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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疏議 (四部叢刊本)/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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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 故唐律疏議 卷十二
唐 長孫無忌 等奉勅撰 宋 孫奭 等撰律音義張元濟 撰校勘記 吳潘氏滂憙齋藏宋刊本 音義用景宋鈔本
卷第十三

故唐律䟽議卷第十二戶婚凡一十四條

 䟽議曰戶婚律者漢相蕭何承秦六篇律後

 加廐興戶三篇為九章之律迄至後周皆名

 戶律北齊以婚事附之名為婚戶律隋開皇

 以戶在婚前改為戶婚律既論職司事訖即

 戶口婚姻故次職制之下

諸脫戶者家長徒三年無課役者減二等女戶

又減三等謂一戶俱不附貫若不由家長罪其所由即見在役任者雖脫戶及計口

多者各從漏口法

 䟽議曰率土黔庶皆有籍書若一戶之內盡

 脫漏不附籍者所由家長合徒三年身及戶

 內並無課役者減二等徒二年若戶內並無

 男夫直以女人為戶而脫者又減三等合杖

 一百注云謂一戶俱不附貫此文不計人數

 唯據脫戶縱一身亦為一戶不附即依脫戶

 合徒三年縱有百口但一口附戶自外不附

 止從漏口之法若不由家長謂家長不知脫

 戶之情罪其所由家長不坐即見在役任者

 謂身見在官驅使而戶籍無名雖脫戶從漏

 口法既見在役任即無課調若一身脫戶合

 杖六十及計口多者從漏口法漏有課口罪

 止徒三年漏無課口罪止徒一年半

脫口及増減年狀謂疾老中小之類以免課役者一口

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䟽議曰謂脫口及増年入老減年入中小及

 増狀入疾其從殘疾入廢疾從廢疾入篤疾

 廢疾雖免課役若入篤疾即得侍人故云之

 𩔖罪止徒三年

其増減非免課役及漏無課役口者四口為一

口罪止徒一年半即不滿四口杖六十部曲奴婢亦同

 䟽議曰口雖有所増減非免課役者謂増減

 其年不動課役其漏無課役口者謂身雖是

 丁見無課役及疾老中小若婦女四口為一

 口罪止徒一年半漏四口徒一年十二口徒

 一年半不滿四口杖六十並謂無課役者若

 其戶內漏口或有課役無課役罪名不等者

 從併滿之法以課口累不課口科之若課口

 自一口至罪止或累併不加重者止從一重

 科之奴婢部曲亦同不課之口律稱以免課

 役課役理不相須一事得免即從脫漏之法

諸里正不覺脫漏増減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

一等過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不覺脫戶

者聽從漏口法州縣脫戶亦凖此若知情者各同家長法

 䟽議曰里正之任掌案比戶口収手實造籍

 書不覺脫漏戶口者脫謂脫戶漏謂漏口及

 增減年狀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過杖一

 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裡正不覺脫戶

 者聽從漏口法不限戶內口之多少皆計口

 科之州縣脫戶亦準此計口科罪不依脫戶

 為法若知脫漏増減之情者緫計里內脫漏

 増減之口同家長罪法州縣計口罪亦凖此

 其脫漏戶口之中若有知情不知情者亦依

 併滿之法為罪

諸州縣不覺脫漏増減者縣內十口笞三十三

十口加一等過杖一百五十口加一等州隨

所管縣多少通計為罪通計謂管二縣者二十口笞三十管三縣

者三十口笞三十之類計加亦凖此若脫漏増減併在一縣者得以請縣通之若止管一

縣者減縣罪一等餘條通計準此各罪止徒三年知情者各

從里正法不覺脫漏増減無文簿者官長為首有文簿者主典為首佐職以下

節級連坐

 䟽議曰州縣不覺脫漏増減者與上條里正

 不覺脫漏増減義同十口笞三十三十口加

 一等即是二百二十口杖一百過杖一百五

 十口加一等州隨所管縣多少通計為罪若

 管二縣以上即須通計謂管二縣者二十口

 笞三十管三縣者三十口笞三十之類計加

 亦凖此謂一縣三十口加一等即州管二縣

 者六十口加一等管三縣者九十口加一等

 若管十縣三百口加一等若脫漏増減併在

 一縣謂管三縣一縣內脫漏三十口州始笞

 三十若管四縣一縣內脫漏四十口州亦笞

 三十故云得以諸縣通之若止管一縣者減

 縣罪一等謂縣脫三十口州得笞二十之類

