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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區發展治理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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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區發展治理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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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成都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0月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成都市社區發展治理促進條例

(2020年8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社區發展

第三章 社區治理

第四章 社區服務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社區發展治理,促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踐行新發展理念的公園城市示範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發展治理活動。

前款所稱社區發展治理,是指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將發展與治理一體推進,以城鄉社區為基本單元,統籌自治、法治、德治,通過體制機制創新,整合政府、市場、社會等各方資源力量,組織發動居民和其他各類主體廣泛參與,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協調推進高質量發展、高效能治理、高品質生活,實現城市共建共治共享的活動。

第三條 社區發展治理應當按照建設踐行新發展理念的公園城市示範區的要求,凸顯舒心美好、宜居樂業、綠色生態、蜀風雅韻、良序善治的高品質生活特質,以構建人城境業高度和諧統一的美麗宜居公園社區為目標。

社區發展治理應當堅持黨建引領、以人為本、法治保障、協商共治、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發展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解決社區發展治理中的重大問題,並建立以居民滿意度為主的考核評價機制,制定和完善具體實施辦法。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具體承擔社區發展治理、組織公共服務、實施綜合管理、優化營商環境、維護社區平安等職責,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市)縣社區發展治理部門負責制定社區發展治理規劃,統籌協調、組織指導和督促考核本行政區域社區發展治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信、教育、科技、民宗、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公園城市、商務、文廣旅、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退役軍人事務、市場監管、體育、統計、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做好社區發展治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工商聯、殘聯、紅十字會等團體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社區發展治理工作。

第七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以服務居民為宗旨,發揮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作用,履行法定職責,依照法律法規協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相關的社區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各類主體參與社區發展治理。

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所在城鄉社區的發展治理,支持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九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社區發展治理的情況,作為評優、項目資助、政府購買服務等的重要因素。

第十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社區發展治理宣傳,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和支持社區發展治理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社區發展

第十一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居民共同參與改善社區經濟、文化、社會、生態狀況,拓展社區特色和功能,增強社區活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推進社區高質量發展、居民生活品質提升與城市發展轉型同步。

第十二條 本市應當堅持有機更新理念,傳承歷史文化基因,融合現代時尚元素,實現社區空間可共享、建築可欣賞、街區可漫步,提升社區居住生活的安全性和舒適度,促進社區形態改善。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發揮社區規劃師、鄉村規劃師等專業人才作用,在廣泛徵求居民意見基礎上,組織開展老舊院落改造、背街小巷整治、公共空間更新、特色街區打造、川西林盤保護等社區形態更新工作,引導和支持居民參與社區形態更新的建設和監督。

規劃和自然資源、社區發展治理部門應當制定社區形態改善相關規劃和導則,並會同住建、城市管理、公園城市等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本市應當立足服務居民,堅持市場化與社會化相結合,促進社區生活性服務業發展。鼓勵採取新技術和運用新模式,構建社區生活性服務業新場景,培育新型社區商業,建設發展型、現代型、服務型社區,促進社區業態提升。

商務、民政、教育、衛生健康、文廣旅、體育、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引導各類主體發展社區養老托幼、社區教育、學前教育、醫療健康、文化體育等領域社區生活性服務,打造依託於社區鄰里、特色街區、社區綠道、川西林盤等空間的社區生活消費新場景。

第十四條 本市應當突出公園城市特質,加強環境保護和生態價值轉化,營造綠色開敞生活空間,培育低碳生活方式,推動公共空間與自然生態融合,促進社區生態優化。

公園城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社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建設服務社區的公共綠地、綠道等,營造社區生態場景,集成轉化生態體驗、文化創意、生活美學、體育運動等社區消費功能。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引導居民遵守生活垃圾管理有關規定,鼓勵居民開展社區綠化活動,養成綠色生活方式。

