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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立清反革命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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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立清反革命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
本作品收錄於《历史的审判

戴立清反革命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起诉书

(82)沪检分诉字第63号

被告人戴立清,男,四十四岁,山东省郯城县人。原是上海标准件材料一厂临时工。“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共上海后方基地委员会副书记、市总工会常委。因犯反革命罪,由上海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已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査确认:被告人戴立清是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骨干。“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的指挥下,积极参与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等人一系列篡党夺权的犯罪活动,妄图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文化大革命”初期,戴立清参与王洪文、潘国平煽动冲砸《解放日报》社,制造动乱。为了巩固他们已篡夺的权力,实行反革命统治,煽动“打砸抢”,制造武斗,镇压、迫害干部和群众。在科技界制造冤案,诬陷、迫害大批科技人员。

“四人帮”被粉碎后,积极参与策动武装叛乱。戴立清所进行的犯罪活动,使上海人民遭受严重灾难,给国家造成严重危害。被告人戴立清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初,戴立清参与王洪文、潘国平煽动冲砸《解放日报》社,制造动乱。这次事件,造成《解放日报》停刊六天,十余名领导干部和报社工作人员遭受人身迫害。

二、一九六七年七月至八月,在王洪文的直接指挥下,戴立清和陈阿大、叶昌明、王秀珍等人,多次密谋围攻上海柴油机厂。七月二十九日,戴立清参与策划制定了行动方案。为排除阻力,七月三十一日,戴立清和陈阿大、叶昌明、张宝林、胡永年等人,非法绑架、关押群众二十五人,其中七人被关押达八年之久。八月一日和三日,戴立清参与王洪文等人,部署各区组织队伍,具体布置行动方案。八月四日,他们调集了上千辆汽车和船只,蒙骗大批群众,携带铁棍、长矛等器械,从水陆两路围攻上海柴油机厂。戴立清积极参与现场指挥。这次事件,关押、伤残六百五十人,厂房设备遭到严重破坏。

三、一九六八年十一月、十二月,戴立清诬陷原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代所长汪猷、原上海生物化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彭加木是所谓“特务嫌疑”,将汪、彭二人关押,进行迫害。一九六九年七月,原七〇八所所长李志侠因反对林彪、张春桥,被戴立清诬陷为“现行反革命”,致李遭逮捕,关押五年之久。一九六九年七月,国防科委十四院干部苗宝鹏来沪工作时,对王洪文控制的“工宣队”流露不满。戴立清即将情况报告王洪文。在王洪文的授意下,戴立清指使岑麒麟将苗秘密绑架关押,毒打成伤。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九日,在全市科技系统召开的大会上,戴立清诬陷科技系统“特务多,集团性案件多,现行反革命多”;马天水在会上也竭力进行煽动。致使大批科技人员被诬陷为“特务”、“反革命”,遭到严重摧残。仅大会后的二十天内,即被打死二人,逼死五人。

一九六八年五月,上海第六丝织厂工人秦明芳,公开反对对国家主席刘少奇的诬陷、迫害,指斥王洪文等人是反革命。戴立清和黄金海对秦明芳进行迫害,致秦遭关押,折磨成疯。

四、一九七六年十月八日,徐景贤、王秀珍等人,获悉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的消息后,决定发动武装叛乱。戴立清被陈阿大、叶昌明等人从市五•七干校召回后,立即参加了策动武装叛乱的犯罪活动。

十二日下午和十三日凌晨,戴立清先后在市工人文化宫和市总工会,和胨阿大、叶昌明、黄金海、马振龙等人密谋决定,由戴立清和黄金海在上海第三十一棉纺织厂设立秘密联络点,主持起草武装叛乱用的标语口号;分批向区、县、局工会负责人进行反革命煽动。

十二日和十三日,戴立清多次向上海后方基地负责人作了武装叛乱的部署。要他们“加强武器弹药检査和保管”,“加强民兵值班”,“密切注意上海至屯溪沿线情况”;对后方基地驻沪工作组负责人说:“现在情况严重,斗争尖锐复杂,准备他们大兵压境,所以在(上海)部署民兵”,指使他们连夜赶往后方基地,催促后方基地负责人加紧部署。

