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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荔枝產業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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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荔枝產業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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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廣東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9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9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廣東省荔枝產業保護條例

(2017年1月13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7年1月13日公布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荔枝產業發展的相關活動,提升荔枝產品質量和品牌特色,促進荔枝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荔枝種質資源保護、種植、貯藏、運輸、加工、銷售、品牌保護以及為其提供相關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 荔枝產業發展遵循因地制宜、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科技引領、綠色高效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荔枝產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荔枝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建立促進荔枝產業發展的協調機制,完善荔枝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具體工作由農業(果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林業、環境保護、科技、水利、商務、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荔枝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發揮其在資金、物資、技術、信息、市場營銷等方面的服務功能。

鼓勵、支持荔枝產業相關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果農等生產經營者依法成立行業協會,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提供信息、技術、培訓、知識產權保護等服務,推動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

第六條 荔枝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荔枝產業發展規劃,加強對荔枝種植、貯藏、運輸、加工、銷售等活動的引導,結合荔枝的品種特色和熟期結構,建立產區協作機制,引導荔枝種植結構和產業布局圍繞市場需求調整和優化。

荔枝產業發展規劃編制應當尊重自然規律和市場規律,經過科學論證,並聽取果農、科技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行業協會和荔枝種植、貯藏、運輸、加工、銷售企業等社會公眾的意見。

荔枝產業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林地保護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土保持規劃等相銜接。

第七條 荔枝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國家相關政策和本條例,在土地、資金、人才等方面制定促進荔枝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和具體措施。

荔枝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資金,支持荔枝果樹種質資源保護、品種改良與良種繁育推廣、標準化種植基地建設、病蟲害防治、冷鏈保鮮技術創新、檢測檢驗、品牌創建、文化宣傳等,促進荔枝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八條 荔枝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荔枝生產經營者聯合建立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機制,開展荔枝果樹良種選育、先進栽培種植、新型機具裝備、精深產品加工、冷藏保鮮等的研發和推廣。

荔枝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對荔枝產業從業者開展專業技術、政策法規等方面的培訓,提高產業從業者的技能和素質。

第九條 荔枝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荔枝種植政策性保險制度,引導和扶持荔枝種植者參加保險。對參加保險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予以一定的保費補貼。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推廣適宜在本省使用的荔枝種植、貯藏、運輸、加工等機械,對購買在補貼機具種類範圍內且已獲得推廣鑑定證書的農業機械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優、特、珍、稀荔枝種質資源的保護,組織開展荔枝果樹種質資源普查,收集、整理、鑑定、登記、保存種質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本省荔枝果樹種質資源庫(圃),並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劃定優良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地。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省級荔枝果樹種質資源管理單位負責種質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定期公布本省可供利用的果樹種質資源名錄。

禁止採集或者採伐本省重點保護的荔枝果樹種質資源,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採集或者採伐的,應當依法經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因科研和育種需要利用荔枝果樹種質資源的,可以向省級荔枝果樹種質資源庫(圃)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種質資源庫(圃)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免費提供種質資源材料。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和個人引進、選育荔枝果樹新品種。

荔枝果樹新品種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關於農作物命名規定,體現嶺南荔枝文化和地域特色,並與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屬或者選育過程中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扶持荔枝產區建立荔枝良種繁育基地。

荔枝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資金扶持、典型帶動、技術服務等措施,組織開展荔枝果樹良種苗木示範、推廣,擴大良種的種植規模。

第十五條 荔枝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荔枝植株的保護管理,組織資源調查,建立檔案,對有代表性的古荔枝樹植株實行掛牌保護。

第十六條 荔枝種植規模和標準達到規定要求的種植區域,可以確定為荔枝種植示範基地。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荔枝種植示範基地評定標準、辦法和扶持措施。

第十七條 荔枝種植示範基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種植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種植示範基地污染嚴重、有毒有害物質超過相關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限期治理,經治理仍未達標的,經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保護監測機構評估,應當確定禁止種植區域,退出荔枝種植。

