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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通考/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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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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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漢昭帝始元二年,發習戰射士,調故吏將屯田張掖郡調,發遣之也。故吏,前為官職者

  宣帝神爵元年,後將軍趙充國擊先零羌,罷騎兵,屯田以待其敝。

  充國奏曰:"臣所將吏士、馬牛食,月用糧榖十九萬九千六百三十斛,鹽千六百九十三斛,茭槁二十五萬二百八十六石。難久不解,徭役不息,又恐他夷卒有不虞之變。且羌虜易以計破,難用兵碎也,故臣愚心以為擊之不便。計度臨羌東至浩音告音門,即金城郡廣武縣地。臨羌在今西平郡,羌虜故田及公田,民所未墾,可二千頃以上,願罷騎兵,留弛刑應募,及淮陽、汝南步兵與吏私從者,合凡萬二百八十一人,用榖月二萬七千三百六十三斛、鹽三百八斛,分屯要害處。冰解漕下,繕鄉亭,浚溝渠漕下,以水運木而下也,理湟音皇音陜以西道橋七十所,令可至鮮水左右。田事出,賦人二十畝田事出,謂至春人出營田也。賦謂班與之,至四月草生,發郡騎及屬國胡騎伉健各千,倅馬十二就草。倅馬,副馬。十二者,千騎則與副馬二百匹也,為田者遊兵,以充入金城郡,益積蓄,省大費。今大司農所轉榖至者,足支萬人一歲食。謹上田處及器用簿,唯陛下裁許。"又上便宜十二事:"步兵九校一部為一校,吏士萬人,留屯以為武備,因田致榖,威德並行,一也。又因摧折羌虜,令不得歸肥饒之地,貧破其眾,以成羌虜相畔之漸,二也。居民得並田作,不失農業,三也。軍馬一月之食,度支田士一歲,罷騎兵以省大費,四也。至春省田士卒,循河湟漕榖至臨羌,以示羌虜,揚威武,傳世折沖之具,五也。以閑暇時下所伐材,繕治郵亭,充入金城,六也。兵出,乘危僥幸,不出,令反畔之虜竄於風寒之地,離霜露、疾疫、瘃墮之患墮謂因寒而墮指也,坐得必勝之道,七也。亡經阻遠追死傷之害,八也。內不損威武之重,外不令虜得乘間之勢,九也。又亡驚動河南大開、小開皆羌種,使生他變,十也。治湟陿中道橋,令可至鮮水,以制西域,信威千里,從枕席上過師,十一也。大費既省,繇役豫息,以戒不虞,十二也。留屯田得十二便,出兵失十二利,屯田內有亡費之利,外有守禦之備,騎兵雖罷,虜見萬人留田,為必禽之具,其土崩歸德,宜不久矣。"詔罷兵,獨留充國屯田。明年五月,充國奏:"羌本可五萬人軍,凡斬首七千六百級,降者三萬三千人,溺河湟饑餓死者五六千人,定計遺脫與煎鞏、黃羝俱亡者不過四千人。羌靡忘等自詭必得,請罷屯兵。"詔可。充國振旅而還。

  按:屯田所以省饋餉,因農為兵,而起於漢昭、宣之時。然文帝時,晁錯上言:"遠方之卒,守塞一歲而更,不知胡人之能,不如選常居者,家室田作以備之,為之高城深塹,先為室屋,具田器,募罪人及免徒復作,及民之欲往者,皆賜高爵,復其家,俾實塞下,使屯戍之事省,輸將之費寡。"則其規模已略出此,但文帝則與以田屋,令其人自為戰守,而此屯田則以兵留耕,因取其耕之所獲以餉兵,微為不同。又按:武帝征和中,桑弘羊與丞相、御史請屯田故輪臺地,以威西域,而帝下詔深陳既往之悔,不從之。其事亦在昭、宣之前。然輪臺西於車師千餘里,去長安且萬里,非張掖、金城之比,而欲驅漢兵遠耕之,豈不謬哉?賴其說陳於帝既悔之後耳。武帝通西域,復輪臺、渠犁,亦置營田校尉領護,然田卒止數百人。今弘羊建請以為溉田五千頃以上,則徙民多而騷動眾矣。帝既悔往事,思富民,宜其不從也。

  東漢邊郡置農都尉,主屯田殖榖。

  光武建武四年,劉隆討李憲,憲平,遣隆屯田武當。馬援以三輔地曠土沃,而所將賓客猥多,乃上書求屯田上林苑中,帝許之。

  六年,王霸屯田新安。夏,李通破公孫述於西城,還屯田順陽。

  八年,王霸屯田函谷關。張純將兵屯田南陽。

  明帝永平十六年,北伐匈奴,取伊吾地,置宜禾都尉以屯田,遂通西域。

  章帝建初二年,罷伊吾盧屯田兵。

  和帝永元二年,擊伊吾破之。

  三年,班超定西域,復置戊己校尉。

  十四年,安定降羌燒何種反,曹鳳請廣設屯田,隔塞羌胡交關之路,及省委輸之役。上乃拜鳳為金城西部都尉,將徙士屯龍耆。後金城長史上官鴻上開置歸義、建威屯田二十七部。侯霸復開置東、西邯屯田,增留、逢二部,帝皆從之。列屯夾河,合三十四部,其功垂立,會永初中諸羌叛,乃罷。

  順帝永建四年,虞詡上疏曰:"《禹貢》雍州之域,厥土惟上,且沃野千里。夫棄沃壤之饒,損自然之財,不可謂利。"書奏,帝乃復三郡朔方、西河、上郡,激河浚渠為屯田,省內郡費歲一億計。明年,校尉韓皓轉湟中屯田,置西河間,以逼群羌。羌以屯田近之,恐必見圖,乃解仇詛盟。馬續上移屯田湟中,羌意乃安。至陽嘉元年,以湟中地廣,增置屯田五部。並為十部。

  永建六年,以伊吾膏腴之地,旁近西域,匈奴資之以為鈔暴,復令開設屯田,如永平故事。鄧訓擊敗迷唐諸羌,威信盛行,遂罷屯田,各令歸郡,唯置弛刑徒二千餘人,分以屯田,為貧人耕種。修理城郭塢壁而已。

