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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都督陳炯明宣佈惠軍統領王和順罪狀之佈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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佈告
廣東都督 陳炯明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3月19日
1912年3月19日
發布於《申報》

照得現在南北統一,粵省漸定,凡我國民,自應同德同心,共圖建設事業。乃惠軍王和順,包藏禍心,煽兵肇亂,希冀推翻政府,置吾粵禍患於不顧。平日所為,搶鹽船,劫當鋪,縱部下搶擾石龍商場,霸據海豐稅關鹽場,復擾害鄉民,私自招兵,私自購械,甚至佔奪虎門炮台,破壞治安,擾害平和,已非一日。本都督以其迫近省垣,投鼠忌器,不加顯戮,冀其自新。詎王和順不知自悛,反欲挑釁。初一日該軍參謀李思轅登報辭退,初五日調回西村惠軍,欲圖起事,初九日新軍巡查街道,猝被狙擊。本都督派員持令奔往調和,至南門外,惠軍伏商店中,槍斃巡查軍數人,是其叛謀已露。本都督一面派兵守衛商場,防其豕突;一面邀宣撫使黃蕓蘇,並派海陸軍司令胡毅生,廣陽督辦何侶俠,委員陳軍衡、刁祥等,疊經勸諭,令其收隊,並令我軍亦收隊入城。乃初十日,我軍遵令,甫進城門,惠軍即蜂捫闖進,我軍不能不開槍抵禦,遂致衝突。然猶以電話通信,復由國民團體會、廣州公安會各團體勸其息兵。和順不恤,本日辰刻,竟燃放大炮,向我轟擊,是其不顧商場,不顧民命,賊忍兇殘,至此已極,自非嚴加懲創,無以保商旅而維治安。

現在遣派水陸軍合力進剿,不難殲厥渠魁。須知此次禍亂,罪在王和順一人。本都督德薄能鮮,不能感化兇頑,致不得已用兵城垣,使商民驚恐,實滋愧怍。惟王和順罪狀,或有知之未悉者,茲擇出大端佈告,凡我國民,共體此意,毋忽。特此通告。

三月十ー日。陳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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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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