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國際客運航班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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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恢復國際客運航班的若干措施
2022年12月28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國民用航空局
民航局官網原文:關於恢復國際客運航班的若干措施.pdf
關於恢復國際客運航班的若干措施

各運輸航空公司:

根據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於印發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總體方案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2〕144號)和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聯防聯控機制外事組發布的《關於中外人員往來暫行措施的通知》,以及民航恢復國際客運航班有關工作方案,為統籌做好疫情防控、運行安全和行業恢復發展,便利國際人員往來,現將國際客運航班恢復有關安排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8日起,不再實施國際客運航班「五個一」「一國一策」調控措施,中外航空公司按照現有雙邊航空運輸協定的安排運營國際定期客運航班。

二、自2023年1月8日起,已持有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中外 航空公司,可申請恢復運營本公司2019年冬春航季已獲批的國際客運航線航班。

三、自2023年1月8日起,恢復受理中外航空公司自2023年夏秋航季新開或增加國際客運航線航班的申請。

四、自2023年夏秋航季起,中外航空公司可按照現有包機(不定期)管理規定申請國際客運包機;為了鼓勵中外航空公司儘快恢復運營定期航班,本航季除持有省部級單位(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包機需求函件的申請外,暫不批覆其他商業客運包機。

五、疫情期間頒發的中方航空公司臨時經營許可自2023年夏秋航季起失效。若航空公司有意願繼續執飛,可依據現有國際航線航班管理規定提出申請。

六、疫情期間頒發的外方航空公司經營許可繼續有效,航空公司可按程序安排運營。

七、中外航空公司應及時按照2019年冬春航季獲批的航班航線開展補充運行合格審定工作,確保相關運行規範條款有效。

八、中外航空公司可按對等原則使用自有歷史時刻恢復疫情前航線航班,原則上2023年夏秋航季不配置新增客運航班時刻,季中視情恢復國際航班時刻執行率考核機制。

九、2023年1月8日起,恢復受理來華公務機落地許可申請。

十、當前各地口岸機場正在優化調整國際客運航班保障流程,加緊提升國際客運航班保障能力,但短期內仍存在個別口岸城市保障國際航班能力受限、或在入境檢疫和隔觀方面執行差異化安排的情況,請中外航空公司與相關口岸機場提前做好溝通,合理安排運力,確保國際客運航班恢復平穩有序。

本通知下發前已受理的航空公司申請繼續按程序辦理。民航局疫情期間發布的部分政策措施自2023年1月8日起廢止,詳見附件目錄。

宣告廢止的文件目錄

1、《關於調整國際客運航班的通知》(民航發〔2020〕27號),2020年6月4號發布。

2、《關於印發<疫情期間國際客運航權資源配置管理程序>的通知》(民航發〔2020〕41號)。

3、《關於調整北京大興國際機場國際(地區)航班轉移至首都國際機場的通知》(局發明電〔2020〕623號)。

4、《關於切實做好中國籍旅客防疫健康信息填報工作的通知》(局發明電〔2020〕831號)。

5、《關於進一步明確疫情期間國際機票銷售有關問題的通知》(局發明電〔2020〕916號)。

6、《關於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國際客運航班計劃編排和機票預售有關工作的通知》(局發明電〔2020〕1142號)。

7、《關於切實做好來華航班乘客憑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登機有關工作的通知》(局發明電〔2020〕1835號)。

8、《關於進一步落實來華航班乘客實施遠端防控措施有關工作的通知》(局發明電〔2020〕2641號)。

9、《疫情常態化防控期間增加國際客運航班暫行配置規則》(局發明電〔2022〕2130號)。

10、《關於進一步優化國際客運航班增班工作流程的通知》(局發明電〔2022〕27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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