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訂資政院院章
外觀
改訂資政院院章 大清資政院會同內閣總協理大臣 宣統三年六月初八日 1911年7月3日 公布於政治官報六月十二日第一千三百二十三號 |
第一章 總綱
[編輯]第一條
- 資政院欽遵 諭旨。以取決公論。預立上下議院基礎爲宗旨。
第二條
- 資政院總裁一人。總理全院事務。以王公大臣著有勳勞通達治體者由 特旨簡充。
第三條
- 資政院副總裁一人。佐理全院事務。以三品以上大員著有才望學識者。由 特旨簡充。
第四條
- 資政院議員。以 欽選及互選之法定之。
第五條
- 資政院議員。於院中應有之權。一律同等。無所軒輊。
第六條
- 資政院會議期。分爲二種。一常年會。一臨時會。常年會每年一次。會期以三個月爲率。臨時會無定次。會期以一個月爲率。
第七條
- 資政院開會閉會。均明降 諭旨。刋布官報。
第八條
- 資政院開會之日。恭請 聖駕臨幸。或由 特旨派遣親貴大臣恭代行開會禮。宣讀開會 諭旨。
第二章 議員
[編輯]第九條
- 資政院議員。由左列各項人員。年滿三十歲以上者選充。
- 一、宗室王公世爵。
- 一、滿漢世爵。
- 一、外藩(蒙藏回)王公世爵。
- 一、宗室覺羅。
- 一、各部院衙門官四品以下七品以上者。但審判官檢察官及巡警官。不在其列。
- 一、碩學通儒。
- 一、納稅多額者。
- 一、各省諮議局議員。
第十條
- 資政院議員定額如左。
- 一、由宗室王公世爵充者。以十六人爲定額。
- 一、由滿漢世爵充者。以十二人爲定額。
- 一、由外藩王公世爵充者。以十四人爲定額。
- 一、由宗室覺羅充者。以六人爲定額。
- 一、由各部院衙門官充者。以三十二人爲定額。
- 一、由碩學通儒充者。以十人爲定額。
- 一、由納稅多額充者。以十人爲定額。
- 一、由各省諮議局議員充者。以一百人爲定額。
第十一條
- 資政院議員 欽選、互選之別如左。
- 一、宗室王公世爵、滿漢世爵、外藩王公世爵、宗室覺羅、各部院衙門官、碩學通儒、及納稅多額者 欽選。
- 一、各省諮議局議員互選。 互選後。由該省督撫覆加選定。咨送資政院。
第十二條
- 資政院議員 欽選及互選詳細辦法。照另定選舉章程辦理。
第十三條
- 資政院議員。以三年爲任期。任滿一律改選。
第三章 職掌
[編輯]第十四條
- 資政院應行議決事件如左。
- 一、國家歲出入豫算事件。
- 二、國家歲出入決算事件。
- 三、稅法及公債事件。
- 四、法律及修改法律事件。但憲法不在此限。
- 五、其餘奉 特旨交議事件。
第十五條
- 前條所列第一至第四各款議案。應由國務大臣擬定具奏請 旨。於開會時交議。但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列事件。資政院亦得自行草具議案。
第十六條
- 資政院於第十四條所列事件議決後。由總裁、副總裁咨會國務大臣具奏。請 旨裁奪。
第四章 資政院與行政衙門之關繫
[編輯]第十七條
- 資政院議決事件。若國務大臣不以爲然。得聲敍原委事由。咨送資政院覆議。
第十八條
- 資政院於國務大臣咨送覆議事件。若仍執前議。應由資政院總裁、副總裁及國務大臣分別具奏。各陳所見。恭候 聖裁。
第十九條
- 資政院會議時。國務大臣得親臨會所。或派員到會。陳述所見。但不列議決之數。
第二十條
- 資政院於各行政衙門行政事件。如有疑問。得由總裁、副總裁咨請答覆。若國務大臣認爲必當祕密者。應將大致緣由聲明。
第二十一條
- 國務大臣如有侵奪資政院權限或違背法律等事。得由總裁、副總裁據實奏陳。請 旨裁奪。
- 前項奏陳事件。非有到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議決。
第五章 資政院與各省諮議局之關繫
[編輯]第二十二條
- 資政院於各省政治得失。人民利病。有所諮詢。得由總裁、副總裁劄行該省諮議局申覆。 除前項諮詢事件外。不得向各省諮議局行文。
第二十三條
- 各省諮議局與督撫異議事件。或此省與彼省之諮議局互相爭議事件。除關於行政事宜。咨送內閣核辦外。其餘均由資政院核議。議決後由總裁、副總裁咨會國務大臣具奏。請 旨裁奪。
- 前項核議事件。關涉某省者。該省諮議局所選出之議員。不得與議。應於會議之時。退出議場。
第六章 資政院與人民之關繫
[編輯]第二十四條
- 各省人民於關繫全國利害事件。有所陳請。得擬具說帖。並取具同鄕議員保結。呈送資政院核辦。
第二十五條
- 前條陳請事件。應先由議長交該管各股議員審查。如無違例不敬之語。方准收受。
- 其經審査後批駁者。在本會期內不得再行投遞。或另向他處投遞。
第二十六條
- 資政院於人民陳請事件。若該管各股議員。多數認爲合例可採者。得將該件提議作爲議案。其關於行政事宜者。應咨送內閣核辦。
第二十七條
- 資政院不得向人民發貼吿示。或傳喚人民。
第二十八條
- 資政院於民刑訴訟事件。槪不受理。 陳請事件。如有涉及訴訟者。不准收受。
第七章 會議
[編輯]第二十九條
