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平方公里陣列天文台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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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平方公里陣列天文台公約
2019年3月12日
2019年3月12日在羅馬簽署
2021年4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成立平方公里陣列天文台公約〉的決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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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約各締約方,

希求藉由廣泛的國際合作以實現二十一世紀最具遠見和雄心的一項大科學工程;

承諾挑戰工程與科學的極限,探索天文學和物理學的基本問題;

認識到平方公里陣列作為下一代射電望遠鏡,其科學發現的潛力將遠超於此前任何射電望遠鏡裝置;

意識到平方公里陣列的規模和雄心需要全球長期投資合作;

期盼科學發現的潛力將有助於技術發展和創新,為產業和社會帶來更多福祉;

致力於實現平方公里陣列項目的全部宏偉目標;

認可平方公里陣列組織為建立平方公里陣列天文台所做的前期準備工作;

承諾致力於建立一個促進並尊重多元和平等的國際組織。

同意如下條款:

第一條 定  義

本公約及其議定書中:

1.「SKAO」,系平方公里陣列天文台的縮略語;

2.「SKA」,系平方公里陣列,指SKA射電望遠鏡設施;

3.「SKA項目」,指SKA建造、維護、運行和最終退役的全球合作事項;

4.「SKA—1」,指SKA項目初始階段;

5.「總部國」,指SKAO全球總部所在的國家;

6.「台址國」,指SKA項目的台址所在國;

7.「成員」,指締結本公約的國家或者國際組織;

8.「准成員」,指非本公約締約方,但根據本公約第六條第3款被許可參與SKAO相關活動的國家或者國際組織;

9.「公平工作回報」,指在採購過程中某成員交付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累積價值大致體現其承諾的財務貢獻時視為已經實現其目標;

10.「公務活動」,指按照本公約進行的所有活動,包括SKAO的管理活動;

11.「職員」,指SKAO工作職員或者借調人員;

12.「出資計劃」,指列明成員和准成員為SKAO建設和運行所需付出的財務貢獻及其條款和條件的計劃表。

第二條 SKAO的成立與地位

1.依據本公約成立的SKAO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國際組織,擁有為履行其職能及實現宗旨所需的如下行為能力:

(1)簽訂合同;

(2)獲取和處分動產及不動產,以及;

(3)提起司法程序及作為司法程序的當事人。

2.SKAO總部國為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全球總部設於橋卓爾班克。

3.SKAO應當與總部國和台址國就SKAO和SKA項目的台址事項簽署協議。該等協議應當經理事會一致表決通過。

第三條 SKAO的宗旨

1.SKAO的宗旨是,在射電天文領域便利和促進全球合作,以期實現重大科學突破。全球合作的首要目標是實現SKA項目。

2.根據理事會決議,SKAO可以啟動或者參與SKA項目之外涉及射電天文科學、技術和相關應用的項目。參與該等其他項目應該是選擇性的。

第四條 特權和豁免

1.SKAO所有成員應當根據作為本公約附件和組成部分的《SKAO特權和豁免議定書》,給予SKAO相應的特權和豁免。

2.所有特權和豁免授予的目的應當僅為開展SKAO公務活動和實現其宗旨。

第五條 SKA項目

1.SKA項目的設計應具有變革性的科學性能,其靈敏度、角分辨率和巡天速度必須遠遠超過目前現有的設備。

2.SKA項目將分期實施,並從SKA—1開始啟動,以期積極推進後續項目階段。

3.SKA—1台址位於澳大利亞聯邦和南非共和國,SKA—1的各組成部分將分別位於兩個台址國,SKAO國際總部將位於總部國,以上信息將在一份通過理事會審議的《技術附件》中進行具體描述。

4.SKA項目的後續階段由理事會批准後啟動。後續階段建設的參與是選擇性的。後續階段實施的出資由《SKAO財務議定書》確定。

第六條 成員資格和其他合作形式

1.本公約各締約方應當為SKAO成員。成員資格向所有國家和國際組織開放。

2.理事會可以根據本公約及其確定的條件,以一致表決通過的方式批准新成員加入SKAO。本公約根據第十九條第4款對某一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生效時,該國家或者國際組織即成為本公約成員,並遵守理事會確定的條件。

3.理事會可以按其確定的條件一致表決接受SKAO准成員。該等條件應當確保准成員不得享有與成員同等的權益。准成員資格向所有國家和國際組織開放。

4.經理事會一致表決通過,可以邀請其他實體如國家、國際組織和機構與SKAO進行合作。SKAO可以為此目的與這些實體達成協議和安排。該等協議和安排應當經過理事會批准決定。