 餘條通計凖此謂一部律內州管縣監管牧

 折衝府管校尉應通計者得罪亦凖此各罪

 止徒三年知情者各同里正法其州縣知情

 得罪同里正法里正又同家長之法共前條

 家長脫漏罪同

 注不覺脫漏増減無文簿者官長為首有文

 簿者主典為首佐職以下節級連坐

 䟽議曰不覺脫漏増減無簿帳及不附籍書

 宣導既是長官事由檢察違失故以長官為

 首皆同不覺脫漏増減之坐次通判官為第

 二從判官為第三從典為第四從見有文簿

 致使脫漏増減者勘檢既由案主即用典為

 首判官為第二從通判官為第三從長官為

 第四從其間有知情之官並同家長之罪即

 從私犯首從科之不知情者自依公坐之法

諸里正及官司妄脫漏増減以出入課役一口

徒二年二口加一等𧷢重入已者以枉法論至

死者加役流入官者坐𧷢論

 䟽議曰里正及州縣官司各於所部之內妄

 為脫漏戶口或増減年狀以出入課役一口

 徒一年二口加一等十五口流三千里若有

 因脫漏増減取其課調入已計𧷢得罪重於

 脫漏増減口罪者即凖𧷢以枉法論計𧷢至

 死者加役流其𧷢入官者坐𧷢論其品官受

 𧷢雖輕以枉法論一疋以上即除名不必要

 須𧷢重衆人之物亦累倍而論之

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若由家長家長當罪已除貫

者徒一年本貫主司及觀寺三綱知情者與同

罪若犯法合出觀寺經斷不還俗者從私度法

即監臨之官私輒度人者一人杖一百二人加

一等

 䟽議曰私入道謂為道士女冠僧尼等非是

 官度而私入道及度之者各杖一百注云若

 由家長家長當罪既罪家長即私入道者不

 坐已除貫者徒一年及度之者亦徒一年本

 貫主司謂私入道人所屬州縣官司及所住

 觀寺三綱知情者各與入道人及家長同罪

 若犯法還俗合出觀寺官人斷訖牒觀寺知

 仍不還俗者從私度法斷後陳訴須著俗衣

 仍披法服者從私度法科杖一百即監臨之

 官不依官法輒度人者一人杖一百二人加

 一等罪止流三千里若州縣官司所度人免

 課役多者當條雖有罪名所為重者自從重

 論並依上條妄増減出入課役科之其官司

 私度人𬒳度者知私度情而受度者為從坐

 若不知私度情者而受度人無罪

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

別籍異財不相須下條凖此

 䟽議曰稱祖父母父母在則曽高在亦同若

 子孫別生戶籍財産不同者子孫各徒三年

 注云別籍異財不相須或籍別財同或戶同

 財異者各徒三年故云不相須下條準此謂

 父母䘮中別籍異財亦同此義

若祖父母父母令別籍及以子孫妄繼人後者

徒二年子孫不坐

 䟽議曰若祖父母父母處分令子孫別籍及

 以子孫妄繼人後者得徒二年子孫不坐但

 雲別籍不雲令其異財令異財者明其無罪

諸居父母䘮生子及兄弟別籍異財者徒一年

 䟽議曰居父母䘮生子已於名例免所居官

 章中解訖皆謂在二十七月內而姙娠生子

 者及兄弟別籍異財各徒一年別籍異財不

 相須其服內生子事若未發自首亦原

諸飬子所飬父母無子而捨去者徒二年若自

生子及本生無子欲還者聽之

 䟽議曰依戶令無子者聽飬同宗於昭穆相

 當者既𫎇収飬而輙捨去徒二年若所飬父

 母自生子及本生父母無子欲還本生者並

 聽即兩家並皆無子去住亦任其情若飬處

 自生子及雖無子不願留飬欲遣還本生者

 任其所飬父母

即飬異姓男者徒一年與者笞五十其遺棄小

児年三嵗以下雖異姓聽収飬即從其姓

 䟽議曰異姓之男本非族類違法収飬故徒

 一年違法與者得笞五十飬女者不坐其小

 兒年三嵗以下本生父母遺棄若不聽収飬

 即性命將絶故雖異姓仍聽収飬即從其姓

 如是父母遺失於後來識認合還本生失兒

 之家量酬乳哺之直

諸立嫡違法者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無

子者得立庶以長不以長者亦如之

 䟽議曰立嫡者本擬承襲嫡妻之長子為嫡

 子不依此立是名違法合徒一年即嫡妻年

 五十以上無子者謂婦人年五十以上不復

 乳育故許立庶子為嫡皆先立長不立長者

 亦徒一年故云亦如之依令無嫡子及有罪

 疾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

 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

 庶孫曽玄以下凖此無後者為戶絶

諸飬雜戶男爲子孫者徒一年半飬女杖一百

官戶各加一等與者亦如之

 䟽議曰雜戶者前代犯罪沒官散配諸司驅

 使亦附州縣戶貫賦役不同白丁若有百姓

 飬雜戶男爲子孫者徒一年半飬女者杖一

 百飬官戶者各加一等官戶亦是配𨽻沒官

 唯屬諸司州縣無貫與者各與飬者同罪故