- 資政院會議時。以總裁爲議長。副總裁爲副議長。議長有事故時。由副議長代理。
第三十條
- 資政院常年會。自九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初一日止。其有必須接續會議之事。得延長會期一個月以內。
第三十一條
- 資政院於常年會期以外。遇有緊要事件。由特旨召集臨時會。
第三十二條
- 資政院議員於召集後。應以抽籤分爲若干股。每股由議員互推一人爲股長。
第三十三條
- 資政院會議。非有議員過半數到會。不得開議。
第三十四條
- 資政院會議。以到會議員過半數之所決爲準。若可否同數。則取決於議長。
第三十五條
- 資政院自行提議事件。非有議員三十人以上之同意。不得作爲議案。
第三十六條
- 資政院於預算法律及其餘重要議案。應先由議長交該管各股議員調査明確。方得開議。
第三十七條
- 資政院會議。應由總裁、副總裁。先期將議事日表通知各議員。並咨送行政衙門查照。
- 議事日表。以 特旨及奏請交議事件列前。其因緊急事件。改定議事日表者。由行政衙門同意行之。
第三十八條
- 資政院議員。於議案有關繫本身或其親屬及一切職官例應迴避者。該員不得與議。應於會議之時。退出議場。
第三十九條
- 資政院議員。如原有專摺奏事之權者。於本院現行開議之事。不得陳奏。
第四十條
- 資政院議員。除現行犯罪外。於會期內。非得本院承諾。不得逮捕。
第四十一條
- 資政院議員。於本院議事範圍內所發言論。不受院外之詰責。其以所發言論在外自行刋布者。如有違犯。仍照各本律辦理。
第四十二條
- 資政院會議。不禁旁聽。其有左列事由。經議員公認者。不在此限。
- 一、行政衙門咨請禁止者。
- 二、總裁、副總裁同意禁止者。
- 三、議員三十人以上提議禁止者。
第四十三條
- 資政院議事細則。分股辦事細則。及旁聽規則。另行釐定。
第八章 紀律
[編輯]第四十四條
- 資政院議場內。應分設守衞警官及巡官巡警。聽候議長指揮。其員額及守衞章程。另行釐定。
第四十五條
- 資政院議員。於會議時。有違背院章及議事規則者。議長得止其發議。違者得令退出。旁聽人有不守規則者。議長得令退出。
- 其因而紊亂議場秩序。致不能會議者。議長得令暫時停議。
第四十六條
- 資政院議員。有屢違院章。或語言行止謬妄者。停止到會。其情節重者。除名。
第四十七條
- 資政院議員。無故不應召集。或赴召集後無故不到會延至十日以上者。均除名。
第四十八條
- 資政院議員。有以本院之名義干預他事者。停止到會。其情節重者。除名。
第四十九條
- 資政院議員停止到會。以十日爲限。由總裁、副總裁同意行之。除名以到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第五十條
- 資政院議員有應行除名者。如係 欽選人員。應由總裁、副總裁奏明請 旨辦理。
第五十一條
- 資政院有左列情事。得由特旨諭令停會。
- 一、議事踰越權限者。
- 二、所決事件違背法律者。
- 三、所議事件與行政衙門意見不合尙待協商者。
- 四、議員在議場有狂暴舉動。議長不能處理者。停會之期。以十五日爲限。
第五十二條
- 資政院有左列情事。得由 特旨諭令解散。重行選舉。於五個月以內召集開會。
- 一、所決事件。有輕蔑 朝廷情形者。
- 二、所決事件。有妨害 國家治安者。
- 三、不遵停會之命令。或屢經停會。仍不悛改者。
- 四、議員多數不應召集。屢經督促。仍不到會者。
第九章 祕書廳官制
[編輯]第五十三條
- 資政院設祕書廳。掌本院文牘會計記載議事錄及一切庶務。
第五十四條
- 資政院祕書廳設祕書長一人。由總裁、副總裁遴保相當人員。咨會內閣請 旨簡放。
第五十五條
- 資政院祕書廳設一二三等祕書官各四人。由總裁、副總裁遴員咨會內閣奏補。
第五十六條
- 資政院祕書廳附設圖書室一所。掌收藏一切書籍之事。圖書室管理員一人。卽以祕書官兼充。
第五十七條
- 祕書廳祕書長承總裁、副總裁之命。監督本廳一切事宜。
第五十八條
- 祕書官承祕書長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第五十九條
- 祕書廳分爲四科如左。
- 一、機要科。
- 一、議事科。
- 一、速記科。
- 一、庶務科
第六十條
- 祕書廳應設書記及速記生等員額。由祕書長酌量事務繁簡。稟承總裁、副總裁酌定。
第六十一條
- 祕書廳辦事細則。由祕書長擬訂。呈候總裁、副總裁核定施行。
第十章 經費
[編輯]第六十二條
- 資政院經費。其款目如左。
- 一、總裁、副總裁公費。
- 二、議員公費及旅費。
- 三、祕書廳經費及守衞經費。
- 四、雜費及預備費。
第六十三條
- 資政院經費。由度支部每年歸入預算。按數支撥。
附條
[編輯]第一條
- 本章程以奏准奉 旨之日起。爲施行之期。
第二條
-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總裁、副總裁會同內閣總理大臣奏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