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優撫對象入學入托和升學優待辦法 (2015年)
← | 1997年 | 廣州市優撫對象入學入托和升學優待辦法 制定機關: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 |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權限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根據2017年11月1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廢止 |
第一條 為保障優撫對象入學入托和升學,促進國防建設,提高部隊戰鬥力,根據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廣東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優撫對象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子女和現役軍人子女以及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等。
第三條 廣州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實施。
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對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民政部門應在職責範圍內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和市屬高校、市區中等職業學校、中學、小學以及幼兒園、托兒所,應當依照本辦法做好優撫對象入學、入托和升學的優待工作。
第五條 優撫對象依照本辦法享受入學、入托和升學的優先待遇。
第六條 優撫對象原則上在戶口所在地段入學、入托。優撫對象較集中的地區,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在入學地段劃分上適當給予照顧,使優撫對象到就近地段內教學條件較好的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就讀。
優撫對象有特殊情況需跨區、跨地段入學、入托的,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學校應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給予照顧。
第七條 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榮立二等功以上的現役軍人子女,憑區以上民政部門或部隊師級以上單位證明及有效證件,由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安排到省、市、區等級學校就讀。
第八條 革命烈士子女入市屬公立學校就讀的,免交學雜費,情況特殊的,可減免住宿費,並優先享受助學金和貸學金;入市屬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應優先接收並免收捐資助學款。
第九條 入戶在本市的隨軍子女,在戶口所在地段所屬的學校插班;所在地段學校沒有學位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
第十條 優撫對象就讀較多,其所占比例達到在校生總數40%以上的小學,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應適當增加其推薦升中學指標,並對優撫對象給予照顧。
第十一條 優撫對象報考市屬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憑區以上民政部門或部隊師級以上單位證明及有效證件享受下列優先待遇:
(一)與其他考生分數相同時應優先錄取;
(二)革命烈士子女、傷殘軍人應降低20分投檔;
(三)因公犧牲軍人子女、榮立二等功以上的現役軍人子女應降低10分投檔。
市屬高校及通過高考錄取的中專學校錄取優撫對象,按國家教委和省招生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革命烈士子女和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報考市屬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在本市權限範圍內,其身體條件和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對駐軍較集中地區的中學、小學、幼兒園和托兒所,應在教育經費投入、師資力量配備、教育教學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當地駐軍也應通過共建等方式,幫助學校增強教育實力。
第十四條 企事業舉辦的子弟學校和村辦學校應當接收就讀的優撫對象,並應減免其捐資助學款或集資辦學款。
第十五條 優撫對象入學、入托和升學等優撫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7年3月1日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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