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通考/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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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田
[編輯]魏史起引漳水溉鄴。
魏襄王時,史起為鄴令。起曰:"魏氏之行田也以百畝賦田之法,一夫百畝,鄴獨二百畝,是田惡也。漳水在其旁,西門豹不知用,是不知也。"於是乃引漳水溉鄴,以富魏之河內。民歌之曰:"鄴有賢令兮為史公,決漳水兮灌鄴旁,終古舄鹵兮生稻粱。"
秦開鄭國渠。
韓欲疲秦人,使毋東伐,乃使水工鄭國間說秦,令開涇水,自中山西抵瓠口為渠,並北山,東註洛,三百餘里,欲以溉田。中作而覺,秦欲殺國,國曰:"始臣為間,然渠成亦秦之利也。"乃使卒就渠。渠成,用溉註填閼之水,溉舄鹵之地四萬餘頃,收皆畝一鍾,於是關中為沃野,無兇年,秦以富強,名曰"鄭國渠"。
秦李冰開蜀渠。
秦平天下,以李冰為蜀守。冰壅江水作堋部朋反,穿二江成都中,雙過郡下,以通舟船,因以灌溉諸郡,於是蜀沃野千里,號為"陸海"。
公非劉氏《七門廟記》曰:"予為廬州從事,始以事至舒城,觀所謂七門三堰者。問於居人:其田溉幾何?對曰:'凡二萬頃。'考於圖書,則漢羹頡侯信始基,而魏揚州刺史劉馥實修其廢。昔先王之典,有功及民則祀之,若信者,可謂有功矣。然吾恨史策之有遺,而憐舒人之不忘其思也。昔高帝之起,宗室昆弟之有材能者,賈以征伐顯,交以出入傳命謹信為功,此二者皆裂地為王,連城數十;代王喜以棄國見省,而子濞亦用力戰王吳。獨信區區,僅得封侯,而能勤心於民,以興萬世之利,而愛惠豈與賈、濞相侔哉?夫攻城野戰,滅國屠邑,是二三子之所謂能,能殺人者也;與夫闢地墾土,使數十萬之民世世無饑餒之患,所謂善養人者,於以相譬,猶天地之懸絕也。然覃、濞以功自名,信不見錄,豈殺人易以快意,養人不見形象哉?然彼賈、濞之死,泯無聞久矣,而信至今民猶思之。"
按:此漢初之事,史所不載,然溉田二萬頃,則其功豈下於李冰、文翁邪?愚讀《公非集》,表而出之,以補遺軼。
漢文帝以文翁為蜀郡太守,穿煎〈氵臾〉羊朱反口,溉灌繁田千七百頃,人獲其饒。
武帝開渭渠、龍首渠、白渠。
元光中,大司農鄭當時言:"引渭穿渠,起長安,並南山下,至河三百餘里,渠下民田萬餘頃,又可得以溉田,益肥關中之地,得榖。"天子以為然,令齊水工徐伯表巡行表記之,悉發卒數萬人穿漕渠,三歲而通,渠下民頗得以溉田矣。其後,河東守番系請穿渠引汾溉皮氏汾陰下,引河溉汾陰、蒲阪下皮氏,今龍門縣地,屬絳郡。汾陰,今寶鼎縣地。蒲阪,今河東縣地,並屬河東郡,度可得五千頃。五千頃故盡河僡棄地,民茭牧其中耳,今溉田之,度可得榖二百萬石以上。天子以為然,發卒數萬人作渠田。數歲,河移徙,渠不利,則田者不能常種。