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區各省省政府設置行署條例
外觀
戰區各省省政府設置行署條例(廢止) 中華民國33年(1944年)7月19日 國民政府訓令(33) 渝文字第4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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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行政院為適應戰時情況,得依本條例設置各省省政府行署。
- 各省政府認為有設置行署必要時,亦得呈請行政院設置之。
第二條
- 省政府行署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在管轄區內代行省政府職權,但對外行文以行署名義行之。
- 前項管轄區及行署駐在地,由省政府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三條
- 省政府行署置主任一人,由行政院就省政府委員中遴請簡派,綜理行署事務,並指揮監督所職員及機關。
第四條
- 省政府行署得視事務之繁簡,設祕書政務警保三處,各置處長一人,薦派或簡派。
- 行署各處得分科辦事,置祕書科長科員及其他辦事人員,均由省政府調充,必要時得酌置專任人員。
第五條
- 省政府行署組織規程,由省政府擬訂,送由內政部轉呈行政院核定之。
第六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