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州縣陳焯被宣告無罪判決書
外觀
← | 廣東高州縣陳焯覆核免予刑事處分判決書 | 廣東省湛江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 (79)湛法復字第25號 廣東省湛江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1979年11月1日 |
被告人陳焯,男,35歲,高州縣根子公社根子大隊大垌陂村人。
被告人1969年被高州縣革命委員會武裝保衛組(69)高保刑字第26號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20年,1979年8月22日,高州縣人民法院(79)高法復字第20號判決書改判為免予刑事處分。被告人不服,上訴至本院,本院依法受理,現查明:
被告人在文化大革命中有偏激的言論。在大字報中認為不應受到管制的二十四戶五類分子,本來就不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專政對象。被告人對待地主富農的主張,也是正確的,故判決如下:
(一)撤銷高州縣人民法院(79)法復字第20號判決。
(二)宣告被告人無罪。
(三)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被告人不得再上訴。
廣東省湛江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