  陽嘉元年,復置元菟郡屯田六部。傅燮為漢陽太守,廣開屯田,列置四千餘營。

  獻帝建安元年,募民屯田許下。

  中平以來,天下亂離,民棄農業,諸軍並起,率乏糧榖,無終歲之計,饑則寇掠,飽則棄餘,瓦解流離,無敵自破者不可勝數。袁紹在河北,軍人仰食桑椹;袁術在江淮,取給蒲蠃。民多相食,州裏蕭條。羽林監棗祗及韓浩請建置屯田,操從之,以祗為屯田都尉,以騎都尉任峻為典農中郎將,募民屯田許下,得榖百萬斛。於是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積榖,倉廩皆滿,故操征伐四方,無運糧之勞,遂能兼並群雄。軍榖之饒,起於祗而成於峻。

  建安十四年,曹操引水軍自渦入淮,出肥水,軍合肥,開芍陂屯田。

  諸葛亮由斜谷伐魏。亮以前者數出,皆以運糧不繼,使己志不伸,乃分兵屯田,為久駐之計。耕者雜於渭濱居民之間,而百姓安堵,軍無私焉。

  魏齊王芳正始四年,司馬宣王督諸軍伐吳,時欲廣田畜榖,為滅賊資,乃使鄧艾行陳、項以東至壽春自今淮陽郡項城縣以東至壽春郡。艾以為田良水少,不足以盡地利,宜開河渠,可以大積軍糧,又通運漕之道,乃著《濟河論》以喻其指。又以為:"昔破黃巾,因為屯田,積榖於許都,以制四方。今三隅已定,事在淮南,每大軍征舉,運兵過半,功費百億,以為大役。陳、蔡之間,土下田良,可省許昌左右諸稻田,並水東下。令淮北屯二萬人,淮南三萬人,十二分休,常有四萬人且佃且守,水豐,常收三倍於西,計除眾費,歲完五百萬斛,以為軍資。六七年間,可積三千萬斛於淮上,此則十萬之眾五年之食也。以此乘吳,無往而不克矣。"宣王善之,皆如艾計,遂北臨淮水,自鍾離而南,橫石以西,盡沘旁脂反水四百餘里,五里置一營,營六十人,且佃且守,兼修廣淮陽、百尺二渠,上引河流,下通淮、潁,大理諸陂於潁南北,穿渠三百餘里,溉田二萬頃,淮南、淮北皆相連接,自壽春到京師,農官兵田,雞犬之聲,阡陌相屬。每東南有事,大軍興眾,汎舟而下,達於江淮,資食有儲而無水害,艾所建也。

  晉羊祜為征南大將軍,鎮襄陽。吳石城守去襄陽七百餘里,每為邊害,祜患之,竟以詭計令吳罷守。於是戍邏減半,分以墾田八百餘頃,大獲其利。祜之始至也,軍無百日之糧,及至季年,有十年之積。

  太康元年平吳之後,當陽侯杜元凱在荊州今襄陽郡修召信臣遺跡召信臣所作鉗盧陂、六門堰,並今南陽郡穰縣界,時為荊州所統,激用滍音蚩、淯音育諸水,以浸原田萬餘頃,分疆刊石,使有定分,公私同利,眾庶賴之,號曰"杜父"。舊水道唯沔漢達江陵千數百里,北無通路。又巴邱湖,沅湘之會,表裏山川,實為險固,荊蠻之所恃也。預乃開楊口,起夏水,達巴陵千餘里夏水、楊口在今江陵郡江陵縣界,巴陵即今郡,內瀉長江之險,外通零桂之漕零陵、桂陽並郡,南土歌之曰:"後世無叛由杜翁,孰識知名與勇功!"

  東晉元帝督課農功,二千石長吏以入榖多少為殿最,其宿衛要任,皆令赴農,使軍各自佃,即以名廩。大興中,三吳大饑,後軍將軍應詹上表曰:"魏武帝用棗祇、韓浩之議,廣建屯田,又於征伐之中,分帶甲之士,隨宜開墾,故下不甚勞,大功克舉。間者流人奔東吳,東吳今儉,皆已還返。江西良田曠廢未久,火耕水耨,為功差易。宜簡流人,興復農官,功勞報賞,皆如魏氏故事,一年中與百姓,二年分稅,三年計賦稅,以使之公私兼濟,則倉庾盈億,可計日而待之。"

  穆帝昇平初,荀羨為北部都尉,鎮下邳今臨淮郡縣屯田於東陽之石鱉亦在今之臨淮郡界,公私利之。

  齊高帝敕桓崇祖修理芍陂田,曰:"卿但努力營田,自然平殄虜寇。昔魏置典農,而中都足食;晉開汝、潁,而河、汴委儲。卿宜勉之。"

  後魏文帝大統十一年,大旱。十二年,秘書丞李彪上表:"請別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之一為屯田人,相水陸之宜,料頃畝之數,以贓贖雜物市牛科給,令其肆力。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甄其正課並征戍雜役。行此二事,數年之中榖積而人足矣。"帝覽而善之,尋施行焉。自此公私豐贍,雖有水旱不為害。

  北齊廢帝乾明中,尚書左丞蘇珍芝又議修石鱉等屯,歲收數十萬石。自是淮南軍防糧足。

  孝昭帝皇建中,平州刺史嵇曄建議開幽州督亢舊陂今范陽郡范陽縣界,長城左右營屯,歲收稻粟數十萬石,北境得以周贍。又於河內置懷義等屯,以給河南之費,自是稍止轉輸之勞。

  武成帝河清三年,詔沿邊城守堪耕食者營屯田,置都子使以統之,一子使當田五十頃,歲終課其所入,以論褒貶。

  隋文帝開皇三年,突厥犯塞,吐谷渾寇邊,轉輸勞敝,乃令朔方總管趙仲卿於長城以北大興屯田。

  唐開軍府以捍要沖,因隙地置營田,天下屯總九百九十二。司農寺因屯三頃,州、鎮諸軍每屯五十頃,水陸腴瘠、播植地宜與其功庸煩省、收率之多少,皆決於尚書省。苑內屯以善農者為屯官、屯副,御史巡行蒞輸。上地五十畝,瘠地二十畝,稻田八十畝,則給牛一。諸屯以地良薄與歲之豐凶為三等,具民田歲獲多少,取中熟為率。有警,則以兵若夫千人助收。隸司農者,歲三月,卿、少卿循行治不法者,凡屯田收多者褒進之。歲以仲春籍來歲頃畝、州府軍鎮之遠近,上兵部,度便宜遣之。