 雲亦如之雖㑹赦皆合改正若當色自相飬

 者同百姓飬子之法雜戶飬官戶或官戶飬

 雜戶依戶令雜戶官戶皆當色為婚據此即

 是別色凖法不得相飬律既不制罪名宜依

 不應為之法飬男從重飬女從輕若私家部

 曲奴婢飬雜戶官戶男女者依名例律部曲

 奴婢有犯本條無正文者各凖良人皆同百

 姓科罪

若飬部曲及奴為子孫者杖一百各還正之

及主自飬者聽從良

 䟽議曰良人飬部曲及奴為子孫者杖一百

 各還正之謂養雜戶以下雖㑹赦皆正之各

 從本色注云無主謂所養部曲及奴無本主

 者及主自養謂主養當家部曲及奴為子孫

 亦各杖一百並聴從良為其經作子孫不可

 充賤故也若養客女及婢為女者從不應為

 輕法笞四十仍準飬子法聴從良其有還壓

 為賤者並同放奴及部曲為良還壓為賤之

 法

諸放部曲為良巳給放書而壓為賤者徒二年

若壓為部曲及放奴婢為良而壓為賤者各減

一等即壓為部曲及放為部曲而壓為賤者又

各減一等各還正之

 䟽議曰依戶令放奴婢為良及部曲客女者

 並聴之皆由家長給手書長子以下連署仍

 經本屬申牒除附若放部曲客女為良壓為

 賤者徒二年若壓為部曲者謂放部曲客女

 為良還壓為部曲客女及放奴婢為良還壓

 為賤各減一等合徒一年半即壓為部曲者

 謂放奴婢爲良壓爲部曲客女及放爲部曲

 者謂放奴婢爲部曲客女而壓爲賤者又各

 減一等合徒一年仍並改正從其本色故云

 各還正之此文不言客女者名例律稱部曲

 者客女同故解同部曲之例

 問曰放客女及婢爲良卻留爲妾者合得何罪

 荅曰妾者娶良人爲之據戶令自贖免賤本

 主不留爲部曲者任其所樂況放客女及婢

 本主留爲妾者依律無罪凖自贖免賤者例

 得留為妾

 又問部曲娶良人女為妻夫死服滿之後即

 合任情去住其有欲去不放或因壓留為妾

 及更抑配與部曲及奴各合得何罪

 荅曰服滿不放律無正文當不應為重仍即

 任去若元取當色為婦未是良人留充本色

 準法無罪若是良人女壓留為妾即是有所

 威逼從不應得為重科或抑配與餘部曲同

 放奴婢為良𨚫壓為部曲合徒一年如配與

 奴同與奴娶良人女合徒一年半上籍為婢

 者流三千里此等轉嫁為妻及妾兩和情願

 者並不合得罪唯本是良者不得願嫁賤人

諸相冐合戶者徒二年無課役者減二等謂以踈為親及

有所規避者主司知情與同罪

 䟽議曰依賦役令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若

 郡王期親及同居大功親五品以上及國公

 同居期親並免課役既為同居有所蠲免相

 冐合戶故得徒二年無課役者或籍資䕃贖

 罪事既輕於課役故減二等得徒一年注云

 謂以踈為親律令所䕃各有等差若以踈相

 合即失戶數規其資䕃即失課役如斯合戶

 得此徒刑若蠲免更多或假䕃重者各依本

 法自從重論主司知情與同罪主司謂里正

 以上知冐戶情有課役無課役各與同罪

即於法應別立戶而不聽別應合戶而不聽合

者主司杖一百

 䟽議曰應別謂父母終亡服紀已闋兄弟欲

 別者應合戶謂流離失郷父子異貫依令

 合戶而主司不聽者各合杖一百應別應合

 之類非止此條略舉為例餘並凖此

諸同居卑㓜私輒用財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

等罪止杖一百即同居應分不均平者計所侵

坐𧷢論減三等

 䟽議曰凢是同居之內必有尊長尊長既在

 子孫無所自專若卑㓜不由尊長私輒用當家

 財物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即同居應分謂凖令分別而財物不均平者

 凖戶令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妻家

 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違

 此令文者是為不均平謂兄弟二人均分百

 疋之絹一取六十疋計所侵十疋合杖八十

 之類是名坐𧷢論減三等

諸賣口分田者一畒笞十二十畒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地還本主財沒不追即應合賣者不用

此律

 䟽議曰口分田謂計口受之非永業及居住

 園宅輒賣者禮雲田裡不鬻謂受之於公不

 得私自鬻賣違者一畒笞十十畒加一等罪

 止杖一百賣一頃八十一畒即為罪止地還

 本主財沒不追即應合賣者謂永業田家貧

 賣供葬及田分田賣充宅及碾磑邸店之類

 狹鄉樂遷就寛者準令並許賣之其賜田欲

 賣者亦不在禁限其五品以上若勲官永業

 地亦並聽賣故云不用此律


故唐律䟽議卷第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