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第八批廣州市文物保護單位名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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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第九批廣州市文物保護單位名單的通知 |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和廣州市文物管理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市政府同意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核定的《第八批廣州市文物保護單位名單》(共計62處)和《第八批廣州市文物保護單位臨時保護範圍和臨時控制地帶及保護管理要求》,現予公布。
各單位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積極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採取切實可行的保護方式,依法保護、科學保護,妥善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係,認真做好文物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9日
一、古遺址(共計2處)
順序號 | 分類號 | 名稱 | 時代 | 地點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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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I-1 | 貪泉遺址 | 晉 | 白雲區石井街道興隆居委鐵道部石門療養院西側白沙河邊 | 明萬曆二十二年(1594)由李風立「貪泉」石碑,原石碑收藏在廣州博物館,現碑為複製件。 |
2 | I-2 | 黃大仙祠跡 | 清 | 荔灣區茶滘街道茶滘社區古柯路1號 | 現存原建築門頭石刻1方、方石柱對聯1根、圓石柱1根、殘柱4根。 |
二、古墓葬(共計4處)
順序號 | 分類號 | 名稱 | 時代 | 地點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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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II-1 | 廣州動物園東漢墓 | 東漢 | 越秀區先烈中路廣州動物園內 | |
4 | II-2 | 何文可夫婦墓、何子霆夫婦墓 | 元、明 | 番禺區沙灣鎮北村土地崗 | |
5 | II-3 | 曾貫夫婦墓 | 明 | 花都區花東鎮楊二村牛心嶺(大蛇山) | |
6 | II-4 | 黃菽圃夫婦墓 | 明 | 花都區炭步鎮塱頭村松仔林嶺 |
三、古建築(共計26處)
順序號 | 分類號 | 名稱 | 時代 | 地點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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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III-1 | 八角古廟 | 明 | 花都區花東鎮莘田二村 | |
8 | III-2 | 龍虎牆 | 明清 | 越秀區德政中路 | 為中山圖書館西牆一部分。 |
9 | III-3 | 濂溪書院 | 清 | 越秀區西湖路小馬站19號 | |
10 | III-4 | 「佛山」石牌坊 | 清 | 越秀區越秀公園古之楚庭牌坊下方 | |
11 | III-5 | 吊碑井 | 清 | 越秀區六榕路六榕大廈側 | |
12 | III-6 | 洪恩橋 | 清 | 越秀區東華西路元運新街南端新河浦湧上 | |
13 | III-7 | 梁家祠 | 清 | 荔灣區龍津西路梁家祠街34號 | |
14 | III-8 | 小蓬仙館 | 清 | 荔灣區花海街18號醉觀公園內 | 原址在荔灣區新隆沙東2號,2001年遷至現址, |
15 | III-9 | 雲津閣文塔 | 清 | 荔灣區龍津西路龍津橋頭附近(荔枝灣涌邊) | |
16 | III-10 | 潘氏家廟 | 清 | 海珠區同福西路龍慶北2號,龍溪南首約17、19號 | |
17 | III-11 | 匯津橋 | 清 | 海珠區寶崗大道馬涌直街,橫跨馬湧上 | 俗稱「馬涌橋」。 |
18 | III-12 | 鏡波黃公祠 | 清 | 白雲區松洲街道槎龍居委仁德里街40號 | |
19 | III-13 | 廟頭村張氏大宗祠 | 清 | 黃埔區穗東街廟頭社區廟頭路2號 | |
20 | III-14 | 深井凌氏宗祠 | 清 | 黃埔區長洲街深井社區叢桂西街3號 | |
21 | III-15 | 文沖炮樓 | 清 | 黃埔區文沖街道文沖社區東坊大街南埠里四巷7號 | 俗稱「鷯哥樓」。 |
22 | III-16 | 官洲村陳氏大宗祠 | 清 | 海珠區官洲街官洲村居由外街8號 | |
23 | III-17 | 谷詒書室和黃谷詒墓 | 清 | 花都區炭步鎮望頭村望東社,赤坭鎮竹洞村石仔崗 | |
24 | III-18 | 昇平人瑞牌坊 | 清 | 花都區炭步鎮塑頭村望東社木棉樹旁 | |
25 | III-19 | 北亭梁氏宗祠 | 清 | 番禺區小谷圍街道北亭村北亭大街87號 | |
26 | III-20 | 市頭蔣氏宗祠 | 清 | 番禺區南村鎮市頭村市頭大道南1號 | |
27 | III-21 | 惠岩何公祠 | 清 | 番禺區沙灣鎮北村亞中坊車陂街12號 | |
28 | III-22 | 三稔廳 | 清 | 番禺區沙灣鎮北村安寧西街8號 | |
29 | III-23 | 仁讓公局 | 清 | 番禺區沙灣鎮北村公局巷2號 | |
30 | III-24 | 崗埔圍壟屋 | 清 | 增城區中新鎮坳頭村崗埔自然村 | |
31 | III-25 | 何仙姑家廟 | 清 | 增城區小樓鎮小樓居委 | |
32 | III-26 | 雲閣塔 | 清 | 增城區石灘鎮石湖村田心自然村 | |
33 | III-27 | 復昌橋 | 清 | 增城區新塘鎮石下村東南面村前東江支流上 | |
34 | III-28 | 步雲橋 | 清 | 增城區朱村街丹邱村大崗自然村兩北面的大崗湧上 |
四、石刻(共計6處)
順序號 | 分類號 | 名稱 | 時代 | 地點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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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IV-1 | 「百花冢」摩崖石刻 | 明 | 白雲區京溪街道梅花園居委廣州軍區首長服務處內(土名梅花坳) | |
36 | IV-2 | 「壽」、「小桃源」摩崖石刻 | 明 | 從化區溫泉鎮新南村新屋圍樟腦山 | |
37 | IV-3 | 楊箕玉虛宮石刻 | 清 | 越秀區中山一路楊箕村泰興直街60號玉虛宮內 | 包括頭門牌畫「玉虛宮」石刻和廟內9方石刻。 |
38 | IV-4 | 伊秉綬書葉氏墓表 | 清 | 白雲區白雲山鄭仙岩畔「天南第一峰」牌坊西側 | |
39 | IV-5 | 九善堂碑 | 1920年 | 白雲區太和鎮大源村大源北路林安物流園北門左側 | |
40 | IV-6 | 「天醫處」摩崖石刻、「枕流漱石」摩崖石刻 | 民國 | 分別位於從化區溫泉鎮廣東溫泉賓館松園別墅區背後山口一巨石上、松園別墅後山澗上 |