十三日上午,戴立清和黄金海一起,向上海第三十棉纺织厂、上海标准件材料一厂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反革命煽动。下午,戴立清和马振龙到江南造船厂“民兵”秘密指挥点,继续策动武装叛乱。由于中央采取有力措施和上海军民的坚决斗争,及时制止了他们的犯罪活动。

被告人戴立清所犯的严重罪行,有干部和群众的检举,被害人的陈述,同案人的供述,有査获的书证,完全证明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戴立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犯有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策动武装叛乱罪、反革命伤人罪、诬吿陷害罪。特依法提起公诉,请予惩处。

此致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薛良生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日


为被告人戴立清辩护的辩护词(略)

律师 戴汉民 许润生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82)沪中刑字第375号

公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薛良生。

被告人:戴立清,男,现年四十四岁,汉族,山东省郯城县人。原是上海标准件材料一厂临时工,“文化大革命”期间曾任中共上海后方基地委员会副书记,市总工会常务委员。家住本市东安二村九十七号21—22室。现在押。

辩护人:上海市第一法律顾问处律师戴汉民、许润生。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就被告人戴立清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一案,于一九八二年七月二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七月二十八日至八月二十三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庭对被告人戴立清反革命一案业经审理终结,查明犯罪事实如下:

一九六七年七月底至八月初,被告人戴立清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王洪文为首策划围攻、打砸上海柴油机厂的大规模武斗,镇压群众。七月三十一日,戴立清伙同陈阿大等在泰安路非法绑架群众。八月四日,在王洪文直接指挥下,调集队伍,从水、陆两路围攻上海柴油机厂,戴立清参与现场指挥,关押和打伤了大批群众,造成严重后果。

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九日,被告人戴立清在马天水的支持下,召开全市科技系统大会,煽动说:科技系统“特务多、集团性案件多、现行反革命多”,“是特务、叛徒成堆的地方”,致使大批科技人员、干部和群众被诬陷为“特务”、“反革命”,遭到残酷迫害,有的被迫害致死。在此前后,戴立清还诬陷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代理所长汪猷是“中统特务”,诬陷上海生物化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彭加木有“特务嫌疑”,剥夺了他们的行动自由,并非法抄家,株连家属,后果严重;诬陷七O八研究所所长李志侠是 "现行反革命”,致使李志侠被逮捕关押五年多。上海第六丝织厂职工秦明芳,反对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国家主席刘少奇、指斥王洪文是反革命,戴立清伙同黄金海对秦明芳进行迫害,致使秦明芳遭受关押,折磨成疯。戴立清还在王洪文指使下,对国防科委十四院干部苗宝鹏非法绑架关押,残酷迫害。

一九七六年十月,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后,被告人戴立清积极参与徐景贤、王秀珍策动武装叛乱。十二日、十三日,戴立清参与叶昌明、陈阿大在市工人文化宫和市总工会召集的策划武装叛乱活动,共谋确定进行反革命煽动,由戴立清负责设在上海第三十一棉纺织厂的秘密联络点,并主持起草武装叛乱用的标语口号。在此期间,戴立清又对上海后方基地负责人部署武装叛乱,指使他们加强值班,加强"民兵”训练,加强武器弹药的检査,密切注视上海至屯溪沿线动态,并对上海后方基地驻沪工作组负责人说:“现在情况严重”,"准备他们大兵压境”,指派他们连夜赶往后方基地加紧部署。戴立清还伙同马振龙赶到江南造船厂“民兵”指挥点,要拉出"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活动。由于党中央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和上海军民的坚决斗争,他们的武装叛乱终未得逞。

上述罪行,有证人证言和查获的书证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戴立清供认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庭确认:被告人戴立清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为目的,积极参加江青反革命集团阴谋颠覆政府,是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骨干。戴立清犯有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反革命伤人罪和诬告陷害罪,严重危害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以及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戴立清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髙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 许锦峰

人民陪审员 李有则

人民陪审员 夏宗辉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玫英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