久之,河東渠田廢,與越人,令少府以為稍入時越人有徙者,以田與之,其租稅入少府也。稍,慚也。其人未多,故謂之"稍"。其後莊熊羆言:"臨晉民即今馮翊縣願穿洛以溉重泉以東萬餘頃重泉在今馮翊郡界,今有乾坑,即熊羆之所穿渠故惡地,誠得水,可令畝十石。"於是為發卒萬餘人穿渠,自徵音懲引洛水至商顏下徵在馮翊郡,即今郡之澄城縣。商顏,今馮翊縣界。岸善崩洛水岸,乃鑿井,深者四十餘丈,往往為井,井下相通行水,水頹以絕商顏下流曰"頹",東至山嶺十餘里間。井渠之生自此始。穿渠得龍骨,故名曰"龍首渠"。作之十餘歲,渠頗通,猶未得其饒。是時,用事者爭言水利,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而關中輔渠、靈軹引諸水,汝南、九江引淮,東海引鉅定澤名,泰山下引汶水,皆穿渠為溉田,各萬餘頃,他小渠披山通道者,不可勝言。自鄭國渠起,至元鼎六年,百三十六歲,而倪寬為左內史,奏請穿鑿六輔渠在鄭國渠之裏,今尚謂之輔渠,亦曰六渠,以益溉鄭國傍高仰之田素不得鄭國之溉灌者。仰謂上向。帝曰:"農,天下之本也。泉流灌浸,所以育五榖也。左、右內史地,名山、川原甚眾,細民未知其利,故為通溝瀆,畜陂澤,所以備旱也。今內史稻田租挈重,不與郡同租挈,收田租之約令。郡謂四方諸郡,其議減,令吏民免農,盡地利,平徭行水,勿使失時平徭者,均齊渠堰之力役,謂俱得水之利。"後十六歲,趙中大夫白公此時無公爵,蓋相呼尊老之稱也復奏穿渠,引涇水,首起谷口,尾入櫟音藥陽谷口,今雲陽縣治谷是也,註渭中,袤二百里,溉田四千五百餘頃,因名曰白渠。民得其饒,歌之曰:"田於何所?池陽、谷口。鄭國在前,白渠起後。舉鍤為雲,決渠為雨鍤,鍬。涇水一石,其泥數斗。且溉且糞,長我禾黍水停淤泥,可以當糞。衣食京師,億萬之口。"言此兩渠之饒也。
自河決瓠子後二十餘歲,歲數不登,而梁、楚尤甚。天子既封禪,巡祭山川,其明年旱,乾封少雨,乃發卒塞瓠子決河,築宮其上,名"宣房宮",而道河北行二渠,復禹舊跡,梁、楚乃無水災。是後,用事者爭言水利,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而關中輔渠、靈軹輔渠,倪寬所穿引堵水,汝南、九江引淮,東海引鉅定,太山下引汶水,皆穿渠為溉田,各萬餘頃,他小渠披山通道者,不可勝言,然其著者在宣房。
元帝時,召信臣造鉗盧陂。
建昭中,召信臣為南陽太守,於穰縣理南六十里造鉗盧陂,累石為堤,傍開六石門以節水勢,澤中有鉗盧王池,因以為名。用廣溉灌,歲歲增多至三萬頃,人得其利。及後漢,杜詩為太守,後收其業,時歌之曰:"前有召父,後有杜母。"
《息夫躬傳》:躬言:"秦開鄭國渠以富國強兵,今為京師,土地肥饒,可度地勢水泉,廣灌溉之利。"天子使躬持節領護三輔都水,躬上表,欲穿長安城,引漕註太倉下,以省轉輸。議不可成,乃止。
