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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副都督陳炯明宣佈治粵政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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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粵政綱
宣統三年年間
1911年10月22日
發布機關:廣東副都督 陳炯明
發布於《申報》辛亥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定省制以分治理

  (甲)、認定廣東政體系民政府之政,現雖暫定軍政府名稱,以與中國各省聯絡一氣,一俟軍事平定,即當改正。

  (乙)、取三權獨立之制。分為立法、行法、司法三大綱。

  (丙)、所有立法、行政、司法三項人員,均系臨時暫定。現擬立法員以明年正月十五日為交代期;行政員明年二月初一為交代期;司法員明年二月十五為交代期。

  (丁)、立法機關以臨時省會主之,限七日內成立。其議員暫照本日臨時大會人數,以後如有合格人員,隨時加入。正式省會亦須即時進行組織。

  (戌)、行政機關以臨時政府組織之,其設置如左:(一)、行政長以都督任之。(ニ)、下分八司:曰民政司、曰外交司、曰軍政司、曰財政司、曰執法司、曰教育司、曰實業司、曰交通司。八司共設一司議廳,以謀各司行政之統一。(三)、八司之外,設參謀部、核計處、招賢館。(四)、廢道府兩級舊制,以縣直隸於都督,每縣一縣令主之。(五)、取用東西各國市區獨立制度。宣劃出省城及河南鋪戶,別為區域,直隸於都督府,不分隸於南番兩縣

  (己)、司法機關設有審判廳主之,其屬有縣判局,有區判局。省垣市區,別設一市判局,隸於省判廳之下。

  (庚)、行政首長由省會選舉,行政所屬八司及司法首長,由都督送選,送省會承認。八司所屬人員,由司送選,經司議廳承認,咨省督核准委任。

  第二條:軍政府之辦法。先組織民團協會,為軍隊聯絡機關,一面由軍政司籌指編練遣散辦法,然後擬派各屬,以資防守。

  第三條:裁去釐金。須定期限,擬將長堤或鹽餉為借英款五百萬元改行抵押。

  第四條:速定臨時法偉。由執法司募集諳練法政人員起草(省會亦可提議),交省會議決,由省審判廳執行。

  第五條:關於全省大問題,可以公開研究者,交報紙宣佈,俾公同討論。

  第六條:開速成陸軍學堂,招集中學畢業生入堂肆業)以儲北伐人材。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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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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