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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建國方案及其實行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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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建國方案及其實行的希望
作者:潘大道
中華民國14年(1925年)1月10日
1925年1月10日
公布於東方雜誌1925年第22卷第1期
本作品收錄於《東方雜誌

  我對於今後之建國,就年來經驗所得,本有一點意見,如憲法問題最爲大端。關於賄憲,我從未承認過。(以我自從去年南下後未曾出席參議院,及屢次否認憲法之宣言,足以證之。)其主要的原因是議憲之機關,已失其資格;而且賄憲之內容,也有許多衝突及不完備的地方。可是從前只管我們不承認,在他們有利益的時候,他們( 直系軍閥)卻就其有利之點,分別承認。這是我們無可如何的。現在局勢總算變了,賄憲當然不成問題,但是二十年前在 日本學來的法律家,總覺得賄憲,在形式上是一讀,二讀,三讀,沒有缺憾的。一班失勢的軍閥,也扯起護憲的旗幟來。這本是另有肺腸,不必管他。惟有那般老法律家,講了一輩子的法律,不曉得法律是拿來做甚麽的,眞是可憐。賄憲固然沒有討論之餘地;只是眞正的憲法,應當如何產生?其內容應當如何規定?卻是很重要的問題了。

  關於憲法之產生,可分起草及制定兩項。聽說執政府主張,要以拒賄議員全體,擔任起草的事。就我個人而論,我是願意的。但政府的意思,明明是以這件事作爲安置這批議員的手段;不是誠意以這批議員爲適當起草的人材。加之,這批議員,本領大的都做了政府的要人,或準要人,忙個不了。如果眞正起草,這批人當然沒有工夫。其餘的也正在想弄得一官半職,恐怕無心來幹這閑事。至於沒有活動能力,或不願活動的議員們,又不見得於憲法有甚麽硏究。如果爲憲法起見而選擇起草的人,最好是由政府或各團體,聘請若干有名的學者,專幹此事,不必拿這種非常之業,作爲敷衍冗員的禮物。關於制定一層,大槪的趨勢,也分兩種:一由國民會議,一由各省分別投票。各省分別投票,我去年曾主張過;現在形勢不同,爲便利起見,還是委之國民會議好了。

  以上是憲法之產生。至於憲法的內容,我的主張,應規定下列幾項:

  (一)聯邦制 在這種遼闊而交通不便的國家中,人民練習參政能力之機會,又異常之少。聯邦制之有利,用不着多說了。尤其要緊的: 中國近十年內,恐怕仍脫不了軍閥專政。此仆彼起,總不外軍閥之興廢。若不行聯邦制,則中央一度政權之移轉,便影響於各省者非常之大。從前 袁段執政時代的情形,我們應該記得。有人怕:若行聯邦制,各省軍閥,將不免因此割據,聯邦制反成了各省軍閥之護身符了。這卻不然。各省軍閥,如有割據之實力。人民又老不管事,讓他們糊鬧。縱然憲法上如何規定,也是枉然。如果人民逐漸覺悟,憲法上又給他們一種武器,和地方軍閥相搏。地方軍閥,也想利用這種武器,和中央軍閥抗衡。因而對於地方人民,不能不稍予妥協,以鞏固自己之地位。於是眞正的聯邦制,便漸漸實現了。有人說:『分權於省,不如分權於縣。』誰說不應該分權於縣呢?但這個分劃的程度,讓各省憲法去定好了。聯邦制的好處;就在能適應各地方的情形。縣憲之說,是反省憲派對於省憲派的一種高調。老老實實的去辯駁他,那就上當了。

  (二)五權憲法 我與近來的 國民黨沒有關係;但五權憲法,我是相對贊成的。所謂五權憲法者:(一)從有立法權的議會裏,分出彈劾權來,付與另一種團體執行之。以 中國議會的情形看來,倒是分開的好些。(二)考試權從行政權獨立,在這種用人無方的國家中,也有他的必要。

  (三)總統制 總統制之壞處,就是怕有野心的大總統。所以從前 袁世凱當國時代,這個制度,是行不得的。若是一面行聯邦制,一面行總統制,那就不怕了。單一制的 法國,行內閣制;聯邦制的 美國,行總統制。都各有各的成績,便是一個好例。委員制,我是不贊成的。因爲 中國的委員,在現狀之下,一定是一班大軍閥當選。他們自己不能來,又不能不派委員。委員不能作主,事事要請命於其主人。分明一件可以立決的事,幾次電報往返,反爲隔閡起來,不能辦了。況且委員的委員,有時又要派委員。疊床架屋的委下去,眞不成樣子。 廣東七總裁之故事,便是如此。至於總統制之下,彈劾權不妨仍然存在。彈劾可及於總統;幷且五權憲法下之彈劾權,應作官吏查辦權解釋,不限於國務員。