  開元二十五年,詔:"屯官敘功,以歲豐凶為上下。鎮戍地可耕者,人給十畝以供糧。方春,令屯官巡行,謫作不時者。"天下屯田,收榖百九十餘萬斛。初,度支歲市糧於北都,以贍武振、天德、靈武、鹽、夏之軍,費錢五六十萬緡,溯河舟溺甚眾。

  建中初,宰相楊炎請置屯田於豐州,發關輔民鑿陵陽渠以增溉。京兆尹嚴郢嘗從事朔方,知其利害,以為不便,疏奏不報。郢乃奏:"五城舊屯,其數至廣,以開渠之糧貸諸城官田,約以冬輸;又以開渠功直布帛先給田者,據估轉榖。如此,則關輔免調發,五城田辟,比之浚渠利十倍也。"時楊炎方用事,郢議不用,而陵陽渠亦不成,然振武、天德良田廣袤千里。

  元和中,振武軍饑,宰相李絳請開營田,可省度支漕運,及絕和糴欺隱。憲宗稱善,乃以韓重華為振武、京西營田、和糴、水運使,起代北,墾田三百頃,出贓罪吏九百餘人,給以耒耜、耕牛,假糧種,使償所負粟。一歲二熟,因募人為十五屯,每屯百三十人,人耕百畝,就高為堡,東起振武,西逾雲州,極於中受降城,凡六百餘里,列柵二十,墾田三千八百餘頃,歲收粟二十萬石,省度支錢二千餘萬緡。重華入朝,奏請益開田五千頃,法用人七千,可以盡給五城。會李絳已罷,後宰相持其議而止。憲宗末,天下營田皆雇民或借庸以耕,又以瘠地易上地,民間苦之。穆宗即位,詔還所易地,而耕以官兵。耕官地者,給三之一以終身。靈武、邠寧土廣肥而民不知耕,太和末,王起奏立營田。後党項大擾河西,邠寧節度使畢諴亦募士開營田,歳收三十萬斛省度支錢數百萬緡。

  開元令:"諸屯田應用牛之處,山原、川澤,土有硬軟,至於耕墾,用力不同,土軟處每一頃五十畝配牛一頭,強硬處一頃二十畝配牛一頭。即當屯之內,有軟有硬,亦依此法。其稻田每八十畝配牛一頭。諸營田若五十頃外更有地剩配丁牛者,所以收斛斗皆準頃畝折除。其大麥、蕎麥、乾蘿蔔等,準粟計折斛斗,以定等級。"天寶八載,天下屯收百九十一萬三千六百六十石,關內五十六萬三千八百一十石,河北四十萬三千二百八十石,河東二十四萬五千八百石,河西二十六萬八十八石,隴右四十四萬九百二石。

  上元中,於楚州古射陽湖置洪澤屯,壽州置芍陂屯,厥田沃壤,大獲其利。

  宋太祖皇帝端拱二年,以左諫議大夫陳恕為河北東路招置營田使、魏羽為副使,右諫議大夫樊知古為河北西路招置營田使、索湘為副使,欲大興營田也。

  先是,自雄州東際於海,多積水,戎人患之,未嘗敢由此路入寇。順安軍西至北平二百里,地平廣無隔閡,每歲胡騎多由此而入。議者以為宜度地形高下,因水陸之便,建阡陌,浚溝洫,益樹五稼,可以實邊廩而限戎馬。雍熙後數用兵,岐溝、君子館敗衄之後,河朔之民,農桑失業,多閑田,且戍兵增倍,故遣恕等經營之。恕密奏:"戍卒皆惰遊,仰食縣官,一旦使冬被甲兵,春執耒耜,恐變生不測。"乃詔止令葺營堡,營田之議遂寢。

  淳化四年,知雄州何承矩請於順安寨西引易河築堤為屯田。既而河朔頻年霖澍水潦,河流湍溢,壞城壘民舍,復請因積潦處畜積為陂塘,大作稻田以足食。

  滄州臨津令黃懋上書,請於河北諸州作水利田。懋自言閩人,閩地種水田,緣山導泉,倍費功力;今河北州軍陂塘甚多,引水溉田,省功易就,三五年內,公私必獲大利。乃詔承矩往河北諸州水所積處大墾田,以承矩為制置河北沿邊屯田使,懋充判官,發諸州鎮兵萬八千人給其役。凡雄莫霸州、平戎破虜順安軍興堰六百里,置斗門,引澱水灌溉。初年種稻,值霜早不成,次年方熟。初,承矩建議,沮之者頗眾,又武臣習攻戰,亦恥於營葺,種稻又不成,群議益甚,幾罷役。至是,議者乃息,莞蒲、蜃蛤之饒,民賴其利。

  按:古者,兵與農共此民也,故無事則驅之為農而力稼穡,有事則調之為兵而任征戰,雖唐府兵之法猶然。至於屯田,則驅遊民辟曠土,且耕且戍,以省饋餉,尤為良法。自府兵之法既壤,然後兵農判而為二,不特農疲於養兵,而兵且恥於為農。觀陳恕所奏及沮何承矩屯田之議者可見,然則國力如之何而不敝於餉軍也哉!

  真宗咸平五年,殿直牛睿請增廣方田,疏治溝塍,為胡馬之閡。詔邊臣經度之。順安軍、威虜軍、保州、定州皆有屯田。

  大中祥符九年,改定州、保州、順安軍營田務為屯田務。凡九州軍皆遣官監務,置吏屬,召募役兵,自京師傳送,鬻稭幹以補牛闕。

  陜西轉運使劉綜上言:"宜於古原州建鎮戎軍,以備賊遷,請於軍城四面置屯田務,開田五百頃,置下軍二千人、牛八百頭以耕種之。又置堡寨,使其分居,無寇則耕,寇來則戰。"從之。既而原、渭亦開方田,戎人內屬者皆依之得以安居。

