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協商會議改組政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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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協商會議決議案之政府組織案
1946年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為政協決議之一部分。

一,關於國民政府委員者

中國國民黨在國民大會未舉行之前,為準備實施憲政起見,修改國民政府組織法,以充實國民政府委員會,其修改要點如左:

  1. 國民政府委員名額定位四十人(內有五院院長為當然委員)
  2. 國民政府委員由國民政府主席就中國國民黨內外人士選任之。
  3. 國民政府委員會為政府之最高國務機關。
  4. 國民政府委員會討論及議決之事如左:甲,立法原則;乙,施政方針;丙,軍政大計;丁,財政計劃及預算;戊,各部會長官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之任免,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之任用事項;己,主席交議事項;庚,委員三人以上聯署提出之建議事項。
  5. 國民政府主席對於國民政府委員會之建議,如認為執行有困難時,得提交複議,複議時如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員仍主張維持原案,該案應予執行。
  6. 國民政府委員會之一般議案,以出席委員之過半數通過之。國民政府委員會所討論之議案,其性質涉及施政綱領之變更者,須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贊成始得議決某一議案,如其內容是否涉及施政綱領之變更發生疑義時,有出席委員之過半數解釋之。
  7. 國民政府委員會每兩周開會一次,必要時主席得召集臨時會議。

二,關於行政院方面者

  1. 行政院各部會長官均為政務委員,並得設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三人至五人。
  2. 行政院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及部會長官,均可由各黨派及無黨派人士參加。

三,其它

  1. 在憲法實施前,國民參政會人數應否增加,職權應否提高,由政府斟酌情形定之。
  2. 中央及地方行政機關之用人,應本惟才惟賢之義,不得有黨派之歧視。

附註:

  1. 國民政府主席提請選任無黨派人士為國府委員時,由各黨派自行提名,但主席不同意時,由各該黨派另提人選。
  2. 國民政府主席提請選任無黨派人士為國府委員時,如所提人選有為各被選人三分之一所反對者,則主席須重新考慮,另行選任之。
  3. 國府委員名額之半,由國民黨人員重任,其餘半數,由其它各黨派及社會賢達充任,其分配另行商定。
  4. 行政院現有部會及擬設之不管部會政務委員總額中,將以七席或八席約請國民黨以外人士擔任。
  5. 關於國民黨以外人士所擔任之部會數目,於會後繼續磋商。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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