對具有特殊地理條件要求的特色種植區域,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劃定為荔枝種植保護區。種植保護區內禁止審批影響種植的建設項目。

第十八條 荔枝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果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荔枝種植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組織開展對種植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和指導,提高優果率。

鼓勵在荔枝種植中使用有機肥,開展果園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病蟲害生物、物理和其他綜合防控技術,減少化學農藥的使用。

第十九條 荔枝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果業)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進荔枝果園道路、水利等基礎設施和生態果園建設,促進荔枝標準化種植,並在項目資金使用上優先給予安排。

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推行荔枝標準化種植,依照章程規定對其成員統一提供生產資料和技術服務,保障荔枝果品質量安全。

第二十條 荔枝及相關產品實行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荔枝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荔枝產品追溯與查詢體系。

第二十一條 荔枝種植者應當按照投入品的國家和地方標準以及安全使用規定,合理使用農藥、肥料等投入品。本省禁用的荔枝果業投入品目錄,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制定並公布。

荔枝種植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應當建立種植記錄,及時記載下列事項:

(一)使用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荔枝果樹病蟲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採摘的日期。

種植記錄應當保存二年,並作為有關認證考核的依據。 依法負有農產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條 荔枝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荔枝質量安全的檢驗檢測體系,加強對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指導荔枝種植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加強質量安全管理。

荔枝種植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應當自行或者委託依法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對果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並在果品包裝上附具果品質量安全追溯查詢信息。

第二十三條 鼓勵、支持創辦荔枝加工企業,延長產業鏈,增加果品附加值。

鼓勵、支持荔枝加工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聯合研究荔枝深加工新技術、新工藝,開發食用、藥用、保健等新產品。

荔枝加工企業生產荔枝果酒、荔枝果汁和荔枝水果罐頭等精深加工產品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人建設機械冷庫、氣調冷庫等貯藏保鮮設施,發展冷鏈運輸,建立完善從產地到市場的荔枝冷鏈運輸體系。

第二十五條 荔枝貯藏、運輸、加工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標準和規範,保證質量安全。不得在貯藏加工過程中使用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着色劑等添加劑、添加物,不得使用危害果品質量安全的方法和手段貯藏、運輸、加工果品。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的規定,簡化荔枝果品運輸手續,保障果品運輸暢通。

不得違法對運輸荔枝果品的車輛採取查封、扣押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第二十七條 荔枝產區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發展需要,規劃建設荔枝果品批發市場、運用電子商務平台,促進荔枝產品交易。

荔枝產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信息平台,加大對當地荔枝產品的宣傳,為荔枝產品生產經營者開拓國內外市場、開展市場營銷提供政策諮詢和信息服務。

鼓勵和支持荔枝產品經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果品直銷窗口、鏈接超市,發展物流配送和電子商務、拍賣等營銷方式,促進交易。

第二十八條 鼓勵、支持深入挖掘、整理、傳播荔枝文化,開發推廣荔枝文化旅遊,加強荔枝文化對外宣傳與交流,推進荔枝文化和荔枝產業融合發展。

荔枝產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開展荔枝採摘節、文化節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 鼓勵荔枝產業加強品牌建設,創立名牌產品。

對獲得良好農業規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以及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產品認證,或者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本省著名商標、名牌產品,以及獲得地理標誌證明商標、集體註冊商標和地理標誌產品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或者在項目安排等方面優先予以支持。

第三十條 鼓勵荔枝產區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註冊地理標誌證明商標、集體商標及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和農產品地理標誌保護。

獲准使用地理標誌證明商標、集體商標、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和農產品地理標誌保護的團體、協會和組織,應當在其種植、生產的荔枝及其產品的標識、標籤、說明書或者廣告上註明地理標誌證明商標、集體商標、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識。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採集或者採伐本省重點保護的荔枝果樹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果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荔枝種植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未建立生產記錄,未及時記載生產事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果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投入品的國家和地方標準以及安全使用規定使用投入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果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着色劑等添加劑、添加物或者使用危害荔枝果品質量安全的方法和手段貯藏、運輸、加工果品的,由農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被污染的果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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