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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院秘書廳關於嚴格遵照統一發布新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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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院秘書廳
關於嚴格遵照統一發布新聞的通知

1951年6月13日
發布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秘書廳
中國法院網

自從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九日政務院頒布了《關於統一發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重要新聞的暫行辦法》以後,各機關關於發布重要新聞時,一般均能遵照執行;但也還有些部門未能切實遵照,甚至對個別重要新聞的發布,既未經行政會議或負責首長審閱文稿內容。又未遵照規定送交國家通訊社統一發布,而徑送《人民日報》發表。因此,使新聞的正確性和負責性都不能完全有保障。為防止此種現象繼續發生,特再通知:

一、 各機關關於重要新聞的發布,必須嚴格遵照《關於統一發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重要新聞的暫行辦法》切實執行。

二、 凡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所屬各機關的公告(如文告、法律、法令、 決議、 命令、訓令、通令、計劃、方針、外交條約、外交文書、判決、起訴書等)和一切公告性新聞(如重要會議、重要措施、政令解釋、工作總結、外交事件、重要案件等),在送發之前,必須經由機關首長批准;尤其重要者,須由主管首長簽送總理批准,始得發布。

三、 凡未遵照以上兩項規定手續辦理的,新華通訊社及人民日報社不予發布或刊載。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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