  太宗時,度支判官陳堯叟等上言:"自唐季以來,農政多廢,民率棄本,不務力田,是以家鮮餘糧,地有遺利。臣等每於農畝之業,精求利害之理,必在乎修墾田之利,建用水之法。討論典籍,備窮本末。自漢、魏、晉、唐以來,於陳、許、鄧、潁、蔡、宿、亳至於壽春,用水利墾田,陳跡具在。望選稽古通明之士,分為諸州長吏,兼管農事,大開公田,以通水利,發江淮下軍散卒,及募民以充役,每一夫給牛一頭,治田五十畝。雖古制一夫百畝,今且墾其半,俟久而古制可復也。畝約收三斛,歲可得十五萬斛,凡七州之間置二十屯,可得三百萬斛,因而益之,不知其極矣。行之二三年,必可至倉廩充實,省江、淮漕運。其民田之未辟者,官為種植,公田之未墾者,募民墾之,歲登所取,並如民間主客之例,此又敦本勸農之至道也。傅子曰:'陸田命懸於天,人力雖修,茍水旱不時,則一年之功棄矣;水田之制由人力,人力茍修,則地利可盡也。'且蟲災之害又少於陸,水田既修,其利兼倍,與陸田不侔矣。"上覽奏嘉之,即遣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乘傳往諸州案視經度。事卒不行。

  襄州襄陽縣有屯田三百餘頃,知州耿望請置營田務,是歲,種稻三百餘頃。五年,以其煩擾,罷之。

  唐州赭陽陂亦有營田務,歲種七十餘頃。後以其所收薄,且擾人,罷之,賦貧民。

  天禧末,諸州屯田總四千二百餘頃,而河北屯田歲收二萬九千四百餘石,而保州最多,逾其半焉。江淮、兩浙承魏制,皆有屯田,克復後,多賦與民輸租,第存其名。在河北者,雖有其實,而歲入無幾,利在畜水,以限戎馬而已。

  治平三年,河北屯田有田三百六十七頃,得榖三萬五千四百六十八石。

  屯田因兵屯得名,則固以兵耕;營田募民耕之,而分裏築室,以居其人,略如晁錯田塞之制,故以營名,其實用民而非兵也。國初,惟河北屯田有兵,若江、浙間名屯田者,皆因五代舊名,非實有屯也。祥符九年,李允則奏改保州、定州營田務為屯田務,則募兵以供其役。熙寧取屯田務罷之,則又收務兵各隸其州,以為廂軍,則屯、營固異制矣。然咸平中,營田襄州,既而又取鄰州兵用之,則非單出民力。熙、豐間,屯營多在邊州,土著人少,則不復更限兵民,但及給用即取之,於是屯田、營田實同名異,而官莊之名最後乃出,亦往往雜用兵民也。其間又有牧地者,本收閑地以給牧養,後亦稍取可耕者以為之田,而邊地荒棄者,又立頃畝,招弓箭手田;其不屬弓箭手而募中土人往耕者,壤地租給大抵參錯,名雖殊而制相入也。

  神宗熙寧元年,詔以坊監牧馬餘地立田官,令專稼政,以資牧養之用。按原武、單鎮、洛陽、沙苑、淇水、安陽、東平七監地,餘良田萬七千頃,可賦民租佃,收草粟以備枯寒,從樞密副使邵亢請也。

  四年,河北屯田司屢言豐歲所入亦不償費,詔沿邊屯田,不以水陸,悉募民租佃,罷屯田務,收其兵為州廂軍。

  五年,知延州趙善卨乞根括閑田及募弓箭手,詔如其請行之。

  卨上議曰今陜西雖有曠土,而未嘗耕墾,屯戍不撤,而遠方有輸納之勤。願募民耕閑田。"經略安撫使郭逵言:"今懷寧寨新得地百里,已募弓箭手,無閑田可耕。"遂括得地萬五千餘頃,募蕃漢兵幾五千為八指揮。知熙州王韶乞以河州蕃部近城川地招弓箭手,又以山坡地招蕃兵弓箭手,每寨五指揮,以二百五十人為額,每人給地一頃,蕃官兩頃,大蕃官三頃。熙河多美田,朝廷委提點秦鳳刑獄鄭民憲興營田,奏辟官屬,以集其事。

  七年,章惇初築沅州,亦為屯田務。元豐二年,以所收不及額,罷之。

  九年,詔:"熙河路有弓箭手耕種不及之田,經略安撫司權點廂軍田之,官置牛具、農器,人給一頃,歲終參較弓箭手、廂軍所種,孰為優劣,以行賞罰。"六月,鄭民憲言:逃走弓箭手並營田地土,作多方設法,召人請佃。今來認租課,乞許就近於本城寨送納,特與蠲免支移、折變。"從之。

  知河州鮮于師中乞以未募弓箭手地百頃為屯田。從之。

  樞密使吳充言:"實邊之策,惟屯田為利。近聞鮮于師中建請,朝廷以計置弓箭手重於改作,故裁令試治百頃而已。然屯田之法,行之於今誠未易,惟有因今弓箭手以為助法,公田似有可為。且以熙河四州較之,無慮一萬五千頃,十分取一以為公田,大約歲收畝一石,則公田所得十五萬,水旱、肥瘠,三分除一,亦可得十萬。官無營屯、牛具、廩給之費,借用眾力而民不勞,大荒不收而官無損,省轉輸,平糴價,凡六便。"詔議其事。議者謂弓箭手皆新招,重以歲連不善,若使之自備功力耕佃,恐人心動搖,宜俟稍稔推行。

  元豐元年,詔經制熙河財用司括冒耕地,期半歲,使民得自言。

  五年,提舉熙河營田康識言:"新復土地,及命官分畫經界,選知田廂軍,人給一頃耕之,餘悉給弓箭手,人加一頃,有馬者又加五十畝,每五十頃為一營。""四寨堡見缺農作廂軍,乞許於秦鳳、涇原、熙河三路選募廂軍及馬遞鋪卒,願行者人給裝錢二千。"從之。

  八年,樞密院上河東經略司之言曰:"去年出兵耕種木瓜原地,凡用將兵萬八千餘人,馬二千餘匹,費錢七千餘緡,榖近九千石,糗糧近五萬斤,草萬四千餘束。又保甲守禦費緡錢千三百,米三千二百石,役耕民千五百,雇牛千具,皆強民為之,所收禾、粟、蕎麥萬八千石,草十萬二千,不償所費。又借轉運司錢榖以為子種,至今未償。增人馬防拓之費,仍在年計之外。慮經略司來年再欲耕種,乞早賜約束。"詔諭呂惠卿毋蹈前失。

  先一年,惠卿雇五縣耕牛,發將兵外護耕新疆於木瓜原等處五百餘頃,自謂所得極厚,可助邊計。至是,乃詔戒之。

  元祐元年,永興軍民庶進狀言:"興平縣有地二百四十餘頃,久輸二稅。熙寧五年,本縣抑令退為牧地。"詔提刑司審定以奏,如他州縣更有以稅地改牧地者,亦具以聞。提刑司乞與免納租錢,給種如故。

