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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21)粵0305刑初497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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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1)粵0305刑初497號

2021年5月26日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1)粵0305刑初497號

公訴機關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

適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張某景,男,2000年11月22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因本案於2019年12月19日被抓獲,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5月1日被取保候審。

指控意見

公訴機關以深南檢刑訴〔2021〕4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景犯販賣毒品罪,建議判處拘役四個月零十三日,並處罰金。

辯護意見

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並認罪認罰。

查明事實

2019年11月29日,群眾鄧某某發現被告人張某景在QQ售賣「專注達」,隨後添加張某景QQ並與其聯繫,雙方商定以540元的價格購買一盒「專注達」,後張某景向鄧某某提供網購軟件「轉轉」的鏈接,讓其用該鏈接進行付款交易。

2019年12月4日,鄧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區收到對方郵寄的包裹後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扣押了包裹內的疑似專注達(鹽酸哌甲酯控釋片)一盒,內含黃色顆粒狀15粒,經稱重,淨重3.92克,經鑑定,從中檢驗出哌醋甲酯成分。

2019年12月19日10時許,民警在甘肅省武威市抓獲張某景,並繳獲其正在食用的「專注達」一盒(15粒)。

本院意見

被告人張某景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其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判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

判決

一、被告人張某景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零十三日,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現已執行完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從鄧某某及被告人張某景處扣押的專注達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沒收銷毀。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慶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蘇淦德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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