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土廳關於土地確權有關問題的復函 (199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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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土廳關於土地確權有關問題的復函 粵國土(地籍)函〔1999〕123號 1999年4月7日 發布機關:廣東省國土廳 |
梅州市國土局:
你局1999年3月25日《關於土地確權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現函復如下:
一、原則上同意你局意見。我國實行的是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因此,任何地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國有或集體所有土地,均應經人民政府批准後,才能取得使用權。華僑回家鄉定居需要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建住宅(含僑眷居住條件未達到省規定面積標準》的,可向當地政府提出申請。
二、粵發〔1984〕24號文有關華僑在城鎮農村購置宅基地可以「長期使用」的政策,是在國家對華僑宅基地問題尚無政策規定情況下所制訂的,現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國土(籍)字第26號)第四十八、第五十二條對華僑宅基地及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如屬在歷次政治運動中占用的華僑宅基地,未按粵發(1984)24號文確定使用權的,仍按該文規定處理;從確定使用權以後,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應按〔1995〕國土(籍)字第26號文處理,即連續兩年不使用的,應收回土地使用權。
廣東省國土廳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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