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立清反革命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書
戴立清反革命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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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立清反革命案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分院
起訴書
(82)滬檢分訴字第63號
被告人戴立清,男,四十四歲,山東省郯城縣人。原是上海標準件材料一廠臨時工。「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共上海後方基地委員會副書記、市總工會常委。因犯反革命罪,由上海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現已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本院審査確認:被告人戴立清是江青反革命集團在上海的骨幹。「文化大革命」期間,在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的指揮下,積極參與馬天水、徐景賢、王秀珍等人一系列篡黨奪權的犯罪活動,妄圖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文化大革命」初期,戴立清參與王洪文、潘國平煽動沖砸《解放日報》社,製造動亂。為了鞏固他們已篡奪的權力,實行反革命統治,煽動「打砸搶」,製造武鬥,鎮壓、迫害幹部和群眾。在科技界製造冤案,誣陷、迫害大批科技人員。
「四人幫」被粉碎後,積極參與策動武裝叛亂。戴立清所進行的犯罪活動,使上海人民遭受嚴重災難,給國家造成嚴重危害。被告人戴立清的犯罪事實如下:
一、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初,戴立清參與王洪文、潘國平煽動沖砸《解放日報》社,製造動亂。這次事件,造成《解放日報》停刊六天,十餘名領導幹部和報社工作人員遭受人身迫害。
二、一九六七年七月至八月,在王洪文的直接指揮下,戴立清和陳阿大、葉昌明、王秀珍等人,多次密謀圍攻上海柴油機廠。七月二十九日,戴立清參與策劃制定了行動方案。為排除阻力,七月三十一日,戴立清和陳阿大、葉昌明、張寶林、胡永年等人,非法綁架、關押群眾二十五人,其中七人被關押達八年之久。八月一日和三日,戴立清參與王洪文等人,部署各區組織隊伍,具體布置行動方案。八月四日,他們調集了上千輛汽車和船隻,矇騙大批群眾,攜帶鐵棍、長矛等器械,從水陸兩路圍攻上海柴油機廠。戴立清積極參與現場指揮。這次事件,關押、傷殘六百五十人,廠房設備遭到嚴重破壞。
三、一九六八年十一月、十二月,戴立清誣陷原上海有機化學研究所代所長汪猷、原上海生物化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彭加木是所謂「特務嫌疑」,將汪、彭二人關押,進行迫害。一九六九年七月,原七〇八所所長李志俠因反對林彪、張春橋,被戴立清誣陷為「現行反革命」,致李遭逮捕,關押五年之久。一九六九年七月,國防科委十四院幹部苗寶鵬來滬工作時,對王洪文控制的「工宣隊」流露不滿。戴立清即將情況報告王洪文。在王洪文的授意下,戴立清指使岑麒麟將苗秘密綁架關押,毒打成傷。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九日,在全市科技系統召開的大會上,戴立清誣陷科技系統「特務多,集團性案件多,現行反革命多」;馬天水在會上也竭力進行煽動。致使大批科技人員被誣陷為「特務」、「反革命」,遭到嚴重摧殘。僅大會後的二十天內,即被打死二人,逼死五人。
一九六八年五月,上海第六絲織廠工人秦明芳,公開反對對國家主席劉少奇的誣陷、迫害,指斥王洪文等人是反革命。戴立清和黃金海對秦明芳進行迫害,致秦遭關押,折磨成瘋。
四、一九七六年十月八日,徐景賢、王秀珍等人,獲悉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的消息後,決定發動武裝叛亂。戴立清被陳阿大、葉昌明等人從市五•七幹校召回後,立即參加了策動武裝叛亂的犯罪活動。
十二日下午和十三日凌晨,戴立清先後在市工人文化宮和市總工會,和腖阿大、葉昌明、黃金海、馬振龍等人密謀決定,由戴立清和黃金海在上海第三十一棉紡織廠設立秘密聯絡點,主持起草武裝叛亂用的標語口號;分批向區、縣、局工會負責人進行反革命煽動。
十二日和十三日,戴立清多次向上海後方基地負責人作了武裝叛亂的部署。要他們「加強武器彈藥檢査和保管」,「加強民兵值班」,「密切注意上海至屯溪沿線情況」;對後方基地駐滬工作組負責人說:「現在情況嚴重,鬥爭尖銳複雜,準備他們大兵壓境,所以在(上海)部署民兵」,指使他們連夜趕往後方基地,催促後方基地負責人加緊部署。
十三日上午,戴立清和黃金海一起,向上海第三十棉紡織廠、上海標準件材料一廠等單位負責人,進行反革命煽動。下午,戴立清和馬振龍到江南造船廠「民兵」秘密指揮點,繼續策動武裝叛亂。由於中央採取有力措施和上海軍民的堅決鬥爭,及時制止了他們的犯罪活動。
被告人戴立清所犯的嚴重罪行,有幹部和群眾的檢舉,被害人的陳述,同案人的供述,有査獲的書證,完全證明屬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關於適用法律的規定,被告人戴立清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犯有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策動武裝叛亂罪、反革命傷人罪、誣吿陷害罪。特依法提起公訴,請予懲處。