《翟方進傳》:汝南有鴻隙大陂,郡以為饒。成帝時,關東數水,陂溢為害。方進為相,與御史大夫孔光共遣掾行視,以為決去陂水,其地肥美,省、隄防費,而無水憂,遂奏罷之。及翟氏滅,鄉曲歸惡,言方進請陂下良田不得而奏罷陂雲。王莽時,常枯旱,郡中追怨方進,童謠曰:"壞陂誰?翟子威。飯我豆食羹芋魁。反乎覆,陂當復,誰雲者?兩黃鵠。"
後漢章帝建初中,王景為廬江太守。郡部安豐縣有楚孫叔敖所起芍陂,先是荒廢,景重修之,境內豐給陂徑百里,灌田萬頃,在今安豐縣界。
順帝永和五年,馬臻為會稽太守,始立鏡湖,築塘周回三百十里,灌田九千頃,至今人獲其利。
晉武帝咸寧元年,東南水災,杜預請決壞諸陂,從之。
詔曰:"今年霖雨過差,又有蟲災,潁川、襄城,自春以來略不下種,深以為慮。主者何以為百姓計?"當陽侯杜預上疏曰:"臣輒思惟,今者水災,東南特劇,非但五榖不收,居業並損,下田所在渟汙,高地皆多墝塉,百姓困窮,方在來年。雖詔書切告長吏、二千石為之設計,而不廓開大制,定其趣舍之宜,恐徒文具,所益蓋薄。當今秋夏蔬食之時,而百姓已有不贍,前至冬春,野無青草,則必指仰官榖,以為生命。此乃一方之大事,不可不早為思慮。臣愚謂既以水為田,當恃魚菜螺蚌,而洪陂汎濫,貧弱者終不能得。今者,宜大壞兗及荊河州東界兗州東界,今濟陽、濟陰、東平、魯郡之間。荊河州東界,今汝南、汝陰、譙郡之間也諸陂,隨其所歸而宣導之,令饑者盡得水產之饒,百姓不出境界之內,朝暮野食,此目下日給之益也。水去之後,填淤之田,畝收數鍾,至春大種五榖,五榖必豐,此又明年之益也。"杜預又言:"諸欲修水田者,皆以火耕水耨為便,非不爾也,然此施於新田草萊,與百姓居相絕離者耳。往者東南草創人稀,故得火田之利。頃來戶口日增,而陂堰歲決,良田變生蒲葦,人居沮澤之際,水陸失宜,放牧絕種,樹木立枯,皆陂之害也。陂多則土薄水淺,潦不下潤,故每有水雨,輒復橫流,延及陸田。言者不思其故,因雲此種不可陸種。臣計漢之戶口,以驗今之陂處,皆陸業也。其或有舊堰,則堅完修固,非今所謂當為人害也。臣見尚書胡威啟宜壞陂,其言墾至。臣又見宋漢、侯相、應遵上便宜,求壞泗陂,徙運道。時下都督度支共處當,各據所見,不從遵言。臣按遵上事,運道東詣壽春,有舊渠,可不由泗陂出,泗陂在彼地界,壞地凡萬三千餘頃,傷敗成業。遵縣領應佃三千六百口,可謂至少,而無患地狹,不足肆力,此皆水之為害也。當所共恤,而都督度支方復執異,非所見之難,直以不同害理也。人心所見既不同,利害之情又有異,軍家之與郡縣,士大夫之與百姓,其意莫有同者,此皆偏其利以忘其害,此理之所以未盡,而事之所以多患也。臣又按荊河州界中,度支所領佃者,州郡大軍雜士凡用水田七千五百餘頃,計三年之儲,不過二萬餘頃,以常理言之,無為多積無用之水。況於今者水澇甕溢,大為災害,臣以為宜發明詔,敕刺史二千石:漢氏舊堰及山谷私家小陂,皆當修繕以積水;其諸魏氏以來所造立,及諸因雨決溢蒲葦馬腸陂之類,皆決瀝之。長吏二千石躬先勸,諸食力之人並一時附功令,比及水凍,得粗枯涸,其所修功實之人,皆以俾之。其舊陂堰溝渠當有所補塞者,皆尋求微跡,一如漢時故事,早為部分列上,須冬間東南休兵交代,各留一月以佐之。夫川瀆有長流,地形有定體,漢氏居人眾多,猶以為患,今因其所患而宣瀉之,跡古事以明近,大理昭然,可坐論而得。臣不勝愚意,常竊謂最是今日之實益也。"朝廷從之。
