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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歷史文化核心保護範圍內建築物構築物修繕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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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歷史文化核心保護範圍內建築物構築物修繕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府辦規〔2024〕20號
2024年12月20日
發布機關: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歷史文化核心保護範圍內建築物構築物修繕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2月20日


廣州市歷史文化核心保護範圍內建築物構築物修繕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和歷史建築核心保護範圍內建築物、構築物的修繕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廣州市傳統風貌建築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和歷史建築核心保護範圍內除不可移動文物外的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預先保護對象、一般建(構)築物(以下簡稱核心保護範圍內建(構)築物)的修繕監督管理。

核心保護範圍內建(構)築物的原址保護、遷移、拆除等,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和歷史建築核心保護範圍內的橋梁(包括公路型和城市道路型)、水利設施、園林以及核心保護範圍外的傳統風貌建築的修繕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核心保護範圍內建(構)築物的修繕監督管理工作應堅持保護優先、分類管理、合理修繕、協調發展原則,保護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突出嶺南建築文化特色。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本市核心保護範圍內建(構)築物的修繕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在職責範圍內,受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委託負責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修繕監督管理相關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核心保護範圍內建(構)築物的修繕監督管理工作,依職責提供修繕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的技術諮詢服務,對歷史建築修繕工程進行巡查。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核心保護範圍內建(構)築物的規劃管理,依職責提供加建、改建、擴建規劃設計的技術諮詢服務。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本轄區內歷史文化保護相關職責,加強日常巡查與宣傳,負責限額以下小型修繕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林業園林等部門按照本辦法,依各自職責做好修繕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依法確定為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保護責任人的,應依法履行保護責任,按照保護規劃要求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一般建(構)築物的修繕建議。

依法確定為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保護規劃的要求對歷史建築進行維護、修繕、使用。

第六條 核心保護範圍內建(構)築物應依據保護規劃的各項要求進行修繕,具體修繕要求如下:

(一)歷史建築應按照歷史建築保護規劃、技術規範、質量標準和修繕圖則的要求進行修繕。

(二)傳統風貌建築應保持原有外觀風貌,按照保護圖則的要求進行修繕,確保消防、防災等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三)預先保護對象在預先保護期內按照擬推薦保護對象對應類別的相關修繕要求執行。

(四)與歷史風貌無衝突的一般建(構)築物,修繕中可對內部使用條件進行提升以適應現實需求,應在不損害歷史風貌真實性的原則下對外部維護修飾,修繕後的外觀應符合歷史風貌特徵。

(五)與傳統格局、街巷肌理和歷史風貌有較大衝突的一般建(構)築物,應按照保護規劃以整治為主,整治後應與歷史風貌相協調。

鼓勵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核心保護範圍內建(構)築物以連線、成片方式實施整體修繕、系統修繕。

第七條 核心保護範圍內一般建(構)築物修繕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聽取所在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保護責任人提出的修繕建議。

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修繕前,保護責任人可向區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申請免費的修繕技術諮詢與指導。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為保護責任人提供修繕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的技術指導,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為保護責任人提供加建、改建、擴建的規劃設計技術指導。

第八條 修繕工程涉及新建、擴建以及改變外立面或者結構的,應依法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時,應當在設計方案中提出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措施。因實施保護規劃需要,無法達到現行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在保持原有建築基底,不改變四至關係,且不減少相鄰建築原有建築間距的前提下,可以進行相關建設活動,並依法辦理規劃許可等手續。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作出規劃許可前,應當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徵求文化廣電旅遊、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書面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和徵求公眾意見。涉及眾多業主的,可通過現場公示等方式徵求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由保護責任人提出申請,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 除對歷史建築進行日常保養或者進行不涉及體現歷史風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構造、裝飾等輕微修繕外,保護責任人應當根據保護規劃、技術規範、技術諮詢意見等要求依法編制修繕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方案,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

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送審材料中關於結構安全以及價值要素是否符合保護規劃、修繕圖則要求等內容進行審核並出具修繕意見。修繕意見不能代替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聘請第三方技術單位或者專家提供技術性意見,技術單位或者專家應具備相應工程專業背景及施工方案的審核能力。

第十條 屬於限額以上修繕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依法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屬於限額以下小型修繕工程的,按照本市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管理相關規定向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開工建設信息錄入手續,涉及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等法定保護對象的,還應錄入是否符合保護規劃、修繕圖則要求等信息。

第十一條 因歷史遺留問題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保護責任人可憑保護責任人告知書等保護責任認定材料辦理修繕手續,相應部門應予受理。

第十二條 修繕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相關行政管理要求施工,在施工現場懸掛施工信息標牌,張貼有關許可文件,歷史建築修繕工程還應現場展示歷史建築的保護價值、修繕效果圖等資料。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限額以下小型修繕工程的日常質量安全巡查工作。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歷史建築修繕工程巡查,發現不符合技術規範、質量標準、修繕圖則要求的,應當指導督促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及時改正。

第十三條 限額以上修繕工程竣工後,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限額以下小型修繕工程竣工後,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組織設計方、施工方等進行竣工驗收,涉及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等法定保護對象的,應就是否符合保護規劃、修繕圖則要求等內容出具驗收意見,並及時將竣工驗收材料報送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已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修繕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向原規劃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規劃核實手續。

第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每年1月底前,將轄區內上一年度涉及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等法定保護對象的限額以下小型修繕工程開工錄入信息及竣工信息匯總整理後,報送屬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第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可通過購買服務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協助等方式,為核心保護範圍內建(構)築物的修繕、監督管理提供專業技術服務。

第十六條 相關政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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