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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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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十一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
卷十二 官制三
卷十三 

官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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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子除官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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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宗故事:皇子初除防禦使太祖第二子及英宗初為皇子並防禦使,太宗以後,或封王,或封國公漢恭憲王初封衛王;鎮恭懿王初封徐國公之類,其間亦有封郡王、郡公者昭成太子初封廣平郡王;吳榮王初封安樂郡公之類神宗諸子,初除皆節度使,封國公,稍遷郡王,加平章事平章事,今開府儀同三司,至出閤封王,則始兼兩鎮,加司空,後皆因之司空,今之少保。紹興末,莊文太子自蘄州防禦使躐拜少保,封鄧王。淳熙末,今上自安豐軍節度使亦拜少保,封嘉王,蓋重長嫡也,視祖宗時㤙數為優雲。

親王贈官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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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皇子皆贈三司、二令。元豐改官制,以侍中、中書、尚書令為三省長官,不為贈典。乾道中,正丞相官名,削侍中、兩令之位,故魏惠憲王雖孝宗愛子,生止為使相,薨止贈兩州牧,蓋上意以子弟居師傅官不順,而三省長官已廢,故但以州牧優之。慶元中,嗣秀王以山陵總䕶之勞當遷,而官已至太師,乃拜中書令,王辭不拜,已而上有殤子,亦贈太師、中書令,追封兗王,不知今官制已無二令之名,此宰司失於詳考也。

宗室兩鎮節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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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同姓秉旄者,非親弟、愛子,無得兼兩鎮。熙寧初,惟相孝定王允弼、定榮易王允良,以其屬近行尊,故乃得之。慶元初,嗣秀王伯圭既辭中書令,詔有別議優崇之禮,始命兼兩鎮焉。國朝二百五十年,宗室秉䨇旄者僅三人爾。

知大宗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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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大[1]宗正事,仁宗始置,用太祖、太宗之後,屬近行尊者各一人,於是首命濮安懿王為之,自是率以近屬官至王相者領焉。渡江後,頗用南班,往往多不得人,無以表率,更事刻削,宗室皆患之。淳熙初,宗正官闕,趙溫叔言崇宣簡公不𢙯之賢,自江西轉運判官召為右監門衛大將軍、忠州防禦使、知大宗正事,非常制也。不𢙯,字仁仲,曾祖懷榮穆王宗暉,蓋濮王第六子,祖仲損,沂王,父士圃,以南班扈駕北遷,乾道中,遙拜集慶軍節度使。仁仲,中進士第,所至有聲,績官昭慶軍承宣使,在宗司數言天下事,上甚重之,其諸孫多進士高第者。

宗室奉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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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熙豐以來,宗室雖為外官,未嘗有出使者。乾道七年,趙溫叔為賀金國生辰使,孝宗特命武翼郎、兩浙西路兵馬鈐轄伯驌副之,時方議受書禮,故特選之為介也。近歲,善義、不艱皆以尚書郎使北,蓋用伯驌例雲淳熙十一年,親賢宅多才為正旦副使,南班近屬出疆者止此一人耳

宗室知舉及任學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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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末,孝宗有詔宗室不許注學官七月丁未。乾道中,師烜者,廷試中甲科,自言於上,於是許注甲科八年五月乙亥。淳熙中,既詔宗室,省試十人取一,吏部尚書周洪道乃請許充學官及考試,從之六年十一月壬午。紹熙中,遂命趙子直知貢舉,而外郡至今不差試官,蓋有司循習之過也。

三公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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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自祖宗以來,罕嘗備官,獨宣和末三公至十八人,三少不論也。太師三人:蔡京、童貫、鄭紳,太傅四人:王黼、燕王俁、越王偲、鄆王楷,太保十一人:蔡攸、肅王樞、儀王㮙。渡江後,以用兵故,紹興十二年,秦申王為太師,張循王、韓蘄王為太傅,劉安城王為太保,其後,乾道初,楊和王、吳信王並為太傅。紹熙初,史會稽王為太師,嗣秀王為太保,蓋自紹興後,三公未嘗備官焉。

太師並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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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太師未嘗並除。紹聖初,始有文潞公彥博吳榮王。宣和中,蔡魯公、童貫、鄭平樂王。靖康初,燕王、越王。紹興初,秦申王、張魯王。紹熙末,史會稽王、嗣秀王伯圭

