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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都督陳炯明命查封《總商會報》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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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總商會報》令
廣東都督 陳炯明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3月19日
1912年3月19日
發布於《申報》中華民國元年3月27日

《總商會報》三月十八、九兩日所登一字一淚文件,內有不能不切齒痛恨於橫暴專制,絕無人道之都督之陳炯明也。又雲惟未聞惠軍有擾亂商場也,更未聞有轟擊城署也。又雲海軍司胡毅生、廣陽督辦何侶俠等,又助紂為虐,督令江鞏兵輪,開快炮將堤岸房屋恣毀,遂至數萬民居焚毀,非張獻忠、李自成覆生,必不至此。又雲陸軍由都督府擡出炸彈兩箱,將弛赴戰地拋,為康軍所載留,未得盡達其目的。又雲前者陳都督偽稱北伐,暗中運動省會、商會,極力挽留等語。種種捏造謠言煽惑人心,依附叛軍,妨害軍政,應即永遠禁止出版,並逮捕該司理人甘德馨,交法務局訊辦,由著察廳迅即執行。此令。三月十九日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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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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