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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刑初497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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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5刑初497号

2021年5月26日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5刑初497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张某景,男,200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5月1日被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21〕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景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三日,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查明事实

2019年11月29日,群众邓某某发现被告人张某景在QQ售卖“专注达”,随后添加张某景QQ并与其联系,双方商定以540元的价格购买一盒“专注达”,后张某景向邓某某提供网购软件“转转”的链接,让其用该链接进行付款交易。

2019年12月4日,邓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收到对方邮寄的包裹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扣押了包裹内的疑似专注达(盐酸哌甲酯控释片)一盒,内含黄色颗粒状15粒,经称重,净重3.92克,经鉴定,从中检验出哌醋甲酯成分。

2019年12月19日10时许,民警在甘肃省武威市抓获张某景,并缴获其正在食用的“专注达”一盒(15粒)。

本院意见

被告人张某景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三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现已执行完毕;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从邓某某及被告人张某景处扣押的专注达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庆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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