文臣節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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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度使,祖宗時,非近屬及有大功者,不除。宣和末,節度使凡六十人,議者以為濫親王、皇子二十六人,宗室十一人,前宰執二十人,大將四人,外戚十人,宦者恩澤七人。靖康初,因中丞陳賓王言九人換授,梁師成、朱勔、梁方平以罪死,而宗室以覃㤙建節者十有四人,將帥特拜者二人,凡六十二人,以月俸及歲賜計之,是一年費緡錢七十萬也。渡江後,節度使率不過十許人,自建炎至嘉泰,宰相特拜者六人呂忠穆、張忠獻、虞忠肅皆以勲,史會稽王以舊,趙魏公、葛文定以㤙,執政一人葉右丞夢得,從官二人而已張端明登、楊敷學倓

外戚節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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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初,外戚罕有建節者。太祖時,杜審進以元舅之尊,窮老才得節度使。仁宗用張堯佐,一時名臣力爭之,其後除拜浸多。中興後,外戚節度使二十有二人:孟後姪-忠厚;鄭後姪孫-藻;韋後弟-淵,姪-謙、讜;邢後父-煥,弟-孝揚;吳後弟-益、蓋,姪-琚、環、璹;郭后弟-師禹:夏後弟-執中;謝後弟-淵;李後姪-孝友、考純;韓後曾季祖-侂胄,父-同卿,從祖-邈;徽宗王貴妃父-舜民;高宗劉貴妃父-懋。

恩舊節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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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廟以前,節度使未有以㤙澤除者,若王顯、張冕輩雖以舊㤙而貴,然皆以嘗任省府得之,而崇寧後,始除郭天信、朱勔二人。紹興中,曹勛、韓公裔。乾道中,曾覿。嘉泰中,姜特立、譙令雍皆以攀附㤙澤,乃累官節度使

宦官節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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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廟以來,宦者官雖尊,止於遙郡承宣使而已。宣政間,始除童貫、楊戩、梁師成、譚稹、李穀、梁方平等十許人,靖康初政,皆貶奪之。渡江以來,間有為正任承宣使者,慶元中,王德謙已除節度使,大臣交奏,乃不行,德謙亦坐斥,語在〈時事〉中。

兩鎮三鎮節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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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朝元臣拜兩鎮節度使者才三人——熙寧初,韓魏公;元豐中,文潞公;紹興中,呂誠公是也。然三公卒辭之。渡江以來,諸大將若韓、張、吳、岳、楊、劉之流,率至兩鎮節度使,其得加至三鎮者,三人:韓蘄王-鎮南、武安、寜國;張循王-靖江、寜武、靜海;劉安城王-䕶國、寜武、保靜。舊制:惟婦人封得兼兩國,若大長公主及上乳母、皇太后姊妹、皇后母之類是也。政和中,蔡京以明堂成,封陳、魯國公,辭不拜,其後,童貫遂封徐、豫國公,紹興中,秦檜以進書㤙,亦封秦、魏公,大臣兼封止此三人而已。時京、檜卒辭,於是三代及小君皆加兩國之贈。乾道末,上既立太子,欲加㤙於魏邸,始封韋夫人為韓、魏國夫人,親王夫人兼封,亦前所未有自後㤙平王夫人、吳興俞夫人及國母卜夫人,並用此例

兩國公主兩國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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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郡主未有兼封者。崇寧中,上謁濮安懿王祠,時王女惟曹氏婦安康郡主在,乃特封安定、普寧郡主,賜甲第居之,其後未有此比。

郡公不着開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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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朝封爵之制,階至奉直大夫,職至權侍郎已上,遇郊,封縣開國男,若從官經㤙,則累加至某郡開國公,若將相,虛邑、實封通滿萬戶,則封國公而無封郡公者,惟宗室追封則有之凡宗室,贈節度使則追封國公,贈承宣使則追封郡公,贈觀察防禦使則追封侯也。近歲,費戒父以避祖名,始詔繋銜「權」,不著「開國」字,亦前此所未有。

執政為閣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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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曾任宰相,不為資政殿學士蓋降職至大資政止,曾任執政,不為閣學士蓋降職至端明止。淳熙中,魏丞相初以端明殿學士起廢,而林樞密安宅亦以龍圖閣學士奉祠。前是舊相,未有為端明,若閣學士以前執政為之,則自張天覺、路公弼。後惟秦檜之餘黨:李文會、巫伋等八九人,其執政僅三月餘,故用此例。

庶官除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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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官補外,未嘗有除次對者。紹興初,太常少卿蘇遲、樞密院檢詳歐陽懋請外補,時方錄用黨人子弟,大臣以蘓文定公之子而歐陽文忠公之孫也,皆特除待制與郡,論者以為言,乃改集英殿修撰焉。其後,少常久次者,始除直龍圖閣,檢詳以下罕有得職名者雲。

