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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出版局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宣傳部《關於加強國內出版的內部書刊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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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宣傳部《關於加強國內出版的內部書刊管理工作的通知》
出綜字〔1984〕第89號
1984年2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出版局

  現將中央宣傳部《關於加強國內出版的內部書刊管理工作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你們儘快傳達到做出版、發行工作的全體同志,並根據「通知」精神,認真檢查本單位出版發行內部書刊的情況,研究制訂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嚴格按「通知」中的各項規定進行一次檢查,切實做好內部書刊出版發行的管理工作。如有特殊情況請書面報送我局。

附件:

關於加強國內出版的內部
書刊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宣通〔1984〕3號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宣傳部
1984年2月8日

  近年來,各地陸續發現將國內出版的內部供應的保密書刊在書店公開陳列和出售,造成了泄密,產生了嚴重的不良政治影響。據反映,遼寧、四川、山東、廣西和北京市等地書店,曾將《三中全會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紀要》、《黨史資料》叢刊、《中共黨史資料》(1982年第三集)等內部書刊賣給了外國人,有的經我有關部門交涉,雖已將售出的書刊追回,但已造成了難以挽回的損失。有的出版發行部門為了賺錢濫印濫發「內部圖書」的現象,曾經不斷發生,至今尚未引起足夠的重視。為了迅速改變這種狀況,應切實加強內部書刊出版發行的管理工作,現作如下規定:

  一、出版單位出版的所有內部書刊,必須明確規定讀者對象和供應範圍。發行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辦理,不得隨意改變和擴大。

  二、內部書刊一律由新華書店或出版單位自辦發行部門在內部出售。此類書刊不得批發給集體和個體書店、書攤,亦不得批發給城鄉供銷社和一般商業門市部出售,已批發出而尚未售出的,應全部收回。

  三、所有內部書刊,不得在公開報刊、廣播、電視上宣傳和刊登廣告,不得在門市部書架、書櫥上公開陳列。為了便於鑑別,內部書刊均要在封底和版權頁上註明「內部發行」字樣。原擬公開發行、後因故改為內部發行的,也應加蓋「內部發行」標記,並通知發行部門按規定的辦法出售。機密性較強的書刊,應由出版單位自辦發行。

  四、古舊書店回收的內部發行的書刊,亦須按規定的發行範圍出售,一律不得在門市部陳列。

  五、各級發行部門和自辦發行的出版單位,對內部發行的書刊要進行嚴格管理,並建立定期檢查制度。要加強對有關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切實遵守保密制度。對違反規定的失職人員,要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者,要追究責任,給予紀律處分。

  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在接到通知後,要根據通知精神,指定專人,對本地區內部發行書刊的管理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對外國人開放的旅遊城市和地區,要特別認真進行檢查和清理,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改進這方面的工作。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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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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