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关于调整国际客运航班的通知
本文件已于2023年1月8日被关于恢复国际客运航班的若干措施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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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调整国际客运航班的通知 民航发〔2020〕27号 2020年6月4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于2020年6月4日 有效期:2020年6月4日至今 |
12月16日民航局关于调整国际客运航班熔断措施的通知(民航发〔2020〕60号) |
民航局官网原文:民航局关于调整国际客运航班的通知、疫情防控保障能力确认函(模版) |
各运输航空公司:
为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便利国际人员往来,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际客运航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已列入民航局3月12日官网发布的“国际航班信息发布(第5期)”(以下简称“第5期”)航班计划的中外航空公司可以上述航班计划为基准,继续按照以下原则执行自/至中国的国际客运航班:国内每家航空公司经营至任一国家的航线只能保留1条,每条航线每周运营班次不得超过1班;外国每家航空公司经营至我国的航线只能保留1条,每周运营班次不得超过1班。上述航线航班可在本公司经营许可范围内调整境内外航点。
二、自2020年6月8日起,所有未列入“第5期”航班计划的外国航空公司,可在本公司经营许可范围内,选择1个具备接收能力的口岸城市(具体城市名单可在民航局官网查询),每周运营1班国际客运航线航班。
三、各航空公司由于受疫情影响调减航班涉及的航线经营许可和起降时刻继续予以保留。
四、请各航空公司根据上述要求,向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申请运行至2020年10月24日的航班预先飞行计划。
五、各航空公司应按照民航局发布的《运输航空公司疫情防控技术指南》要求做好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民航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国籍旅客乘坐航班回国前填报防疫健康信息的公告》要求。
六、为防止航班入境地点过于集中,确保口岸城市具备相应的国际航班和旅客接收的综合保障能力,各航空公司在安排新增航线航班前,应取得由口岸机场所在地省级联防联控机制办公室或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疫情防控保障能力确认函》(模板见附件)。
七、自2020年6月8日起,实施航班奖励和熔断措施。
1.民航局、外交部、国家卫健委、海关总署、移民局等共同建立专班机制,以入境航班落地后旅客核酸检测结果为依据,对航班实施熔断和奖励措施。
2.奖励措施。航空公司同一航线航班,入境后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旅客人数连续3周为零的,可在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的航班量范围内增加每周1班,最多达到每周2班。
3.熔断措施。航空公司同一航线航班,入境后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旅客人数达到5个的,暂停该公司该航线运行1周;达到10个的,暂停该公司该航线运行4周。“熔断”的航班量不得调整用于其他航线。“熔断”期结束后,航空公司方可恢复每周1班航班计划。
八、在风险可控并具备接收保障能力的前提下,可适度增加部分具备条件国家的航班增幅。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民航局2020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继续调减国际客运航班量的通知》(民航发〔2020〕12号)同时失效。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0年6月4日
附件:
[编辑]XX航空公司:
经疫情防控保障能力综合评估,我办确认接收你公司XX月XX日起执飞至/自XX口岸机场的国际往返航线航班,相关信息如下:
航班号:XX
航 线:XX-XX(往返)
班 期:每周X
执行日期:2020年XX月XX日-10月24日(注:具体可根据航空公司申请情况和当地保障能力的实际情况确定。)
XX省(自治区、直辖市)联防联控机制办公室
或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盖章) 2020年XX月XX日
(联系人:XX 电话:XX)
抄送:外交部办公厅、卫健委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移民局综合司、民航局综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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