  大觀二年,陜西轉運副使孫琦言:"西寧、湟、廊三州良田沃野,並給族部,略無稅賦。今進築之初,宜召諸首領與族長開諭,令量立租課,責期限,並委族長使之催輸。"詔童貫度其宜以行。

  五年,提舉涇原弓箭手司奏:"乞案漢蕃田土,其已開熟地仍許著業外,若非朝命所給,而州軍帥司一時私自撥予,或川原漫坡地土今仍荒閑者,並以給招闕額人馬,惟其不堪耕種者,方許撥充牧地,庶可究極地利,增廣人兵。"從之。

  祖宗時,營田皆置務淳化中,河北有屯田務。祥符九年,改定州、保州營田務為屯田務。天聖四年,廢襄、唐二州營田務。慶歷元年,陜西置營田務。何承矩建議於河北端拱元年歐陽修募弓箭手於河東慶歷二年,陳恕、樊知古招置營田於河東、北端拱二年,范仲淹大興屯田於陜西慶歷元年,耿望置屯田襄州咸平二年,章惇初築沅州亦為屯田務熙寧七年。正以極邊兩不耕之地,並邊多流徙之餘,因地之利,課以耕耘,贍師旅而省轉輸,此所以為扈邊實塞之要務,足國安民之至計也。然屯田以兵,營田以民,固有異制營者,分裏築室,以居其人,如晁錯田塞之制。咸平中,襄州營田既調夫矣,又取鄰州之兵,是營田不獨以民也。熙、豐間,邊州營屯不限兵民,皆取給用,是屯田不獨以兵也。至於招弓箭手不盡之地,復以募民,則兵民參錯,固無異也。然前後施行,或以侵占民田為擾虞奕於徽,或以差借耨夫為擾咸平二年,耿望襄州借夫,或以諸郡括牛為擾慶歷間,範雍括諸郡牛,或以兵民雜耕為擾,又或以諸路廂軍不習耕種,不能水土為擾元符三年九月,提舉河東營田言,至於歲之所入,不償其費,遂又報罷。惟因弓箭手為助田法,一夫受田百畝,別以十畝為公田,俾之自備種糧、功力,歲收一石,水旱三分除一,官無廩給之費,民有耕鑿之利,若可以為便矣。然弓箭手之招至者,末安其業,而種糧無所仰給,且又責其借力於公田,慮人心易搖,卒莫之行熙寧九年正月,鄭民憲言

  紹興元年,鎮撫使、知荊南府解潛奏,措置荊南、歸、陜、荊門、公安五州營田。其後軍食仰給,省縣官之半。

  二年,德安、復州、漢陽軍鎮撫使陳規放古屯田,有逃戶歸業者收畢給之,過三年者不受理。凡軍士所屯之田,皆相其險隘,立為堡寨,其弓兵等,半為守禦,半為耕種,如遇農時,則就田作,有警則充軍用。凡耕種則必少增錢糧,秋收給斛斗犒賞,依鋤田客戶則例,餘並入官。凡民戶所營之田,水田畝賦粳米一斗,陸田豆麥夏秋各五升,滿二年無欠輸,給為永業。兵民各處一方。流民歸業漸眾,亦置堡寨屯聚。凡屯田事務,營田司兼行;營田事,府、縣官兼行,更不別置官吏。當時廷紳因規奏請,相與推廣,謂:"一夫受田百畝,古制也。厥今諸荒田甚多,惟恐人力不足,兼肥瘠不同,難以概論,當聽人戶量力取射。其有闕少牛畜,宜用人耕之法,以二人拽一犁。凡受田,五人為一甲,別給菜田五畝為廬舍、稻場。兵屯以大使臣主之,民屯以縣令主之,以歲課多少為殿最。"下諸鎮推行之。又詔江東、西宣撫使韓世忠措置建康營田。又詔湖北、浙西、江西屯營田,徭役科配並免。

  五年,屯田郎中樊賓言:"荊湖、江南與兩浙膏腴之田彌亙數千里,無人可耕,則地有遺利;中原士民扶攜南渡,幾千萬人,則人有餘力。今若使流寓失業之人,盡田荒閑不耕之田,則地無遺利,人無遺力,可以資中興。"

  六年,右僕射張浚奏改江淮屯田為營田。凡官田、逃田並拘籍,以五頃為一莊,募民承佃。命措置官樊賓、王弗行之。尋命五大將劉光世、韓世忠、張俊、岳飛、吳玠及江、淮、荊、襄、利路帥悉領營田使。江淮營田置司建康,歲中收榖三十萬有奇。

  八年,監中嶽李偒言:"營田之官或抑配豪戶,或強科保正,田瘠難耕,多收子利。"張浚亦覺其擾,請罷司,以監司兼領。於是詔帥臣兼領營田,內見帶營田使名者即仍舊。

  詔獎諭川陜宣撫吳玠治廢堰營田六十莊,計田八百五十四頃,約收二十五萬石,補助軍糧,以省饋餉。

  十六年,定江淮、湖北營田,以紹興七年至十三年所收數內取三年最多數,內取一年酌中為額,縣官奉行有方,無詞訴抑勒處,分三等定賞罰。

  隆興元年,工部尚書張闡言:"今日荊襄屯田之害,非田之不可耕也,無耕田之民也。官司慮其功之不就,不免課之遊民;遊民不足,不免抑勒百姓,舍已熟田,耕官生田。私田既荒,賦稅猶在。或遠數百里追奪以來,或名雙丁,役其強壯,占百姓之田以為官田,奪民種之榖以為官榖,老稚無養,一方騷然。有司知其不便,申言於朝,罷之誠是也。然臣竊謂自去歲以來,置耕牛,置農器,修長、水二渠,費已十餘萬,其間豈無已墾辟之地?豈無廬舍場圃尚可卒業?一旦舉而棄之,必為勢家所占,則是捐十萬緡於無用之地,而荊襄之田終不可耕也。臣比見兩淮歸正之民,動以萬計,官給之食,以半歲為期,今逾期矣。官不能給,則老弱饑餓者轉而他之,殊失斯民向化之心,兼亦有傷國體。臣愚以為荊襄之田尚有可承之規,與其棄之,孰若使歸正之民就耕,非惟可免流離,庶使中原之民知朝廷有以處我,率皆繈負而至。異日墾辟既廣,田疇既成,然後取其餘者而輸之官,實為兩便。"詔除見耕種人依舊外,餘令虞允文同王玨疾速措置。