第十五條 本市應當弘揚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創新創造、優雅時尚、樂觀包容、友善公益的天府文化融入社區發展和居民生活,打造共同精神家園,促進社區文態塑造。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注重保護修繕與活化利用文物、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挖掘社區地域文化,建設富有文化特質、獨特魅力的特色鎮(街區)和社區公共空間,培育可感知、可參與、可消費的社區產品和特色品牌。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大力開展全民閱讀和全民藝術普及活動,提升社區公共文化服務水平。

第十六條 城鎮社區應當保持城市宜居生活特質,持續優化社區服務、改善社區環境、提升空間品質、創造智慧生活,建設智慧智能的高品質生活空間。

鼓勵建設弘揚開放、包容、友善精神的國際化社區,提供國際化服務,營造國際化營商環境,搭建本市居民和國際友人的互動平台,促進文化交流融合。

社區發展治理、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城市管理、民政、商務、公園城市、外事等部門應當依據居民需求,實施社區有機更新,合理布局公共設施,建設國際時尚、文化創意、運動健康、綠色生態、科技智慧等各類主題社區,營造高品質社區生活場景、多樣化社區消費場景和引領型社區科創場景。

第十七條 鄉村社區發展應當與鄉村振興有機結合,發展壯大集體經濟,促進生態價值轉化,推動農商文旅體融合發展,推進生態宜居美麗鄉村建設。

農業農村、規劃和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應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集體土地、房屋、設施等資源和資產,依法通過股份制、合作制、租賃等形式,積極參與產業融合發展。

第十八條 產業社區建設應當堅持人城產融合發展,圍繞產業功能區布局,推動現代產業發展與社區生活相融共進,產業形態與社區形態協調發展。

各產業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產業功能區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產業社區規劃,會同社區發展治理、規劃和自然資源、經信、商務、住建等部門,推動生活空間與產業空間融合布局,構建兼顧產業發展和企業、居民需求的產業鏈條,建設功能複合、職住平衡、服務完善、宜業宜居的產業社區。

第三章 社區治理

第十九條 社區治理應當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構建自治為基礎、法治為根本、德治為支撐的共建共治共享機制,注重發揮居民和社會力量作用,推動各類主體參與社區公共事務,實現政府治理與社會調節、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動。

第二十條 鼓勵和引導居民依法通過民主協商的方式,凝聚社區共識,共同解決社區公共事務、矛盾糾紛,實現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黨組織領導下,組織居民依法完善居民公約、村規民約、村民自治章程,並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備案。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議事、評議、公開、監督等機制,規範居民日常行為,維護社區公共秩序,引導優良民風民俗,保障居民合法權益。居民依法選舉居(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居(村)民委員會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市應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提高居民法律意識,引導和支持居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開展活動和維護權益,發揮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在社區治理中的積極作用,促進社區法治建設。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有條件的城鄉社區設立基層立法聯繫點,充分聽取居民對制定、修改法規規章等立法活動的意見建議。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居(村)民委員會健全社區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協助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完善矛盾糾紛調解化解機制,發揮社區法律顧問、人民調解員、社會工作者等專業隊伍在社區矛盾糾紛化解、教育幫扶和法律服務等方面的作用。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以及高等院校等,廣泛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鼓勵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律師、公證員、法學教師等開展法治宣傳。

第二十二條 本市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創新發展天府文化,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和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弘揚成都生活美學,引導居民崇德向善、助人為樂、誠實守信、孝老愛親,倡導家庭家規家風建設,營造和諧鄰里關係,弘揚開放包容公益友善精神,促進社區德治建設。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區道德評議和誠信激勵機制,宣揚道德模範、好人好事,鼓勵見義勇為,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營造文明社區氛圍。

第二十三條 本市應當依法拓寬社區協商範圍和渠道,豐富協商內容和形式,提高社區各類主體協商能力,健全基層多方協商機制,促進社區協商共治。

區(市)縣相關部門應當指導完善黨領導下的居(村)民(代表)會議和居(村)民議事會制度,引導居(村)民委員會組織開展靈活多樣的協商活動,運用協商成果。

居民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選舉居(村)民議事會。居(村)民議事會受居(村)民會議委託,在授權範圍內協商議定社區公共事務。

