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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建設計劃大綱(19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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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建設綱領 廣西建設計劃大綱
1941年8月1日
廣西省政府委員會第五四一次會議通過,廣西省臨時參議會第五次大會修正

  第一部 總綱

  第一節 建設准據

  第一條 廣西為中華民國之一省, 廣西省政府為謀領導全省官民,共同努力於復興中 國之任務,在整個建國計劃體系之內,積極從事於本省之建設。

  第二條 中華民國建國之最高指導原理,為國父手創之三民主義。依遺教所示,三民主 義之建設理想,分為二個階段逐步完成之。第一階段為中華民國之建設,以達到民有民治民 享為鵠的,第二階段為世界和平之建設,以達到大同之治為鵠的。

  第三條 本計劃大綱以前條所示第一階段之建設為限,而當前之使命,尤置重於訓政時 期地方建設之完成及憲政開始時期應整備之工作。

  第四條 根據國民政府建國大綱均權之原則,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劃歸中央者,本 省地方政府應於中央政府法令指導之下,努力奉行,加速完成之;其有因地制宜之性質劃歸 地方者,由本省地方政府分擔建設之。

  第二節 建設層次

  第五條 廣西建設,縱分為省建設、縣(市)建設、基層建設三級。

  第六條 省建設為工作之主導,縣(市)建設為工作之重心,基層建設為工作之基點。

  第三節 建設部門

  第七條 廣西建設,橫分為經濟建設、政治建設、軍事建設、文化建設四部門。

  第八條 經濟建設之最高指導原則, 為民生主義。抵制帝國主義之侵略,消滅封建社 會之剝削,限制私有財產之發展,建立公有制度之基礎,改善勞動狀況,改進生產方法,調 整分配製度,以完成平均地權、節制資本、生產社會化、分配合理化之第一階段建設之理想。

  第九條 政治建設之最高指導原則,為民權主義。訓練四權行使之能力,啟示國民應盡 之義務,堅定革命主義之信仰,並確立自治制度,調整自治區域,灌輸自治智識,培植自治 人才,以完成實施民主政治必具之基本條件。

  第十條 軍事建設之最高指導原則, 為民族主義。實施國民軍事訓練與兵役法,使武 力民眾化,以備平時警戰時國防之必需,完成民族自衛之要求。

  第十一條 文化建設之最高指導原則, 為三民主義。改進社會教育,發展學校教育, 適應各部門建設之需要,培養人才,運用學校力量,協助建設之進行,使全體國民皆有接受 完全教育,參與文化創造之均等機會,以達成在三民主義原則指導之下,發展學朮研究,革 新社會意識,造就能適應三民主義國家生活之健全國民之目的。

  第二部 各級建設要項

  第四節 省建設要項

  第十二條 經濟建設

  一 推進土地行政,實施土地測量,完成土地陳報,舉辦地價申報,實行按價徵稅及自 然增值歸公。

  二 公地荒地,由人民租用,停止發賣,並規定私人面積之最高額。

  三 私有荒地,逾限不墾者歸公。

  四 私有土地出賣,盡先由公家承受。

  五 獎勵耕地之合作經營。

  六 重要及大規模企業,由政府及地方團體公營,但得獎勵有經營經驗之私人參加,並 保障其利益,以促進公營企業之成功.

