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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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83年) 文化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0年6月14日(現行條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6月2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13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制定8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1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0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30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宗旨)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文化業務,特設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 (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政策與相關法規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二、文化設施與機構之興辦、督導、管理、輔導、獎勵及推動。
  三、文化資產、博物館、社區營造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四、文化創意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五、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六、文學、多元文化、出版產業、政府出版品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七、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生活美學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八、國際及兩岸文化交流事務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九、文化人才培育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文化事項。

第三條 (部長、政務次長及常務次長之設置)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五條 (次級機關及其業務)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文化資產局:辦理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獎助事項。
  二、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執行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

第六條 (派員駐境外辦事)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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