第二十四條 本市應當運用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現代信息技術,構建信息互通、資源共享的社區智慧服務、智慧安防、智慧治理場景,提高社區服務管理智能化水平,促進社區智慧治理。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集成政務、生活、商業等服務資源的一站式綜合管理和服務信息平台,收集、整合社區基礎數據,統籌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公共服務等信息資源。

市住建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智慧社區建設標準,會同市社區發展治理、網絡理政、應急、經信、科技、商務、公安、教育、民政、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開展智慧社區建設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市應當圍繞居民生產、生活安全,加強源頭治理和系統治理,健全網格化管理機制,解決社區安全穩定問題,排除風險隱患,建設平安和諧社區,促進社區綜合治理。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應急管理、網絡理政、公共安全等方面資源,建立信息共享、工作協同的綜合治理機制,推動管理服務資源和力量進入社區,促進做好社區安全穩定問題和風險隱患的分級排查、呼叫響應、協同整治。

發生突發事件時,所在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居民開展防治、救助活動,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出現重大傳染病疫情時,所在社區居(村)民委員會還應當充分發揮疫情防控的一線作用,啟動社區應急救助志願服務機制,發動應急救助志願者團隊等,協助做好社區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推動形成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防控合力和人民防線。

第二十六條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住宅小區治理,建立住宅小區治理領導協同機制,並將治理情況作為評價有關部門開展社區發展治理工作的重要指標。

在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建築區劃,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在社區黨組織的指導下建立健全公開透明、開放參與、信用為本的物業管理協調聯動機制。

在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老舊院落,應當在社區黨組織的指導下,組織院落業主或者居民成立業主自治或者院落自治組織,建立院落物業服務自我管理長效機制。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人民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章 社區服務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社區服務人口規模和服務保障範圍,圍繞居民多元化需求,建設和完善社區政務、教育、醫療、養老、文化、體育、市政公用、生活服務等設施,保障基本公共服務,提升便民生活服務,發展特色項目服務,倡導社區志願服務,構建十五分鐘社區生活服務圈。

鼓勵並支持發展適應兒童、老年人、婦女、殘疾人和優撫對象等需要的托幼、養老、助殘、照護、教育培訓等各類社區服務。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二十八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負責社區配套服務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做到社區配套服務設施與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

鼓勵社區綜合體、社區黨群服務中心、小區黨群服務站、商務樓宇黨群服務中心(站),向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務。

第二十九條 社區服務應當堅持政府主導、鼓勵社會參與、加強市場運作,採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居民志願服務、社會捐贈捐助等多種方式供給。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社會企業和其他各類公益組織,在社區綜合體、社區黨群服務中心、小區黨群服務站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中,為居民提供無償服務或者低償服務。

第三十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居民需求為導向的基本公共服務清單和動態管理制度,積極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並建立第三方評估和結果運用機制。

民政、教育、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在擬定和實施社區公共服務和公共項目前,應當廣泛聽取居民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 支持開展基本公共服務清單外的社區養老托幼、看護護理、家政、再生資源回收、休閒、健身、文化、培訓等社區生活服務,鼓勵發展社區電商等社區商業服務。

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社區便民利民服務網絡和平台,統籌提供政務服務、公用事業服務。

第三十二條 鼓勵引進和發展文化創意、生活體驗等定製化、精細化服務項目,推動居民生活消費方式由生存型、傳統型、物質型向發展型、現代型、服務型轉變。

第三十三條 鼓勵居民和各類組織參與社區志願服務,建立社區志願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推進社區志願服務制度化、常態化。

探索將居民參與志願服務的情況,作為評優評先、社區工作者聘用、城市落戶加分、創業就業扶持、各類優惠服務等的考評因素。

倡導和鼓勵駐社區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積極參與社會捐贈、項目認領、鄰里互助等活動。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培育、扶持、服務、監管,鼓勵社會組織在社區開展服務,支持黨組織健全、公益性質明確、管理規範的社會組織參與社區公益服務、承接社區公共服務項目。