  揚州、興元府、階、成、岷、鳳等處屯田,後皆以所得不償所費,罷之。

  議者皆曰:"漢趙充國、魏棗祗屯田皆卓有成效。"不知充國以方隆之漢,敝垂盡之先零;棗祗以未裂之中原,營於無虞之許下,其為之也暇,且無有害其成者。今禾黍未登場,而馳突蹂踐,有不可必,茍嚴其備,有以限戎馬之來,則沿邊莽堰,莫非可耕之地矣。

官田籍田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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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子曰:"殷人七十而助。"又曰:"《詩》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為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

  《朱子集註》:"當時助法盡廢,典籍不存,惟有此詩可見周亦用助,故引之也。"

  《月令》:孟春之月,天子乃擇元辰,親載耒耜,措之於參、保介之御間。帥三公、九卿、諸侯、大夫躬耕帝籍,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諸侯九推保介,車右也。置耒於車右與御者之間,明已勸農,非農者也,反執爵於大寢,三公、九卿、諸侯、大夫皆御,命曰"勞酒"既耕而宴飲,以勞群臣

  《周禮》:甸師掌率其屬而耕耨王籍,以時入之其屬,庶人也。王籍,謂王者籍田千畝,所親帥公卿以下親耕農人耕之處也。庶人終於千畝,故曰率其屬,入其所收黍稷,以供粢盛

  宣王即位,不籍千畝籍,借也,借民力以為之。天子籍田千畝,諸侯百畝。自厲王之後,藉田禮廢,宣王即位,不復古也

  虢文公諫曰:"不可。夫民之大事在農。古者,太史順時〈瓜見〉音脈土,陽癉丁佐反憤盈,土氣震發癉,厚也。憤,積也,農祥晨正農祥,房星。晨正,謂立春之日,晨正於午,日月底於天廟天廟,營室也。孟春之月,日月皆在營室,土乃脈發。先時九日,太史告稷曰:'自今至於初吉初吉,二月朔,陽氣俱蒸,土膏其動。弗震弗渝,脈其滿眚,榖乃不殖言陽氣升,土膏動,當即發動變瀉其氣,不然,則脈萌而氣結,更為災疫。'稷以告王曰:'史帥陽官以命我司事陽官,春官。司事,主農事曰:'距今九日,土其俱動,王其祗祓,監農不易。'王乃使司徒咸戒公卿、百吏、庶民,司空除壇於籍,命農大夫咸戒農用農大夫,田畯。先時五日,瞽告有協風至,王即齋宮,百官御事,各即其齋三日。王乃淳濯饗醴,及期,郁人薦鬯,犧人薦醴,王祼鬯,饗醴乃行,百吏、庶民畢從。及籍,後稷監之,膳夫、農正行籍禮,太史贊王,王敬從之。王耕一垡,班三之班,次也。王一垡,公三,卿九,大夫二十七也,庶民終於千畝。其後稷省功,太史監之;司徒省民,太師監之;畢,宰夫陳饗,膳宰監之。膳宰贊王,王歆太牢,班嘗之,庶人終食。是日也,瞽師、音官以風土音官,樂官。風土,以音律省土風,風氣和則土氣養也。廩於籍東南,鍾而藏之廩,御廩,以藏王所籍田,以奉粢盛,而時布之於農。稷則遍戒百姓,紀農協功,曰:'陰陽分布,震雷出滯。'土不備墾,辟在司寇。乃命其旅曰:'徇,農師一之,農正再之,後稷三之,司空四之,司徒五之,太保六之,太師七之,太史八之,宗伯九之,王則大徇。耨獲亦如之。'民用莫不震動,恪恭於農,修其疆畔,日服其鎛,不解於時,財用不乏,民用和同。是時也,王事惟農是務,無有求利其官,以干農功。三時農而一時講武,故征則有威,守則有財。若是,乃能媚於神而利於民矣,則享祀時至而布施優裕也。今天子欲修先王之緒而棄其大功,匱神乏祀而困民財,將何以求福用民?"王不聽。

  漢高祖二年,故秦苑囿園池,令民得之。

  文帝二年,詔曰:"夫農,天下之本也。其開籍田,朕親率耕,以給宗廟粢盛。"

  賈誼說上曰:"一夫不耕,或受其饑。今背本而趨末,生之者甚少,而糜之者甚多,天下財產何得不蹙!今驅民而歸之農,皆著於本,使天下各食其力,末技、遊手之民轉而緣南畝,則畜積足而人樂其所矣。"上感誼言,乃開籍田。

  十三年,詔曰:"朕親率天下農耕,以供粢盛;皇后親桑,以奉祭服。其具禮儀令立耕、桑之禮制也。"

  景帝後二年,親籍田。

  武帝元年,罷苑馬,以賜貧民養馬之苑,禁百姓芻牧,今賜民為田

  征和四年,上耕於鉅定地名,近東海

  昭帝始元元年,上耕於鉤盾弄田時帝年九歲,未能親耕帝籍。鉤盾,宦者近署,故往試耕為戲弄也。弄田,在未央宮中。

  六年,上耕於上林。

  元鳳二年,罷中牟苑,賦貧民。

  宣帝地節元年,假郡國貧民田。

  三年,詔:"池籞未御幸者,假與貧民。又令流民還歸者,假公田,貸種、食。"

  元帝初元元年,以三輔、太常、郡國公田及苑可省者,振業貧民;江海、陂湖、園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勿租賦;省苑民,以振困乏。

  二年,詔罷水衡禁苑、宜春下苑、少府佽飛外池、嚴籞池田,假與貧民。

  五年,罷北假田官主假賃見田官與民,收其稅。或曰:北假,地名也。

  永光元年,令民各務農畝,無田者假之。

  哀帝建平元年,太皇太后詔:"外家王氏田非冢塋,皆以賦貧民。"

  《後漢‧禮儀志》:正月始耕,晝漏上水初納,執事告祠先農,已享賀循《籍田儀》曰:"漢耕日,以太牢祭先農於田所。"薛綜註《二京賦》曰:"為天神借民力於此田,故名曰帝籍,田在國之辰地。耕時,有司請行事,就耕位,天子、三公、九卿、諸侯以次耕。力田種各耰訖,有司告事畢《漢舊儀》曰:"春秋耕於籍田,官祠先農。先農即神農炎帝也。祠以一太牢,百官皆從,大賜三輔二百里孝悌、力田、三老帛。種百榖萬斛,為立籍田倉,置令、丞。榖皆以給祭天地、宗廟、郡神之祀,以為粢盛。"是月令日,郡國守相皆勸民始耕如儀。諸行出入皆鳴鐘,皆作樂。其有災眚,有他故,若請雨、止雨,皆不鳴鐘,不作樂漢家郡守行大夫禮,鼎俎籩豆,工歌縣

