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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改各省重複縣名撮舉理由分別說明請鑒核批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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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改各省重複縣名撮舉理由分別說明請鑒核批示文
作者:朱啟鈐 中華民國
1914年1月30日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北洋政府)
民國3年2月5日政府公報第628號

  內務總長朱啟鈐呈 大總統擬改各省重複縣名撮舉理由分別說明請鑒核批示文並 批(附清單

  為呈請事。竊維禹貢,州域經緯乎山川,嬴秦郡邑淵源於地理,舉其名如見其地,審其義即辨其疆。是故雖經遷變,終古猶資識別。降及兩漢,迄於明清,歷年久遠,拓地恢廓,建置併析,糾紛參錯,混郡邑而從同。幾南朔之不辨,溯厥由來約略可數。昔唐之藩鎮隨鎮地而定軍名,宋之軍號遂因軍而更名。地膚廓浮詞無關地理。其弊一也。帝王臨御避忌滋甚,郡邑因諱二易名。實由漢文所自始,歷代仿效,積年浸多,歷史之觀念既晦,山川之名義無存,其弊二也。更或以弇陋浮靡之習,喜巫祝頌禱之詞,例如慶康興昌安寧化定等類,無處蔑有視聽寢淆地望難徵,其弊三也。又若兵震殊方澤被海隅,矜武功而置郡,拓岩疆而區邑後,世寧遠威遠鎮邊定邊諸稱,由斯濫觴邊陲式廓沿襲益繁,其弊四也。凡此四端,胥為郡邑同名之原,其外或采紀年,或因祥瑞,置山川地理於不問,遂重複相仍而無極,故唐縣名同者僅十九,而宋則益為三十矣,明縣名重者四十二,而清則倍蓰之矣。洎民國肇造,天下為縣,於是二縣同名者七十四,三縣同名者十有二,四縣同名者四,五縣同名者三,六縣同名者一。稽其總數,實七倍於唐時。施之政事則彼省與此省糅難播,諸重譯則甲縣與乙縣混淆,鄉土之觀感易泯,地理之名實不符。丁大政之革新,蘄人心之愛國,允宜丕揚國光冀諸勿墜,況土地為立國之本,正名實敷政之先,關係重大,曷容縷晰是。特督飭員司鈞稽載籍,舉全國重複縣名一百二十六處,統為擬定。凡兩縣同名,存其先置,新名從同,仍還故稱,其或通商之大埠新拓之邊方習稱已久驟革匪便,仍其舊貫藉少紛更。至於擬定新名之標準,均以古代郡邑境內山川為限,庶幾顧而有徵以矯陋習,謹撮舉理由分別說明,恭呈鈞覽,伏乞核定頒行所有擬改各省重複縣名,緣由是否有當,理合呈請 大總統鑒核批示。謹呈。

  批據呈已悉,應如所擬辦理。此批。單存。

  大總統印

  中華民國三年一月三十日

  國務總理 熊希齡

  內務總長 朱啟鈐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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