  七 調查全省之資源,以為工業建設之根據。

  八 發展機械工業電氣事業,及礦產之探查開發,使經濟建設逐漸趨向工業化。

  九 發展糧食及衣用原料生產,並調整與衣食住行有關之工廠,使省內生產,漸能自給, 趨向於生產社會化。

  十 確立與經濟建設相適應之財政金融政策。

  十一 建立全省金融網、貿易網、倉庫網、交通網,使經濟結搆組織化,經濟建設計劃 化。

  十二 建立農業工業試驗機搆及其指導推廣系統,以促進生產之發展。

  十三 發展農田水利,改進林業行政。

  十四 普遍合作組織,增高人民生產力與消費力,並使分配合理化,生產社會化。

  十五 訓練經濟建設幹部,以充實其技朮及組織智能。

  第十三條 政治建設

  一 頒布縣地方自治完成標准,限期完成地方自治。

  二 健全各級民意機關之組織,促進人民行使四權之訓練,並於政治教育經濟諸方面民 眾組織中,實施訓練,聯系進行,以加強民眾使用民權之習慣。

  三 按期舉行戶口普查,並厲行各級公務統計。

  四 調整各級行政區域,健全各級行政機搆。

  五 提倡廉潔風尚,肅清貪污土劣。

  六 厲行幹部政策,確立人事制度,以提高行政效率。

  七 厲行歲計會計制度。

  八 完成各級衛生行政機搆,發展醫事保健事業。

  九 培養衛生醫藥專門人才,適應公醫制度之需要。

  第十四條 軍事建設

  一 健全並充實國民軍事訓練之組織及內容,普及國民軍事訓練。

  二 健全兵役行政之設施,使組訓徵調順利。

  三 充實國民軍事組訓所需之武器,並設置必需之武器修理所。

  四 調整保安機關及保安部隊,使負擔地方警衛之責,並成為戰時兵員之補充機關。

  五 設置榮譽軍人治療教養機關,以安頓殘廢抗戰將土。

  六 充實優待出徵軍人家屬基金。

  七 組織全省在鄉軍人,並指導其活動。

  第十五條 文化建設

  一 完成國民基礎教育。

  二 擴充師范教育,以健全學校師資。

  三 適應學生數量之需要,調整及增設中等學校,並獎勵私人設立。

  四 改善國民中學制度,使成為縣文化之中心。

  五 修訂學校教育改進計劃,充實學校設施,促進學生身心健康,改善教學訓育方法, 實施學生升學職業指導,編印適宜課本,以增強教育效能。

  六 職業教育,釆取建教合一原則,盡量由事業機關場所舉辦之。

  七 訂定運用學校力量協助地方建設事業進行辦法頒行。

  八 訂定扶助貧苦優良之學生求學辦法頒行。

  九 發展女子教育,提高女子服務社會能力,培養優良母性,並設計指導改善一般家庭 教育。

  十 成立全省書刊供應流通網,以利文化之傳播。

  十一 改進新聞及廣播事業,以輔助政令及社會教育之推行。

  十二 充實省立圖書館,成立博物館、藝朮館,以供應自學工具,提倡自學風氣。

  十三 適應國防需要,發展國民體育運動,以養成國民強健體格及使用戰斗機械習慣。

  十四 整理並保存本省曆史文獻,編印年鑒叢書,以發展地方文化。

  十五 改善社會固有文化,對於流行民間之語言、宗教、藝朮、禮俗等文化形態,研究 其改善辦法,指導施行。

  十六 設置學朮獎金,以提倡科學技朮之研究發明。

  第五節 縣(市)建設要項

  第十六條 經濟建設

  一 依據省之指示,舉辦全縣土地測量、地價申報及完成荒地調查,並扶植自耕農。

  二 按本縣需要及可能,舉辦農田水利及造林事業。

  三 按本縣需要及可能,舉辦各種公營事業。

  四 設置縣農場,以接受省農事場所之指導及推廣事項。

  五 依據省之指示,改進手工業及舉辦輕工業。

  六 依據省之指示,推進全縣合作事業。

  七 修築縣道,開浚水道,並使之與鐵路省道及鄰縣縣道聯絡,以發展交通,便利運輸。

  八 提倡農家副業,以充裕其生活。

  九 釆取量出為入原則,確立與經濟建設相適應之縣財政政策。

  第十七條 政治建設

  一 依據縣地方自治完成標准,參酌本縣情形,限期完成本縣地方自治工作。

  二 調整基層行政區域,以便利行政及自治事業之發展。

  三 健全執行機搆及議事機搆。

  四 普遍訓練基層幹部,並改進其任用辦法。

  五 依據省之指示,參酌本縣情形,成立衛生院,推行醫事保健事業。

  六 厲行歲計會計制度。

  七 舉辦老弱育嬰救濟事業。

  第十八條 軍事建設

  一 依據法令規定,實施全縣國民軍事訓練。

  二 置備必需之武器及登記全縣公私武器,並施行檢查。

  三 建置必需之兵舍。

  四 組織全縣在鄉軍人,並指導其活動。

  第十九條 文化建設