外官除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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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宗時,自三司使、御史中丞、翰林學士、知制誥之外,未有侍從職事官。故邊帥積勞者,率以直龍圖閣除天章閣待制。元豐官制後,惟實歴權侍郎以上乃得之。淳熙中,吳茶馬摠、程舍人叔達皆自外除待制,蓋殊命也。趙子直當國,言者以為「今賢士大夫往往不樂為外官,蓋外權太輕,雖欲有所施設而不得騁故也。今日之勢莫若稍重外,重外之術必使帥漕總領可以馴致,於從官而後可久任,可久任而後可以責事功」。詔可紹熙五年十一月戊申。未㡬子直去位,亦不克行。慶元初,楊廷秀始自外祠除文華閣待制。

寄祿分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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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祿官分左右,此元祐政也。紹興初,復舉行之。淳熙初,宗室善俊者建言以為本范純仁偏見,孝宗納其說,又去焉。今任子、雜流,惟細轉通直郎,奉直、中散大夫如故,若帶貼職,則超資焉。故小京官鎖㕔登第者若遷,號曰平遷,兩任或轉三任者看出身人不為監使當寄祿可也

中散大夫七様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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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散大夫,舊謂之「十様錦」,今不然矣。舊,奏子職官;今,初品官耳初奏通仕郎,出官與將仕郎同,但以拜命日理服律年月。舊,身後許上遺表推一子㤙;今,減一年磨勘耳。奏薦雖不隔郊,然滿兩名有正法實與其正郎無異,其他聽存但虛文,謂之「七様錦」可也。

減年對實歴磨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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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以㤙例減磨勘年者,率以四年為一官,故有初改官人部數綱而徑轉朝奉郎者,朝廷患之。隆興二年春,始著對使實歴之令,及乾道三年,郊祀左選,奏補三百人,右選千七百餘人,六年郊祀,左選奏補二百餘人,而右選如故,蓋以文臣對使實歷故也。淳熙中,議者請祠官有實歴者,雖遷至員郎以上,毋得任子,事下秘書省、國史院,時鄭少嘉尚書修國史,建請京官以上,須實歴一任者,乃許任子孫,八年正月辛未,從之。

選人改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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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人改官,舊無定數。紹興後,多不過九十人,少或至五十人紹興二年-八十八人;二十五年-六十八人;三十年-七十四人;三十一年-五十人,補選及職事官皆不在數。三十二年,遂至一百十三人,孝宗患之,隆興元年四月,詔以百員為額,乾道三年七月,又通四川為一百二十員。七年十月,有司請不必限員數,奏可,時虞丞相當國也。淳熙初,上以官冗,稍嚴陞改之令,於是六年引見改官不及七十員,而補選在焉。周馮道為吏部尚書,七年三月,因請以七十員為額,是年四月,又増八十員,職事官並引見改官六十五人,四川換給一十五人,特㫖改官不與焉。十三年三月,又詔職事官改官在八十員歲額之外,自是歲改京官者,僅百員,至今遂為永制。

奏舉京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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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舉京官祖宗時無定數有其人則舉之太平興國年間則諸州通判亦得舉京官熙寧中取以為提舉寔平官員數元祐中嘗暫復之至紹聖又罷淳熙六年九月上以歲貢京官數濫命給舍臺諫議之王仲行呂希時兼給事中乃請六曹寺監戶部右曹郎官同歲減舉貢三之一諸路監司減四之一禮部國子監長貳減三之二前執政歲減二員知州無縣者歲止一員歲終不除運副而判官補發者不理為職司奏可慶元元年十一月復詔判官補發副使狀理為職司又詔職司狀不得用二紙用姚察院愈奏也在京選人舊無外路監司薦舉渡江後詔以六部長貳作職司乾道七年九月罷之惟館學官通理四考不用舉主改官蓋累聖優賢之意

減舉吏員館學改官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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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制選人,實歴十二考者,減舉主一員。先是,紹興二十九年七月,勅令所刪定官嘉興聞人滋,請歲於改官員中差減員數,以待實歴十考,舉主不及格之人,庶抑貪冐而養亷素,上命給舍議之,洪景嚴、張安國言此法一開,則選人不出十餘年坐至京秩,乃止,隆興初,始舉行之。舊舉主須員足,乃以其牘上,若所舉人物故或罷免,則不計,故有得薦牘十餘而不克磨勘者,淳熙中,始有遂施放散之令,人故以此皆便之隆興元年三月己酉,詔選人十二考,無贓私罪者減舉主

改官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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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改官人必作令,謂之「須入」。紹興中,數申嚴之,後亦或廢。孝宗在位,持之甚嚴。慶元初,復詔除殿試上三名、南省元外,並作邑。五年四月,又用程察院松言,詔大理評事已改官未歴縣之人,並令親民一次,著為令,舊捕盜改官人,並令其試邑,是月,陳正言自強請初任未終之人,先注僉判一任,方許親民,從之,自後雖宰相子弟及殿試甲科等人,無有不宰邑者矣。