第七條 機  構

SKAO由理事會和其職員協助下的總幹事組成。

第八條 理 事 會

1.理事會是SKAO的治理機構。每一成員在理事會中最多有兩名代表,其中之一為投票代表,並獲得代表該成員行動和投票之授權。顧問可以協助代表工作。

2.理事會負責SKAO的整體戰略部署與科學方向、良好治理和目標實現。理事會應當具備一切必要和合理的權限以有效履行其職責。

3.除本公約其他條款列明的職能外,理事會應當:

(1)根據《人事條例》的規定任命總幹事和批准其他高級職員的任命;

(2)批准SKAO有關事項的政策、規則和條例,包括科學、技術、財務和行政事務,以及SKA及其數據的使用;

(3)批准預算,監督開支和財務活動;

(4)任命審計師;

(5)批准和發布年度財務審計報表;

(6)批准和發布年度報告;

(7)為SKAO的運行而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4.現場或者遠程召開的任何會議,以及理事會的任何決議,應當由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方可構成法定人數。無投票資格之成員不得計入法定人數。

5.除另有規定外,每個成員在理事會均有一票表決權。

6.除另有規定外,理事會決議應當經三分之二多數同意。

7.在計算本公約或者《SKAO財務議定書》中規定的一致通過或者多數票時,缺席、未參加投票、棄權或者無投票權的成員不得計入在內。

8.對於總部國和各台址國的選擇,理事會可以根據本公約第十五條的規定,通過一致表決的方式進行變更。

9.根據本公約第三條第2款批准的項目,成員同意財務貢獻後方可享有投票權。

10.在遵守本公約的前提下,理事會應當制定其《議事規則》。

11.理事會選舉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任期兩年。主席和副主席的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12.主席應當根據理事會《議事規則》召集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應當根據需要召集會議,每年不少於一次。

13.理事會應當成立可以代表各成員的財務委員會。為實現SKAO的宗旨,理事會可以設立其他相關委員會,並確定委員會的職責和人員組成。

第九條 總幹事和職員

1.理事會應當任命一名有固定任期的總幹事,並有權根據理事會批准的《人事條例》在任何時間終止其任職。總幹事為SKAO首席執行官和法定代表人。總幹事應當向理事會報告。

2.總幹事的職責包括:

(1)根據理事會的規定行使規劃、運行和財務方面的職權;

(2)向理事會提交年度報告;

(3)向理事會提交預算估算報告;

(4)向理事會提交年度財務審計報表;

(5)除理事會另有規定外,為提供諮詢而參加理事會會議;

(6)負責SKAO事務的綜合管理;

(7)負責衛生與安全事務;

(8)執行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3.在符合本公約第八條第3款(1)項規定的前提下,在理事會授權範圍內,總幹事可以得到其認為必要的科學、技術和行政職員的協助。職員由總幹事根據《人事條例》任免。

4.總幹事和職員應當尊重SKAO的國際性,並僅為SKAO的利益履行職責。

第十條 財  務

1.SKAO應當根據《SKAO財務議定書》的規定處理財務事宜。該《SKAO財務議定書》是本公約的附件和組成部分。

2.成員和准成員應當按照理事會依據《SKAO財務議定書》批准的出資計劃進行財務貢獻。

3.出資計劃可以根據《SKAO財務議定書》進行修正。

4.成員和准成員應當根據其對SKA項目的累計承諾財務貢獻享有相應比例的份額。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

1.SKAO應當制定經理事會一致表決通過的《知識產權政策》。理事會對該政策的任何修正應當經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但該政策規定應當經一致表決通過修正的條款除外。

2.該政策應當確保SKAO能夠以最小的風險和成本進行知識產權管理。

3.該政策應當界定相關依據,以使參與SKAO項目實施的任何實體在SKA範圍之外可以使用因其參與而產生的創新成果。

4.理事會可以決定將新增知識產權通過非排他的、全球範圍、免費、永久且不可撤銷的分許可授予SKA貢獻方。根據該許可,SKA貢獻方可以為SKA項目和其他非商業性研究和教育之目的使用這些創新和工作成果,但應當獲得原有知識產權和第三方知識產權項下的適當授權。該等分許可不得用於與新增知識產權所有人形成競爭關係的活動。

第十二條 采  購

1.採購的首要目標是通過現金、實物或者二者兼有的財務貢獻方式成功獲取實施SKA項目所需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同時有效管理風險。

