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對「國營企業」等名稱用法的規定
外觀
政務院對「國營企業」等名稱用法的規定 1952年9月2日 發布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
文件 |
關於各級政府所經營的企業,目前有稱「國營企業」的,有稱「公營企業」的,名稱殊不一致。為此,政務院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中央及大行政區各部門投資經營的企業(包括大行政區委託省市代管的),稱「國營企業」。
二、凡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資經營的企業,稱「地方國營企業」。
三、政府與私人資本合資,政府參加經營管理的企業,稱「公私合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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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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