廣南攝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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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祖宗朝以廣南地遠,例入不足以資正官,故使舉人兩與薦送者,試刑法於漕司,以其合格者攝兩路正攝凡五十人,月俸錢十千,米二斛,滿二年則錫以真命,後又増五十人,號曰「待次」。崇觀後,又増五十人,號曰「額外」,其注擬皆自漕司。建炎初,敕歸吏部,踰年,無願就者,吏部請復歸漕司,從之。

宮觀使祠官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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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制:前宰相見任使相,領京祠者,並為宮觀使。若在外,則少保以上始得名,使相已下提舉宮觀而已。至淳熙初,史會稽王以崇信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提舉洞霄宮,蓋用此制。紹熙初,趙衛公以節鉞,充醴泉觀使,家居,非舊典也。近歲葛文定以覃㤙,除使相,亦止提舉洞霄宮。舊,祠官無供給。政和中,蔡京著令庶官降本資序二等,侍從以上不降,趙忠簡為相始除之。

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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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號,始唐德宗,國朝因之,至元豐乃罷。中興後,加賜者三人而已——韓蘄王世忠,揚武翊運功臣;張魯王,安民靖難功臣;劉安城王光世,和衆輔國功臣,此外,惟安南國王,初除及經㤙,亦加功號。

檢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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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校官者,自唐以來有之,凡內職崇班今修武郎、武臣副率以上,初除及遇㤙皆帶,若文臣,則樞密、宣徽、節度使始帶焉。自三公謂太尉、司徒、司空、三師、僕射、尚書、常侍至賓客、祭酒凡十餘等。元豐改官制,武臣承宣使已下皆罷,惟存檢校三公、三師以待節度使之久次者。政和後,改三公為三少,若武臣累加至檢校少師,則拜太尉,文臣累加至檢校少師,則拜開府儀同三司,安南國王初襲封,加檢校太尉,經㤙,遷檢校太師,外蕃刺史州則檢校太子賓客,此外皆不帶雲。

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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勲官,自戰國以來有之,至唐始以為虛名。國朝循唐制,文臣朝官,武臣崇班以上,遇㤙輒加之。由雲騎尉至上柱國凡十二轉。政和中罷。淳熙末,朝議欲復之以旌有功,如貼之職此,後亦不果行。今惟安南、闍婆、占城三國王,始加封上柱國,南丹州刺史,加武騎尉焉。

天聖至嘉泰四選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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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宗時,內外文武官通一萬三千餘員。天聖中兩制、兩省不及三十員,京朝官不及二千員,三班使臣不及四千員。慶歷中,兩制、兩省至五十員,京朝官二千七百餘員,流內銓選人僅萬計。乾道中,京朝官已至三四千員,選人已七八千員。紹興二年,京朝官四千一百五十九員,合四選,凡三萬三千一十六員。慶元二年,京朝官如紹熙之數,選人増至一萬三千六百八十員,大使臣六千五百二十五員,小使臣一萬八千七十員,通四選凡四萬二千有奇,蓋五年之間,所損増止九千餘員,可謂官冗矣。嘉泰元年春,左選京官以上三千一百三十三員,選人萬五千二百四員,大使臣以上六千八百五十四員,校尉以上萬二千六百十六員,通四選共三萬七千八百餘員,是五年間所損益僅四千餘員,未知何故。

堂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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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後官,謂三省諸房都錄事也。補職及一年,改宣教郎,五年滿願出職者,與通判,十年以上與郡。建炎初,李伯紀為相,建請堂吏出職者,止與通判,從之,迄今不改。

省部樞密使吏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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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省吏額二百四人正額:都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七十四人,守闕一百三十人,分房十有四,中書門下省吏額二百三十八人正額:錄事已下八十八人,守闕一百五十人,中書六分,門下省四分,房分十有三,樞密院吏額三百二十七人副承㫖、主事、令史、書令史共一百二十七人,守闕貼房二百人,尚書六曹吏額九百二十人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四房共四百九十五人,正貼司私名楷書法司四等共四百二十五人,吏部七司三百五十九,戶部五司二百八十八,禮部四司五十六,兵部四司一百三十五,刑部四司六十三,工部四司一十九。建炎初,上幸淮甸,三省吏至揚州者二百五十八人而已,詔皆遷一官,其後滋益多,三年,乃命有司立額。

州縣吏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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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末,州縣吏額猥多。二十六年八月,湯中丞鵬舉請省之,以寛民力,事下諸路常平司,時浙東七州吏額四千人,提舉官趙公稱首奏損其半,他路率如此,然今州縣吏額雖減,而私名往往十倍於正數,民甚苦之。

  1. 原文作「太」。《宋史》及下文均作「大」,故改「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