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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公安局關於何橋根被管制問題的複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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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何橋根被管制問題的複查結論
廣州市公安局
1987年5月3日

何橋根,男,一九一四年三月生,漢族,廣州市天河區同和鄉握山村人,曾於一九五一年和一九五三年被定為「歷史反革命」管制列入社會改造。

經複查,一九五一年和一九五三年對何橋根定為「歷史反革命」給予管制,屬於錯案,現在決定撤銷。強加給何橋根的一切不實之詞,按規定一律註銷,徹底平反。


廣州市公安局


一九八七年五月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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