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关于加强我省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
粤司[2006]235号
2006年12月6日
发布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政策文件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司法行政新闻宣传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工作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司法行政中心工作,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努力提高新闻宣传工作的效果,促进司法行政工作在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中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2、工作目标:紧紧围绕省厅党委提出的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六个创新发展”的目标、要求,发挥舆论先导的作用,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努力形成司法行政系统资源共享、上下联动的新闻宣传格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为开展司法行政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3、工作原则:

­­­­­­­­­­­­­­­——要体现新闻宣传工作服从、服务大局。把新闻宣传工作放入司法行政工作的全局中来把握和策划,对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与新闻宣传工作做到同部署、同操作、同落实,促进工作成效和社会影响力的提高与扩大。

——要突出新闻宣传工作重点。适应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突出宣传司法行政工作中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职能作用;突出宣传司法行政改革与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突出宣传司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成效,弘扬正气、鼓舞士气。

——要健全完善新闻宣传的工作机制。重点是加强宣传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和保障宣传工作的经费和装备器材;整合各部门资源,群专结合,拓宽新闻宣传路子。

——要进一步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管理。要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做到“两个‘决不’,防止‘四个影响’”:即决不给境内外敌对势力提供炒作的阵地,决不能因为我们工作上的疏忽和把握不当造成事故;防止影响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影响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发展,影响我们整个队伍的形象。严格把好政治关,确保政治上不出问题。

二、主要任务

4、进一步加大对司法行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闻宣传力度。更好地促进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职能作用的发挥,促进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在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维护城乡社会稳定、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等方面职能作用的发挥。要大力宣传司法行政系统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典型人物,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更好地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5、进一步加大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新闻宣传力度。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新闻宣传职能作用,宣传我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程度,树立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稳定情况;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我省开展“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法律进校园”、“法律进企业”、“法律进社区”、“法律进乡村”的“六进”专项主题活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良好氛围。

6、进一步加大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工作的新闻宣传力度。宣传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推进律师和公证体制改革,实现服务领域、服务手段等方面创新的进展情况。加大宣传开展法律援助,精心打造民心工程,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

7、继续加大宣传各地监狱、劳教机关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实行劳教工作办特色,努力提高罪犯、劳教人员教育改造质量的情况。宣传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无私奉献精神和英雄模范事迹,宣传以及监狱、劳教机关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8、继续加大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新闻宣传力度。宣传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做好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开展社区矫正等工作,促进基层社会稳定所取得的成效。

9、进一步加大对司法行政队伍的新闻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明是非、辨美丑、知荣辱,养成高尚的道德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引导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大司法行政系统坚持不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宣传。

三、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闻宣传的责任感

10、司法行政新闻宣传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战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重视新闻宣传工作,做到单位一把手亲自过问,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要把新闻宣传工作纳入工作全局中来考虑,摆上议事日程,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11、要加强对司法行政新闻宣传的研究和策划。要认真分析和研究司法行政工作中一些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对涉及重大题材的宣传,主管领导要亲自做好协调工作,有效配置新闻资源,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12、要重视和加强新闻宣传机构和队伍建设。从政治上、工作上、保障上关心帮助新闻宣传干部,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完善机构,明确工作部门及职责

13、省司法厅已设新闻办公室(内设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法制宣传工作的副厅长兼任。厅新闻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一)制定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的规划,提出阶段性报道工作要点;(二)围绕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要求,策划和组织重大新闻报道活动;(三)指导和协调各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对重大题材、涉及敏感问题等新闻稿件的审查把关;(四)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由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五)做好与新闻媒体的通联工作,协调媒体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新闻报道,协同把好正确的舆论导向;(六)组织新闻报道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评优评先等活动。(七)协调和处理其它涉及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的重大问题。

省厅机关各处室要指定一名有思想和业务水平的同志为新闻联络员,及时向厅新闻办公室反映有关业务工作的新闻线索,共同做好报道工作。

14、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新闻宣传工作,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县级司法局、监所、厅直各单位要有兼职新闻宣传工作人员,形成工作网络。

五、进一步规范对监狱、劳教工作的新闻宣传

15、省司法厅新闻办公室统一协调监狱、劳教系统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厅新闻办与两局办公室建立新闻宣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做好监所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16、根据监狱、劳教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要求,要严格规范监狱、劳教新闻宣传审批程序。狱(所)主动邀请新闻媒体的,或新闻媒体主动找狱(所)进行新闻宣传的,由省局审批把关;厅新闻办对重大题材主动邀请媒体的,或媒体主动找厅新闻办进行新闻宣传的,由厅新闻办协商监狱局、劳教局同意后,报厅领导审批把关。

涉及到狱所内案件、狱所警察违法犯罪案件及突发、重大事件的新闻报道,监狱局、劳教局应报厅新闻办公室审查把关;所拟稿件需经局领导审查后方可发表,必要时报省厅领导审批。

对重要罪犯的采访报道,采取一事一报的方法,提出采访名单、采访内容,送省监狱局办理审核手续。

需向国(境)外媒体提供有关监狱、劳教系统题材稿件的,在送广东省新闻办公室审查后,应报经省主管部门同意。

国(境)外新闻机构申请对监狱、劳教工作进行采访报道的,首先要提交采访报告,经省外事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司法厅审批。

新闻采访人员到监所进行采访,监狱、劳教所应向记者明确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有关监所采访规定。进入监管区采访的记者,应有专人负责陪同采访。

在新闻宣传中不得报道监狱、劳教机关的各种安全和警戒设施以及安装、使用监控技术的情况,不得透露武警兵力、值班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不得报道狱内、所内侦查的策略、手段,不得对监狱、劳教所的武警哨兵、岗楼、围墙、电网和其他警戒设施及罪犯劳动生产现场进行摄像、拍照。

在新闻宣传中应注意保护罪犯、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披露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教人员的姓名、肖像。为保证新闻的准确性,一般不接受新闻单位的电话采访。

六、关于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问题

17、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建立和实行新闻发布制度。省司法厅新闻发布会一般情况下由省司法厅新闻发言人和有关部门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省司法厅设立1名新闻发言人(由分管新闻宣传的副厅长担任),配备4名新闻助理(省厅、监狱局、劳教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各1名),新闻助理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发布、媒体沟通及与上级新闻办公室的协调工作。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机制和新闻发布管理机制,遵守处理突发事件宣传报道的工作纪律。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舆论,控制舆情,注重社会效果。要本着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安定,有利于司法行政系统队伍的整体形象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做好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对于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报道,要及时主动地向上级新闻宣传部门请示汇报,按照统一部署进行。

充分发挥省法制新闻协会的作用。省法制新闻协会是在省委政法委领导下,由省司法厅主管的法制新闻工作者联合团体,各单位要支持和配合省法制新闻协会的工作,为省法制新闻协会开展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发至全省各监狱、劳教单位,两局一院各处室)

广东省司法厅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