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對「國營企業」等名稱用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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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院對「國營企業」等名稱用法的規定
1952年9月2日
發布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文件

  關於各級政府所經營的企業,目前有稱「國營企業」的,有稱「公營企業」的,名稱殊不一致。為此,政務院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中央及大行政區各部門投資經營的企業(包括大行政區委託省市代管的),稱「國營企業」。

  二、凡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資經營的企業,稱「地方國營企業」。

  三、政府與私人資本合資,政府參加經營管理的企業,稱「公私合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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