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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談「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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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德焚書異同論 我談「墮民」
作者:魯迅
(署名:越客
1933年
序的解放
本作品收錄於《准風月談
本篇最初發表於一九三三年七月六日《申報·自由談》。

  六月二十九日的《自由談》裡,唐□先生曾經講到浙東的墮民,並且據《墮民猥談》之說,以為是宋將焦光瓚的部屬,因為降金,為時人所不齒,至明太祖,乃榜其門曰「丐戶」,此後他們遂在悲苦和被人輕蔑的環境下過著日子。

  我生於紹興,墮民是幼小時候所常見的人,也從父老的口頭,聽到過同樣的他們所以成為墮民的緣起。但後來我懷疑了。因為我想,明太祖對於元朝,尚且不肯放肆,他是決不會來管隔一朝代的降金的宋將的;況且看他們的職業,分明還有「教坊」或「樂戶」的余痕,所以他們的祖先,倒是明初的反抗洪武和永樂皇帝的忠臣義士也說不定。還有一層,是好人的子孫會吃苦,賣國者的子孫卻未必變成墮民的,舉出最近便的例子來,則岳飛的後裔還在杭州看守岳王墳,可是過著很窮苦悲慘的生活,然而秦檜,嚴嵩……的後人呢?……

  不過我現在並不想翻這樣的陳年賬。我只要說,在紹興的墮民,是一種已經解放了的奴才,這解放就在雍正年間罷,也說不定。所以他們是已經都有別的職業的了,自然是賤業。男人們是收舊貨,賣雞毛,捉青蛙,做戲;女的則每逢過年過節,到她所認為主人的家裡去道喜,有慶吊事情就幫忙,在這裡還留著奴才的皮毛,但事畢便走,而且有頗多的犒賞,就可見是曾經解放過的了。

  每一家墮民所走的主人家是有一定的,不能隨便走;婆婆死了,就使兒媳婦去,傳給後代,恰如遺產的一般;必須非常貧窮,將走動的權利賣給了別人,這才和舊主人斷絕了關係。假使你無端叫她不要來了,那就是等於給與她重大的侮辱。我還記得民國革命之後,我的母親曾對一個墮民的女人說,「以後我們都一樣了,你們可以不要來了。」不料她卻勃然變色,憤憤的回答道:「你說的是什麼話?……我們是千年萬代,要走下去的!」

  就是為了一點點犒賞,不但安於做奴才,而且還要做更廣泛的奴才,還得出錢去買做奴才的權利,這是墮民以外的自由人所萬想不到的罷。

  七月三日。

1996年1月1日,這部作品在原著作國家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之前在美國從未出版,其作者1936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80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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