此致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薛良生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日
為被告人戴立清辯護的辯護詞(略)
律師 戴漢民 許潤生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82)滬中刑字第375號
公訴人: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員薛良生。
被告人:戴立清,男,現年四十四歲,漢族,山東省郯城縣人。原是上海標準件材料一廠臨時工,「文化大革命」期間曾任中共上海後方基地委員會副書記,市總工會常務委員。家住本市東安二村九十七號21—22室。現在押。
辯護人:上海市第一法律顧問處律師戴漢民、許潤生。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分院就被告人戴立清積極參與江青反革命集團推翻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一案,於一九八二年七月二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七月二十八日至八月二十三日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本庭對被告人戴立清反革命一案業經審理終結,查明犯罪事實如下:
一九六七年七月底至八月初,被告人戴立清積極參與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王洪文為首策劃圍攻、打砸上海柴油機廠的大規模武鬥,鎮壓群眾。七月三十一日,戴立清夥同陳阿大等在泰安路非法綁架群眾。八月四日,在王洪文直接指揮下,調集隊伍,從水、陸兩路圍攻上海柴油機廠,戴立清參與現場指揮,關押和打傷了大批群眾,造成嚴重後果。
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九日,被告人戴立清在馬天水的支持下,召開全市科技系統大會,煽動說:科技系統「特務多、集團性案件多、現行反革命多」,「是特務、叛徒成堆的地方」,致使大批科技人員、幹部和群眾被誣陷為「特務」、「反革命」,遭到殘酷迫害,有的被迫害致死。在此前後,戴立清還誣陷上海有機化學研究所代理所長汪猷是「中統特務」,誣陷上海生物化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彭加木有「特務嫌疑」,剝奪了他們的行動自由,並非法抄家,株連家屬,後果嚴重;誣陷七O八研究所所長李志俠是 "現行反革命」,致使李志俠被逮捕關押五年多。上海第六絲織廠職工秦明芳,反對江青反革命集團誣陷迫害國家主席劉少奇、指斥王洪文是反革命,戴立清夥同黃金海對秦明芳進行迫害,致使秦明芳遭受關押,折磨成瘋。戴立清還在王洪文指使下,對國防科委十四院幹部苗寶鵬非法綁架關押,殘酷迫害。
一九七六年十月,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後,被告人戴立清積極參與徐景賢、王秀珍策動武裝叛亂。十二日、十三日,戴立清參與葉昌明、陳阿大在市工人文化宮和市總工會召集的策劃武裝叛亂活動,共謀確定進行反革命煽動,由戴立清負責設在上海第三十一棉紡織廠的秘密聯絡點,並主持起草武裝叛亂用的標語口號。在此期間,戴立清又對上海後方基地負責人部署武裝叛亂,指使他們加強值班,加強"民兵」訓練,加強武器彈藥的檢査,密切注視上海至屯溪沿線動態,並對上海後方基地駐滬工作組負責人說:「現在情況嚴重」,"準備他們大兵壓境」,指派他們連夜趕往後方基地加緊部署。戴立清還夥同馬振龍趕到江南造船廠「民兵」指揮點,要拉出"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活動。由於黨中央採取了強有力的措施和上海軍民的堅決鬥爭,他們的武裝叛亂終未得逞。
上述罪行,有證人證言和查獲的書證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人戴立清供認了主要犯罪事實。
本庭確認:被告人戴立清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為目的,積極參加江青反革命集團陰謀顛覆政府,是江青反革命集團在上海的骨幹。戴立清犯有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罪、策動武裝叛亂罪、反革命傷人罪和誣告陷害罪,嚴重危害了人民民主專政制度和社會主義的社會秩序。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衛社會主義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適用法律的規定和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三十八條以及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戴立清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刑期自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收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天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和副本,上訴於上海市髙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審判長 許錦峰
人民陪審員 李有則
人民陪審員 夏宗輝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劉玫英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