  一 充實或設置縣立國民中學,使成為全縣文化之中心。

  二 設置縣立圖書館及書刊流通機搆。

  三 倡導國民體育運動。

  四 健全收音設備,以利政令及新聞之傳播。

  五 增修縣志,並編印縣年鑒。

  第六節 基層建設要項

  第二十條 經濟建設

  一 鄉鎮村街,均依照規定組織合作社,以負擔公共造產責任及便利私人生產消費。

  二 利用公共田地或租用田地,設置鄉村農場,舉行公耕,並接受省縣農事場所之指導 及推廣事項。

  三 依照法令規定,充實鄉鎮倉村街倉,改善管理,樹立信用。

  四 按可能及需要,舉辦農田水利事業。

  五 切實施行隙地種樹及荒山造林。

  六 提倡家庭工業及副業。

  七 提倡適合生活水準之消費,以增加國民之健康。

  八 按年徵工修理鄉鎮村街道路及整理溝渠。

  九 裝置鄉鎮電話,並逐漸推及村街。

  第廿一條 政治建設

  一 依照法令,厲行戶籍人事登記。

  二 清理公產,增加收入,實行歲計會計制度,並使財政完全公開。

  三 健全鄉鎮村街公所,按期舉行鄉鎮務會議及村街務會議。

  四 按期舉行村街民大會及鄉鎮民代表大會,以訓練人民行使四權。

  五 依照法令,成立各種民眾組織及民眾團體。

  六 訂立村街自治公約。

  七 依照縣之指示,成立鄉鎮衛生所,設置村街衛生員及置備簡易藥箱。

  八 改善民居建築,以增進民族健康。

  九 禁絕煙賭,取締游惰。

  十 設立息訟組織,調解人民紛爭。

  第廿二條 軍事建設

  一 依照縣之指示,實施本鄉鎮國民軍事訓練。

  二 依照法令規定,組織各種團隊,負擔地方警衛任務。

  三 依照法令規定,登記本鄉鎮公私武器,並施行檢查。

  四 設備集合廣場。

  第廿三條 文化建設

  一 充實中心國民基礎學校及國民基礎學校,使能盡量收容應受教育之兒童及成人,並 力求逐漸達到完全免費教育。

  二 中心學校及基礎學校,依照法令,實行社會服務,協助各種建設,使成為鄉鎮村街 之文化中心。

  三 公所、學校、合作社、農場等,應隨時介紹各處進步之日常生活用品方式及方法, 灌輸於本地人民,使之仿效,以改善其生活。

  四 公所或學校,應購備必要之書報,以供大眾閱覽。

  五 就地方節慶廟會社日歌圩等原有習俗,改善其內容,舉行適當之娛樂集會及舞獅打 獵競渡等體育運動。

  第三部 建設實施程序

  第七節 計劃

  第廿四條 本大綱頒布後,省政府、縣政府、鄉鎮公所及各該組織內之各部份,均即檢 討過去建設之實績,根據本大綱第二部之規定,參照人、財、時、地、物各項情形,分別先 後緩急,擬訂各該級各部門之建設實施計劃草案,呈由主管官匯集修正,以成為各該級之整 個建設實施計劃。

  第廿五條 鄉鎮建設實施計劃,須提經鄉鎮民代表會通過,再呈縣政府核定。縣(市)建 設實施計劃,須提經縣(市)參議會通過,再呈省政府核定。省建設實施計劃,須提經省參議 會通過。

  第廿六條 本大綱不規定實施完成年限,但各級各部門建設實施計劃,必須規定時日, 明定進度,計日程功。

  第廿七條 各項計劃實施時所需經費,均編入該級機關年度預算內,使計劃與預算完全 配合。

  第廿八條 各級主管官於各該級整個建設實施計劃起草之前及草案完成之後,均須召集 有關人員會議,詳細研討,以期縝密,而免沖突重復之弊。

  第八節 執行

  第廿九條 已核定之計劃,由主管者切實按照執行,非遇意外事故,或實際情況變動與 預定不合時,不得藉故停止或輕率修改。

  第三十條 計劃執行時,如有與實況不甚恰合之處,得另訂補充調整辦法,力求貫徹, 但不得違反原定計劃之目標。

  第卅一條 計劃執行時,主管負責者須切實努力,上級須認真監督,且須隨時檢討,糾 正錯誤。

  第卅二條 需要民眾熱烈參加之建設工作, 各級幹部應努力宣傳,發為運動,不可僅 以命令行之。

  第九節 考核

  第卅三條 每項計劃或整個計劃之實施,負責執行者應隨時記錄,按期檢討其工作之成 績。如實施與預定計劃有出入時,應尋求其原因,指出其缺點,以積累自己之經驗。

  第卅四條 上級接到下級執行計劃結果之報告後,應即審定其成績,並據以獎懲,以資 激勸。

  第卅五條 同級各部門執行同類計劃時,上級應隨時將考核所得之各種優點,缺點宣布 周知,使彼此觀摩,互相競進,增加工作效率。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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