五、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共計22處)
順序號 | 分類號 | 名稱 | 時代 | 地點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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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V-1 | 廣州培正中學早期建築群 | 近代 | 越秀區培正路2號培正中學內 | |
42 | V-2 | 楊家祠 | 民國 | 越秀區越華路116號省輕工業廳大院內自編第五棟 | |
43 | V-3 | 中共中央華南分局秘密聯絡點中原行舊址 | 民國 | 越秀區沿江西路153號 | |
44 | V-4 | 五十四軍赴印。緬作戰陣亡將士公幕 | 民國 | 越秀區永福路35號永福中心內 | |
45 | V-5 | 廣大路中共廣州市委機關舊址 | 民國 | 越秀區廣大路廣大二巷4號四樓 | |
46 | V-6 | 基督教救主堂 | 民國 | 越秀區萬福路184號 | 原為基督教聖公會的禮拜堂。 |
47 | V-7 | 仁興街越南青年政治訓練班舊址 | 民國 | 越秀區大塘街東皋大道仁興街5號、7號 | |
48 | V-8 | 嘉南堂 | 20世紀20年代 | 越秀區人民南路2-12號、7-15號 | 包括南樓、西樓及南華第一樓。 |
49 | V-9 | 粵字第一號水準原點及石碑 | 近現代 | 越秀區中山三路東皋大道19號大院9棟二單元門前 | |
50 | V-10 | 北園酒家庭園 | 現代 | 越秀區小北路202號北園酒家內 | |
51 | V-11 | 歐陽山舊居 | 現代 | 越秀區中山一路梅花村36號 | |
52 | V-12 | 中法韜美醫院舊址 | 1903年 | 越秀區沿江西路151號廣醫一院內 | |
53 | V-13 | 協和堂 | 民國 | 荔灣區西增路18號廣州市協和高級中學內 | |
54 | V-14 | 蓮香樓 | 近代 | 荔灣區第十甫路67號 | |
55 | V-15 | 德國教堂舊址 | 近代 | 荔灣區芳村大道東信義路5號 | 2008年因洲頭咀隧道建設,鐘樓和禮拜堂整體平移保護,現已移回原位。 |
56 | V-16 | 塔影樓 | 1919年 | 荔灣區沿江西路36號 | |
57 | V-17 | 泮溪酒家貴賓樓 | 現代 | 荔灣區龍津西路151號泮溪酒家內 | |
58 | V-18 | 雙清樓 | 近代 | 海珠區同福西路龍溪新街42號 | |
59 | V-19 | 何少霞故居 | 近代 | 番禺區沙灣鎮北村車陂街惠岩巷7號 | |
60 | V-20 | 陳伯陶墓 | 民國 | 黃埔區聯和街道開創大道金峰嶺山 | 2004年由金峰嶺半山腰搬遷至此。 |
61 | V-21 | 林雲陔墓 | 民國 | 黃埔區聯和街道開創大道金峰嶺山 | 2004年由金峰嶺半山腰搬遷至此。 |
62 | V-22 | 燕崗橋碉堡 | 1938年 | 增城區中新鎮坑貝村燕崗橋北面西福河西岸 |
根據《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有關「在公布文物保護單位之前,市、區、縣級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職責分工,會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劃出臨時保護範圍和臨時建設控制地帶。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布文物保護單位的同時公布其臨時保護範圍和臨時建設控制地帶」規定,為保障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及其歷史風貌,參考《第五、六、七批廣州市文物保護單位(越秀區、荔灣區、海珠區、天河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管理的相關要求》,現劃定第八批廣州市文物保護單位臨時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提出保護控制要求如下:
一、臨時保護範圍和臨時建設控制地帶
臨時保護範圍:從文物本體外緣延伸5米。
臨時建設控制地帶:從保護範圍向外延伸30米。
二、臨時保護範圍和臨時建設控制地帶的保護管理要求
(一)臨時保護範圍的保護管理要求。
1.文物保護單位的臨時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並經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應當徵得廣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2.在臨時保護範圍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二)臨時建設控制地帶的保護管理要求。
1.在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直接或者間接從空中或者地下對文物構成危害和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的建設工程。
2.在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修建在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方面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環境風貌的新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3.在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建設控制地帶內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4.在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的建(構)築物,其高度原則上按下表要求進行控制:
距保護範圍外緣(米) | 可建建(構)築物總高度(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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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綠化地帶或保持原環境風貌 |
>5,≤20 | 9 |
>20,≤30 | 12 |
註:可建建築總高度為室外地坪至屋頂
5.在建設控制地帶內已有的建(構)築物,在原址拆除重建的,原則上按上表控制;如有特殊情況,須經廣州市文物保護專家委員會專家論證。
6.在廣州市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規劃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須經廣州市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廣州市規劃部門批准。
7.在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構)築物如需成片拆除,須先徵詢廣州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5年9月6日印發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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