教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得在新聞媒體上公開披露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勞教人員的姓名、肖像。為保證新聞的準確性,一般不接受新聞單位的電話採訪。
六、關於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問題
17、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的要求,建立和實行新聞發布制度。省司法廳新聞發布會一般情況下由省司法廳新聞發言人和有關部門新聞發言人發布新聞信息。省司法廳設立1名新聞發言人(由分管新聞宣傳的副廳長擔任),配備4名新聞助理(省廳、監獄局、勞教局、廣東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各1名),新聞助理負責協調組織新聞發布、媒體溝通及與上級新聞辦公室的協調工作。
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發布機制和新聞發布管理機制,遵守處理突發事件宣傳報道的工作紀律。要及時主動,準確把握,正確引導輿論,控制輿情,注重社會效果。要本着有利於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有利於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有利於社會穩定和安定,有利於司法行政系統隊伍的整體形象的原則,及時有效地做好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工作。對於重大突發性事件的報道,要及時主動地向上級新聞宣傳部門請示匯報,按照統一部署進行。
充分發揮省法制新聞協會的作用。省法制新聞協會是在省委政法委領導下,由省司法廳主管的法制新聞工作者聯合團體,各單位要支持和配合省法制新聞協會的工作,為省法制新聞協會開展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發至全省各監獄、勞教單位,兩局一院各處室)
廣東省司法廳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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