  明帝永平九年,詔郡國以公田賜貧民各有差。

  十三年,汴渠成,詔曰:"今五土之宜,反其正色,濱渠下田賦與貧人,無令豪右得固其利。"

  章帝建初元年,詔以上林池籞田賦與貧人。

  元和元年,詔:"郡國募人無田欲徙他界就饒者,悉聽之。到在所賜給公田,為顧耕庸,賃種餉,貫與田器,勿收租五歲,除算三年。其後欲還本鄉者,勿禁。"

  三年,詔曰:"《月令》,孟春善相邱陵土地所宜。今肥田尚多,未有墾辟,其悉以賦貧民,給與種糧,務盡地力,勿令遊手。"

  安帝永初元年,以廣城遊獵地及被災郡國公田假與貧民。

  魏制:天子親耕籍田,藩鎮闕諸侯百畝之禮。

  晉武帝太始四年正月,帝躬耕籍田於東郊,詔曰:"近代以來,耕籍田於數步之內,空有慕古之名,曾無供祀訓農之實,而有百官車徒之費。今循千畝之制,當率群公卿士躬稼穡,以先天下。於東郊之南,洛水之北去宮八里,遠十六里為北千畝。"帝御木輅以耕。自惠帝後禮廢。

  宋文帝元嘉十二年,將親耕,司空、大司農、京尹、令、尉度宮之辰地八里之外,整制千畝,中開阡陌。

  齊武帝永明中,耕籍田。

  梁依宋、齊禮,天監十三年,以啟蟄而耕。普通二年,移籍田於建康北岸。

  後魏太武帝天興三年春,始躬耕籍田。

  北齊籍於帝城東南千畝,內種赤梁、白榖、大豆、赤黍、小豆、黑穄、麻子、大小麥,色別一頃,自餘一頃,中通阡陌。

  隋制:於國南十四里啟夏門置地千畝為壇,行播,殖禮九榖,納於神倉,以擬粢盛,稭槁以餉犧牲。

  唐太宗貞觀三年二月,籍於千畝之甸。

  高宗永徽三年正月,率公卿耕於千畝之甸。

  乾封二年儀鳳二年景雲三年,並躬耕籍田。

  元宗開元二十三年正月,躬耕籍田。

  宋太宗端拱元年,親耕籍田,以勸農事。

  天禧元年,以久罷畋遊,其京城四面禁圍草地,令開封府告諭百姓,許其耕牧。

  四年,福建轉運使方仲荀言:"福州王氏時,有官莊千二百一十五頃,自來給與人戶主佃,每年只納稅米。乞差官估價,令見佃人收買,與限二年,送納價直。"

  仁宗天聖三年,屯田員外郎張希顏奏:"福建八州皆有官莊,七州各納租課,惟福州只依私產納稅,復免差徭,顯是幸民。乞相均米數,依州價折納見錢,銅、鐵中半。"從之。

  嘉祐二年,詔以天下沒入戶絕田募人耕,收其利,置廣惠倉,以賑貧人見《賑恤門》。熙寧間,以廣惠倉之入,歸之常平。

  神宗熙寧二年,三司言:"天下屯田、省莊,皆子孫相承租佃歲久,乞不許賣,其餘沒官納莊願賣者聽。"從之。

  七年,詔:戶絕莊產召人充佃,及入實封狀承買,以其直增助諸路常平錢。

  開封府界、諸路系省莊屯田、營田,稻田務及司農寺戶絕、水利田,並都水監、淤田官莊司四十四萬七千四百四十八頃一十六畝,內三司官田莊四千五百九十三頃四十畝零,總收租餘斛斗匹帛六萬一千四百九貫、石、匹;都水監、淤田司官莊五百五十四頃一十九畝零,總收租斛斗五萬二百一十石、斤,稭稈等五十萬一千六十六束、斤。

  哲宗元祐元年,戶部言:"鬻賣絕戶田宅,既有估覆定價,乞如買撲坊場例,罷實封投狀。"從之。

  八年,詔:"凡官田及己佃而逃,或佃租違期應剗佃者,不別召佃,悉籍之官,為招募衙前之用。如未有投募,且令租佃,以應募者而給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詔市易折納田產並依戶絕田產法。

  政和元年,時朝廷以用度艱窘,命官鬻賣官田,江西路一歲失折上供無慮二十餘萬斛。運副張根建言,田既不存,當減上供。朝廷深察所以然,遂止不賣。

  總領措置官田所言:"元奏存留屯田,為系河北、河東、陜西邊防利害,乞存之不鬻。自三路外,名屯田者其實悉以民耕,與凡官田無異,無系邊防,自應鬻賣。"從之。

  知吉州徐常奏:"諸路惟江西乃有屯田,非邊地,其所立租,則比稅苗特重,所以祖宗時,許民間用為永業,如有移變,雖名立價交佃,其實便如典賣己物。其有得以為業者,於中悉為居室、墳墓,既不可例以奪賣,又其交佃歲久,甲乙相傳,皆隨價得佃,今若令見業者買之,則是一業而兩輸直,亦為不可。而況若賣而起稅,稅起於租,計一歲而州失租米八萬七千餘石,其勢便當損減上供。是一時得價而久遠失利,此議臣見近利而失遠圖,公私交害也。"於是都省乞下江西核實,如屯田紐利多於二稅,即住賣之;為稅田而稅多租少,即鬻之。他路仿此。詔可。

  臣僚言:"天下系官田產,如折納、抵當、戶絕之類,隸屬常平,則法許鬻賣;如天荒、逃田、省莊之類,在運司有請佃法。自餘閑田,名類非一,乞命官總領條畫以聞。"戶部奏:"凡田當防河、召募弓箭手或屯田之類,悉應存留;凡市易抵當、折納、籍沒,常平戶絕、天荒、省莊、沙田、退灘、荻場、圩田之類,並應出賣。"又奏:"仿熙寧制,所委官一年內賣及七分,與轉一官,餘以次減磨勘;不登五分,加奏劾。"詔從之。