新增公共服務支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部分,應當增加向社會組織購買的比例。

第三十五條 支持社會企業發展,鼓勵社會企業參與社區服務供給。

市市場監管、商務、金融、財政等部門應當建立社會企業扶持發展制度,完善支持措施。

第三十六條 鼓勵居民根據興趣愛好、職業經歷等,自我組織和開展學習、健身、廚藝、園藝、公益集市等社區活動。

鼓勵居民組建公益慈善類、社區服務類、文化體育類、教育培訓類和公共安全類等社區社會組織,推動居民參與社區發展治理。

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可以在轄區內成立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為居(村)民委員會辦公和開展相關活動提供場地、設施設備等保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應當對社區發展治理給予扶持,為社區活動用房的建設、購置、租賃、維修等提供保障。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社區發展治理工作給予經費保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市財政、社區發展治理等部門應當制定社區發展治理相關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社區發展治理相關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鼓勵依法設立社區基金(會),按照規定接收和管理社會捐贈等,用於支持社區發展治理。

第四十條 市和區(市)縣社區發展治理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建立社區工作者崗位開發、統一管理、薪酬待遇、培訓培養、考核評價、晉升辭退等制度,促進社區工作者專業化培養、職業化發展,構建結構合理、素質優良、專業高效的社區工作者隊伍。

鼓勵普通高校、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研究機構等開設社會工作專業或者相關課程,以助學、獎學、委託培養等多種方式引導學生選擇社會工作專業。

第四十一條 市和區(市)縣社區發展治理部門應當建立社區專家智庫制度。支持經濟、社會、文化、生態等領域的專業人才參與社區發展治理研究,提供戰略諮詢、形勢分析、政策建議、績效評估等智力服務。

第四十二條 市和區(市)縣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居民開放體育、文化、教育等資源和設施。

鼓勵其他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向居民開放資源和設施。

第四十三條 涉及下列事項之一的,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及時向居民公開並接受監督:

(一)居民權益事項;

(二)社區公共建設事項;

(三)社區公共管理事項;

(四)社區公共安全事項;

(五)其他應當公開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並公布社區自治事項清單、社區協助事項清單、社區工作事項負面清單等,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列入社區協助事項清單的,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與事項任務匹配的工作經費、條件和信息支持,並負責業務指導。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部門不得將職責範圍內的事項轉交給居(村)民委員會承擔或者直接給居(村)民委員會安排工作任務。列入社區工作事項負面清單的,居(村)民委員會有權拒絕辦理。

第四十五條 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工作情況進行考核時,應當採取多種形式聽取居(村)民委員會的意見,並將居(村)民委員會的意見作為考核的重要參考。

居(村)民委員會可以組織居民對供水、供電、供氣、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公共服務單位的服務情況進行評議,並反饋評議意見。相關公共服務單位對評議意見應當及時回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涉及應當依法及時向居民公開而不公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部門將職責範圍內的事項轉交給居(村)民委員會承擔或者直接給居(村)民委員會安排工作任務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由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八條 居(村)民委員會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義務的,由居(村)民會議予以糾正;必要時,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社區發展治理工作中,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未依法及時受理檢舉、投訴和控告或者未及時處理的,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十五分鐘社區生活服務圈,是指城市居民十五分鐘步行或者農村居民十五分鐘騎行可達範圍內,配備生活所需基本服務功能與公共活動空間的社區生活單元。

(二)社會企業,是指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註冊,以協助解決社會問題、改善社會治理、維護社區利益或者服務弱勢和特殊群體為宗旨和首要目標,以創新商業模式、市場化運作為主要手段,所得盈利按照其社會目標再投入自身業務、所在社區或者公益事業,且社會目標持續穩定的特定企業類型。

(三)社區社會組織,是指由居民發起成立,在社區開展為民服務、公益慈善、鄰里互助、文體娛樂和農村生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2 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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