2.《採購政策》應當經理事會一致表決通過批准。理事會對該政策的任何修正應當經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但該政策中規定需經一致表決通過修正的條款除外。

3.採購的實施應當遵循公平工作回報、平等、透明和競爭的原則。

第十三條 運行和使用

1.SKAO應當根據理事會一致表決通過的《運行政策》運行。理事會對該政策的任何修正應當經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但該政策中規定需經一致表決通過修正的條款除外。

2.SKA望遠鏡和其他資源的使用時間應當根據理事會一致表決通過的《使用政策》分配。理事會對該政策的任何修正需經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但該政策中規定需經一致表決通過修正的條款除外。

3.SKAO應當依照成員和准成員所占項目份額的比例分配使用的原則運行,但理事會一致表決通過其他決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爭端解決

成員之間或者成員與SKAO之間就本公約解釋和適用問題產生的任何爭端,如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應當按照爭端各方的請求提交常設仲裁法院依據《常設仲裁法庭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但爭端各方同意以其他方式解決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條 修  正

1.任何對本公約及其議定書提出修正要求的成員均應當將提案告知總幹事。總幹事應當迅速將提案送達所有成員。主席應當在至少三個月內召集理事會會議,在該會議上決定是否通過並建議對成員提案的修正。

2.理事會通過並建議的修正案應當在所有成員按照其國內要求均已接受之後方可對所有成員生效。該修正案應當於保存人收到該修正案的最後一份接受通知的三十日後生效。

第十六條 退  出

1.自本公約生效十年後,任何成員均可以隨時通過向本公約保存人提交書面退出通知的方式退出本公約。提出退出的成員應當在完成其義務之後方可被允許退出,但理事會決定免除其義務的情形除外。

2.退出成員應當在本公約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後繼續對SKAO承擔所有直接和持續的義務,直至退出通知正式生效。退出成員已完成其義務的,退出即應當在退出通知被收到之後的SKAO下一個財政年度結束時生效,但理事會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的情形除外。

3.退出成員對SKAO的資產或者其已經履行的財務貢獻無請求權。退出成員對本公約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後SKAO運行所產生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終止和解除

1.理事會可以一致表決通過在任何時間終止本公約。在SKAO履行其對台址國的義務(包括SKA退役義務)之前,該決議不具有效力;義務履行完畢後,理事會應當決定終止生效的日期。自終止之日起,SKAO應當被解散並停止其國際組織身份。任何資產都應當進行清算並分配收益,在成員之間按照其成為成員後的實際出資之比例進行分配。

2.SKAO被決定終止後的任何未償債務由全體成員按照其成為成員後被要求財務貢獻的比例並在該出資範圍內進行分攤。如果SKAO的債務或者責任超出其擁有的資金總量,理事會應當通過全體一致表決,爭取提高各成員履行這些債務或者責任的出資額。

第十八條 履約不能

如果理事會確定任何成員未履行其在本公約所確定的義務,包括財務貢獻義務,理事會應當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為。如果該成員未在告知的時間內回應理事會提出的要求,該成員在理事會的投票權自動暫停。理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採取在此情形下的其他合理措施,包括理事會其他成員一致表決終止該成員的SKAO成員資格。

第十九條 簽署、批准、接受、核准、加入和生效

1.本公約應於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在羅馬開放簽署,自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後由下列各國提交保存國:

澳大利亞聯邦

中華人民共和國

印度共和國

意大利共和國

荷蘭王國

新西蘭

葡萄牙共和國

瑞典

南非共和國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2.本公約應當由本條第1款所列國家按照其國內法律要求進行批准、接受或者核准。本公約應當於澳大利亞聯邦、南非共和國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以及其他兩個簽署國批准、接受或者核准文書存放之日起三十日後生效。

3.本公約對於未列入本條第1款的國家和國際組織,根據第六條第2款開放加入。

4.本公約生效後,任何已存放其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本公約之文件的國家或者國際組織,自該等文件提交保管之日起三十日後,本公約對其生效。

第二十條 保 存 人

1.本公約的保存人為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

2.保存人應當:

(1)將每次簽署及其日期和本公約的生效日期通報簽署方和成員;

(2)將每次提交保存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文件的情況以及本公約對該國或者國際組織生效的日期通報各簽署方和成員;

(3)將修正案的收到通知和生效的時間通報成員;

(4)將退出的通知和退出生效的時間通報成員;

(5)將本公約終止的時間通報成員;

(6)將理事會終止某一成員SKAO成員資格的決定和生效日期通報成員。

3.本公約生效後,保存人應當根據《聯合國憲章》第102條將其登記於聯合國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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