  八月,詔:"乃者,有司建明盡鬻系官田宅,茍目前之利,廢久長之策。其總領措置官並罷,已賣田宅給還元直,仍拘入官。如舍屋已經改更,但課虧租額者,與免仍舊修蓋。官田已嘗為墓,據合用畝步約價者,與免遷移。"

  六年,始作公田於汝州。公田之法:縣取民間田契根磨,如田今屬甲,則從甲而索乙契;乙契既在,又索丙契,展轉推求,至無契可證,則量地所在,增立官租。一說謂按民契券而以樂尺打量,其贏則拘入官,而創立租課。

  初,因中官楊戩主後苑作,有言汝州地可為稻田者,置務掌之,號稻田務。復行於府畿,易名公田,南暨襄城,西至沔池,北逾大河,民田有逾初券畝步者,輒使輸公田錢。政和末,又置營繕所,亦為公田。久之,後苑、營繕所公田皆並於城西所,盡山東、河朔天荒逃田與河堤退灘輸租舉入焉,皆內侍主其事,所括凡得田三萬四千三百餘頃。農畝困敗,但能輸公田錢,而正稅不復有輸。後李彥又立城西括田所,而公田皆彥主之。靖康初,誅彥。

  宣和元年,提舉水利農田所奏:"浙西平江諸州積水減退,欲委官分詣鄉村檢視露出田土,惟人戶見業已納省稅不括外,其餘逃田、天荒、草田、葑茭蕩及湖濼、退灘、沙塗等地,悉標記置籍,召人請射種植,視鄉例拘納租課,樁充御前錢物,專一應奉御前支用,置局提舉。如造謗惑眾沮害之人,罪徒。"從之。

  三年,詔:"方量根括到田土租稅課利內,特與減一半。"十月,尚書省言:"諸路學田並西南外宗室財用司田產,元所給佃租課太輕,不足於用。"詔許添立實封入狀,添立租課,剗佃一次,如佃人願從添數,亦仍給佃。

  高宗建炎元年,從江南經制使翁彥國言,拘籍蔡京、王黼等莊田,令佃戶就種,歲減租課二分。

  三年,令:"應天下系官田,令有司依鄉例紐納佃租,期以半月,許民自陳輸租額,過期依見行條法。"

  紹興元年,詔盡鬻諸路官田。命各路憲臣總領措置。

  時以軍興,用度不足,又先時知永嘉縣霍蠡言:"溫州四縣沒官田,勢家詭名請佃,歲責保正長代輸,公私病之。"乃詔並召人鬻。五年,又詔:見佃人願承買者聽,佃及三十年以上者,減價錢三之二。

  十二年,戶部言:"諸路常平司未賣田,令見佃人添租三分,不願者勒令離業,召人佃。"

  知邵州呂稽仲言:"湖南、廣西閑田甚多,若輕租召佃,收其所輸,糴其贏餘,可寬州縣。"詔戶部措置。

  劉夔為福州帥,貿易僧寺田以取資。至張守帥閩,始議存留上等四十餘剎,以待高僧外,悉令民實封請買。歲入七八萬緡,以助軍衣,餘寬百姓雜科,民皆便之。

  二十六年,戶部侍郎韓仲通言:"蜀地狹人稠,而京西、淮南系官膏腴之田尚眾,乞許人承佃,官貸牛、種,八年仍償。並邊免十年租,次邊半之,滿三年充己業。"從之。

  戶部言:"諸路賣官田錢,乞以七分上供,三分充常平司糴本。今諸買官田者,免納稅契錢,又免和買二年,免物力三年至十年一千貫以下免三年,一千貫以上五,年五千貫以上十年。已給賣後,不許執鄰取贖。舊六十日輸錢不足者,錢沒官,別召買,今倍其日。"皆從之。

  二十九年,戶部提領官田所言:"應官戶、勢家坐占官田,今依估承買,其浙西營田及餘路營田、官莊田、屯田並住賣。"詔各路提舉司督察欺弊,申嚴賞罰。縣賣十萬緡、州二十萬緡,守令各進一秩,餘以次減磨勘,最稽遲者貶秩。荊南提刑彭合入對,言州縣賣官田之害,望減價,無抑勒。戶部以減價為難,但令勿抑勒而已。

  諫議大夫何溥言:"比議臣欲優恤見佃者,令減價二分承買,而復謂其低價買、增價賣,或借錢收買、增價準折,許人告即拘沒。夫始憐其失業而為之減價,終設為轉賣之說而開其爭端,望明詔改正。"

  兩浙轉運司言:"申括到平江府省田一十六萬六千七百二十八畝,每畝納上供省苗三斗三升六合,計米三萬九千四十七石,系民戶世業。今若出賣,便為私田,止輸二稅,暗失上供歲額苗米。"乃止。

  臣僚言:"江東西、二廣村甿之間,人戶雕疏,彌望皆黃茅、白葦。民間膏腴之田,耕布猶且不遍,豈有餘力可置官產?浙東、西最號繁盛,所買僅及百餘萬緡,累月尚未足數,且有抑勒之患。況江、廣米榖既平,錢貨艱得,畝直不過貫百,縱根括無遺,其能應期限乎?若謂命令已行,難於寢罷,乞寬之一年,聽民情願,無或抑勒,違者坐之。"詔可。

  又言:"二年之間,三省、戶部困於文移,監司、州郡疲於出賣。上下督責,始限一季,繼限一年,已賣者才十三,已納者才十二,其事猶未竟也。蓋買產之家,無非大姓,估價之初,以上色之產輕立價貫,揭榜之後,率先投狀,至於拆封,往往必得,今之已賣者是也。若中下之產,無人計囑,所立之價,輕重不均,今之無人承買者是也。宜且令元佃之家著業納租,歲猶可得數十萬斛。"從之。

  寧宗開禧三年冬,韓侂胄既誅,復與虜講解。明年,改元嘉定,始用廷臣言,置安邊所,命戶部侍郎沈詵等條畫來上,凡侂胄與其他權倖沒入之田,及圍田、湖田之在官者皆隸焉。初,以御史提其綱,繼委之版曹或都司、寺、監官,其後又俾畿漕領之。諸路歲輸米七十二萬二千七百斛有奇,錢一百三十一萬五千緡有奇。兩浙、江東西、淮東西、福建皆有籍,以給行人金繒之費。迨虜好既絕,軍需邊用每於此乎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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