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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關於頒布城市綜合開發公司資質等級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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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關於頒布城市綜合開發公司資質等級標準的通知
建房字〔1989〕408號
1989年9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文件
1993年《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廢止。

  現頒發城市綜合開發公司資質等級標準,請認真組織施行。

  各地應加強對開發公司的資質管理,建立持等級證書營業制度。由於一些省、市已制定了開發公司的等級標準,各地可結合公司資質覆審或年檢,在二、三年內完成施行統一標準的工作。

  對於達不到四級開發公司標準的公司,應限期整頓,整頓不合格的,令其停止營業。撤併工作須在1989年內完成。

  中央各部門所屬的開發公司在地方的分公司的資質等級認證,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開發辦負責;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中央各部門所屬的開發公司,其資質等級認證工作,由建設部房地產業司負責。

 附件:1.城市結合開發公司資質等級標準

     2.城市綜合開發公司資質等級申請表(樣本)(略)

     3.城市綜合開發公司等級證書正本(樣本) (略)

     4.城市綜合開發公司等級證書副本(樣本) (略)

            城市綜合開發公司資質等級標準

 一、本標準適用於專營城市綜合開發,建設、經營商品房屋的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

 二、開發公司按資質條件劃分為一、二、三、四四個等級。

 三、一級開發企業必須具備以下全部條件:

  1.自有流動資金1000萬元以上(包括1000萬元);

  2.固定職工人數100人以上(包括100人) ;

  3.有職稱的技術人員50人以上(包括50人);

  4.設有高級工程師職稱的總工程師,設有經濟師以上職稱的總經濟師,設有會計師以上職稱的總會計師,技術、經濟、統計、財務等各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5.具有五年以上從事綜合開發的經歷;

  6.獨立承擔過一個建築面積為30萬平方米以上居住區或三個建築面積為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的開發建設任務,並已竣工交付使用,連續4年建築合格品率達100%,無重大事故記錄。

 四、二級開發公司,必須具備以下全部條件:

  1.自有流動資金500萬元以上(包括500萬元);

  2.固定職工人數60人以上(包括60人);

  3.有職稱技術人員24人以上(包括24人);

  4.工程技術、經濟、財務負責人具有中級以上相應專業的職稱,配有助理統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統計人員;

  5.具有三年以上從事綜合開發的經歷;

  6.獨立承擔過一個建築面積為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或三個建築面積4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組團的開發建設任務,並已竣工交付使用。連續2年建築合格品率達100%,無重大事故記錄。

 五、三級開發公司必須具備以下全部條件:

  1.自有流動資金200萬元以上(包括200萬元);

  2.固定職工人數30人以上(包括30人);

  3.有職稱的技術人員10人以上(包括10人);

  4.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建築或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經濟、財務負責人具有助理經濟師、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配有統計員以上職稱的專職統計人員;

  5.具有二年以上從事綜合開發的經歷;

  6.獨立承擔過建築面積為4萬平方米以上或兩個以上建築面積為2萬平方米的開發項目的建設任務。建築合格品率達100%,無重大事故記錄。

 六、四級開發公司,只允許在20萬人口以下的小城市和縣鎮設立,其必須具備的最低條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開發辦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在以下範圍內確定:

  1.自有流動資金50~100萬元;

  2.固定職工人數10~20人;

  3.有職稱的技術人員3~6人;

  4.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建築或結構專業助理級或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

 七、對於資金、人員達到一、二、三級標準而經營實績分別達不到一、二、三級公司標準中第5、第6項規定的開發公司,可降低一個等級暫定。

 八、臨時招聘和兼職聘用的技術人員不計入公司的技術人員數,也不得作為技術、經濟、財務等業務負責人。

  長期聘用的非兼職的技術人員,聘用期在兩年以上,可計入公司的技術人員數,但不得作為一、二級公司技術、經濟、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可作為三、四級公司的技術、經濟、財務負責人。

 九、各級開發公司可承擔的任務規定如下:

  1.一級開發公司可承擔20公頃以上的土地開發任務,建築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區開發建設,以及與其投資能力相當的工業區、商業區的開發建設,建設技術複雜程度不受限制。

  2.二級開發公司可承擔20公頃以下的土地開發任務,建築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區開發建設,以及與其投資能力相當的工業、商業建築項目的開發建設,不得承擔技術特別複雜的建設項目。

  3.三級開發公司可承擔建築面積12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區的土地、房屋綜合開發或與其投資能力相當的工業、商業建築的開發建設,不得承擔含有12層以上,跨度超過24米的建築物的建設。

  4.四級開發公司可承擔建設面積4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組團的土地、房屋綜合開發,或與其投資能力相當的商業建築的開發建設,只允許承擔6層及6層以下民用建築的建設。

 十、開發公司的降處罰:

  1.對建築工程發生重大事故的開發公司,予以降一級處罰,處罰期一至二年;

  2.工程質量抽查中,一級開發公司全年竣工房屋優良品率低於20%、二級開發公司全年竣工房屋優良品率低於15%、三級開發公司全年竣工房屋優良品率低於10%,予以降一級處罰,處罰期一年。

 十一、申請一級開發公司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完成初審,報建設部審批、認證;申請二、三、四級房地產開發公司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確定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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