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制定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廣東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11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2018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備案

第三章 審查

第四章 處理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保障憲法法律的實施和監督,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反覆適用的文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要求,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建立備案審查工作統籌協調機制,促進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信息化。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負責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的接收、登記、分送、交辦和存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工作。法制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與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規範性文件進行聯合審查。

  1. 備案

    第七條 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加強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確負責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第八條 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省人民政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以及以其辦公廳(室)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文件;

(三)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或者由其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審判、檢察工作的意見、規定、辦法、指引等規範性文件;

(四)依法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第九條 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範性文件;

  (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三)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範性文件;

(四)依法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經濟特區法規的備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執行。

第十條 規範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材料的內容包括:備案報告、規範性文件文本、有關修改或者廢止的決定、說明、制定規範性文件的主要依據及其他參考資料等,有公布該規範性文件公告的,還應當報送公告。

報送規範性文件備案,應當報送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紙質文件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數量報送,電子文件應當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台報送。

每年一月底前,制定機關應當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規範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案。

第十一條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予以備案登記,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目錄。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符合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但不符合第十條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暫緩辦理備案登記,並通知制定機關在十日內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屬於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表彰,對具體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或者會議報告等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反覆適用性的文件,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對其不予備案登記。

第三章 審查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查備案的規範性文件,並對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提出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進行研究處理。

第十三條 對規範性文件主要審查是否有下列不適當的情形:

(一)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本省地方性法規,以及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牴觸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增加或者擴充國家機關的權力或者縮減其責任,以及對法定權限以外的其他事項作出規定的;

(三)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行政收費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修改或者撤銷的不適當情形的。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備案的規範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備案的規範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以下稱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認為規範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接受該規範性文件備案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範性文件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對審查要求、審查建議進行接收、登記,並及時送法制工作機構進行辦理。

審查要求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審查建議由法制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對於不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範圍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由負責審查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及時告知提出審查要求的國家機關、提出審查建議的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向有權進行備案審查的機關提出。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依法對備案的規範性文件進行主動審查。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以下方面的規範性文件集中開展專項審查:

(一)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重大政策調整、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的;

(二)涉及的法律、法規作出重要修改的;

(三)上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工作計劃要求進行專項審查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審查的。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時,可以要求制定機關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相關材料,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也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和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徵求有關部門、高等院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大代表、專家以及利益利害關係方等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派有關負責人員參加會議,聽取意見或者回答詢問。

第四章 處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認為規範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研究意見。必要時,可以由法制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規範性文件審查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職責的,由牽頭辦理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研究意見。

第二十條 制定機關收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提出的書面審查意見、研究意見後,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並將該意見向提出意見的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反饋。

制定機關按照書面審查意見、研究意見對規範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終止,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將審查情況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經審查、研究認為規範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而制定機關逾期並經督促未反饋意見、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未對有關規範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向主任會議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文件的議案、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對撤銷規範性文件的議案進行審議時,制定機關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常務委員會會議經過審議,認為應予撤銷的,應當作出撤銷該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收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提出的書面審查意見、研究意見後,逾期並經督促未反饋意見、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未按照意見對有關規範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專題報告。

第二十三條 對修改或者廢止的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重新公布,並按照本條例規定報送備案。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規範性文件審查結束後的三十日內,應當將審查、研究情況向提出審查要求的國家機關或者提出審查建議的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反饋,並可以向社會公開。

經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法制工作機構向社會公布規範性文件審查的典型案例。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隊伍建設,配備專業人員,加強人員培訓,提高工作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列入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納入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內容。省、地級以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還應當將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採取召開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會議、成立備案審查工作領導小組等形式,研究部署備案審查工作,協調解決備案審查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應當定期聽取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備案審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要時依法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督促制定機關履行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的職責,及時了解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的有關情況,每年第一季度將上一年度的備案工作情況書面通報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制定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建立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並定期匯總、統計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工作情況和數據。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每年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規範性文件審查工作情況納入其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引導社會各方面有序參與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制,並暢通提出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的渠道。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辦理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時,可以聽取提出審查要求的國家機關、審查建議的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委託具備專業能力和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智庫等對規範性文件進行研究,並為備案審查工作提供參考意見。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同級黨委、人民政府負責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工作機構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審判和檢察業務機構的工作聯繫,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工作機制,加強信息交流共享和工作協作。

第三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建立全省統一的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台,提高備案審查效能。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制定機關應當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規定使用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台,開展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或者報送備案工作。

第三十一條 制定機關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備案範圍要求報送規範性文件或者未按照期限報送,或者報送的文件材料不齊全的,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通知其限期報送或者補充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給予通報,並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後,建議其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制定機關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照書面審查意見、研究意見在規定期限內自行修改、廢止規範性文件,或者不予修改、廢止的理由不成立並未自行糾正的,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撤銷後,給予通報。

  1.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7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程序規定》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