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廣東都督陳炯明為拆廣東省城城牆築路之佈告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佈告
廣東都督 陳炯明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20日
1912年1月20日
發布於《申報》

粵軍都督陳為佈告事:

照得省垣地方,素稱殷盛,城廂內外,商業尤為繁富,若非於交通上設法改良,實不足以資利便。查現在城基一帶佔地甚多,而城內城外互相隔閡,於交通上尤形不便,徒以往日滿清官吏藉城自衛故,雖明知其害,亦終不忍棄除,此實地方之大障礙,而亦我全省人民之不幸事也。方今民國新成,間閻安堵,振興商務,整頓交通,實不容綏。往日阻礙之城基,自非從速拆除未可。且就城基一帶,審查地勢,最合改建大馬路之用,將來若建築工竣,車馬分馳,與昔日情形當有天壤之別。軍政府為人民籌畫交通起見,故對於此種事業,自不得不從速進行,以為粵民圖幸福。惟附城一帶,民居甚多,今一旦變更,於該處居民,實有密切之關係,若非預為籌畫,恐多窒礙難行。

現經知會工務部,務即從速詳細調査,藉資辦理。為此出示佈告,凡屬附城一帶店戶業戶,准於一個月內,速將房屋所在地列明某街某,深若干,闊若干,及業主何人,住戶何人,詳細報到工務部,以便酌量辦理。其係公家官地者,亦即由住戶照例報知,切勿延遲,至幹自誤。

特此佈告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