  (四)參事會及衆議院 兩院制本是因於歷史上的必要。如君主國有勢力龐大的貴族,便不能不有貴族的代表。聯邦國有半獨立的各邦,便不能不有各邦的代表。至於其他附加的理由:如所謂下院主進步,上院主保守等等,不是普徧的必然的情形,所以他存在的根據,異常薄弱。一九一一年以後的 英國貴族院,已是有名無實; 日本現在也有改造貴族院之提案。雖在兩院制歷史悠久的國家,已經有歸於一院的趨勢了。至於我們 中國,本無這種歷史,是用不着兩院並存的。卽使行聯邦制,必須一院代表地方,不妨參照 法國的情形,改成參事會。關於立法之事,純歸衆議院。衆議員之名額,以三百名爲最大限;其被選資格,須有教育的限制。關於重大用人行政,宜得各地方代表之同意者,純歸參事會。且得與大理院合組一審判機關,受理大總統之彈劾。(其大總統以下官吏之彈劾,則歸大總統處理之。)參事會之組織,由各省區平均派出代表二人,凡事須取同一步調,如 美國例。

  (五)大總統選舉法 旣取總統制,大總統之選舉,應另組一大總統選舉會,不得由衆議院--或國會--包辦。其組織之法,宜由衆議院提出三人,交由各省省議會,省教育會,省商會等及各縣縣議會,縣商會縣,縣教育會等合組之選舉團體決擇之;以全國得票較多數者爲當選。開票之責,參事會司之,軍人非解職二年以上者,不得爲大總統候補人。

  (六)經濟制度 社會主義之實現,是萬不能免的。但社會主義之派別很多,(拙著 社會主義與社會政策載本誌二十一卷十六號可參考。)他的態度,也不一樣。直接行動一派,對於社會心理之惰力,太輕視了。卽使一時成功,不免循環反復,依然回到從前的地方。改良派的方法:一面從教育上着手;一面從立法上着手。循序漸進,雖然慢一點,卻很穩當。所以憲法上經濟制度之規定,最爲必要。這種規定,以能容納社會主義之發展爲限度。如前次憲法起草委員會所擬生計一章,大體可以採用。有人以爲 中國尙無經濟問題,用不着規定的;有人以爲應規定一種共產主義的憲法的。我以爲經濟問題,是 中國自古賢哲所注重的;現在尤有其必要。但共產主義之推行,爲時尙早。

  (七)軍制 關於軍制,有數要點:(甲)義務民兵制。其義務之期間,不得逾半年。(乙)常備軍之駐在地,以國防地帶爲限。(丙)國家常備軍費,不得逾歲出若干分之一。(丁)各省除警備隊外,不得自置常備軍,及類似常備軍之軍隊,幷不得設立軍官學校以及軍械製造所。

  以上諸端,係法制方面之問題。法制方面,見於紙上是容易的。見於事實,卻很困難。所以要實行這個方案,非得國民--尤其是知識階級--有一番大努力,終是空談。對於賄憲,固然 曹 錕沒有實行的誠意。但 曹錕要想實行,也辦不到。他能夠廢巡閱督理麽?他能夠教兵費不超過歲出四分之一麽?他能教各巡閱督軍的兵,都屯在國防要塞麽?他能夠教各省督軍不兼省長,讓人民去選舉麽?若果他要試辦一下,恐怕不待今日,早就趕下臺了。段執政所召集的善後會議,聽說有規定軍制及整理財政兩項。果使善後會議對於以上兩項,議決了一種切實的辦法; 段執政的力量,能強他們(各軍閥)以實行麽? 章太炎先生電責 段執政謂『於駐防軍之當撤,未有一切實之言。』假使他( 段)於駐防軍之當撤有一百句切實之言,駐防軍理他麽?現在總統--或執政--固然管不了巡閱督理,巡閱督理也管不了師長旅長,師長旅長也管不了團長營長。在利害相關的時候,彼此敷衍對付,是可以的;若是利害衝突,登時便要翻起臉來。所以責備一二人是不中用的。國民啊!知識階級啊!再不用袖手旁觀了,快起來,管自己的事罷!


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27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80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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