按:水利之說,三代無有也。蓋井田之行,方井之地,廣四尺,謂之溝;十里之成,廣八尺,謂之洫;百里之同,廣二尋,謂之澮。夫自四尺之溝,積而至於二尋之澮,則夫一同之間,而捐膏腴之地以為溝洫之制,捐賦稅之入以治溝洫之利,蓋不少矣,是以能時其蓄泄,以備水旱。子產相鄭,猶必使田有封洫,蓋謂此也。自秦人開阡陌,廢井田,任民所耕,不計多少,而溝洫之制大壞。後之智者,遂因川澤之勢,引水以溉田,而水利之說興焉,魏起、鄭、白之徒以此為功。然水就下者也,陂而遏之,利於旱歲,不幸霪潦,則其害有不可勝言者,此翟子威、杜元凱所以決壞堤防,以紓水患也。
張闓音開為晉陵內史,時所部四縣並以旱失田,闓乃立曲阿新豐塘今丹陽郡,溉田八百餘頃,每歲豐稔。
宋文帝時,劉義欣為荊河刺史,治壽陽壽春。芍陂良田萬頃,堤堰久壞,秋夏常苦旱。乃因舊溝引淠水在汝南入陂,伐木開溱,水得通涇,由是豐稔。
後魏刁雍為薄骨律鎮將,至鎮,上表曰:"富平西三十里薄骨律鎮,今靈武郡。富平,今回樂縣有艾山,南北二十六里,東西四十五里,鑿以通河,似禹舊跡。其兩岸作溉田大渠,廣十餘步,山南引水入此渠中,計昔時高於河水不過一丈,河水激急,沙土漂流。今日此渠高於河水二丈三尺,又河水浸射,往往崩頹。渠既高懸,水不得上,雖復諸處按舊引水,水亦難求。今艾山北,河中有洲渚,水分為二,西河小狹,水廣百四十步。臣今請入來年正月,於河西高渠之北八里,分河之下五里,平地鑿渠,廣十五步,深五尺,築其兩岸,令高一丈。北行四十里,還入占之高渠,即修高渠而北,復八十里,合百二十里,大有良田。計用四千人四十日功,渠得成就。所欲鑿新渠口,河下五尺,水不得入。今求從小河東南岸斜斷到西北岸,計長二百七十步,廣十步,高二尺,絕岸小河。二十日功,計得成畢,合計用功六十日。小河之水盡入新渠,水則充足,溉官私田四萬餘頃。旬日之間,則水一遍,水凡四溉,榖得成實。"從之。公私獲其利。
裴延攜為幽州刺史,范陽郡有舊督亢渠,徑五十里。漁陽、燕郡有故戾諸堰,廣袤三十里。皆廢毀多時不復,水旱為害。延攜自度水形營造,未幾而就,溉田萬餘頃,為利十倍。
唐武德七年,同州治中雲得臣開渠,自龍首引黃河溉田六十餘頃。
貞觀十一年,揚州大都督府長史李襲稱以江都俗好商賈,不事農業,乃引雷陂水,又築白城塘,溉田八百餘頃,百姓獲其利。
永徽六年,雍州長史長孫祥奏言:"往日鄭、白渠溉田四萬餘頃,今為富商大賈競造碾磑,堰遏費水。"太尉長孫無忌曰:"白渠水帶泥淤,灌田益其肥美。又渠水發源本高,向下支分極眾,若使流至同州,則水饒足。比為碾磑用水,泄渠水隨入滑,加以壅遏耗竭,所以得利遂少。"於是遣祥等分檢渠上碾磑,皆毀之。至大歷中,水田才得六千二百餘頃。
開元九年,京兆少尹李元紘奏疏:三輔諸渠,王公之家緣渠立磑,以害水田。一切毀之,百姓蒙利。
廣德二年,戶部侍郎李棲筠等奏拆京城北白渠上王公、寺觀碾磑七十餘所,以廣水田之利,計歲收粳稻三百萬石。
大歷十二年,京兆尹黎幹開決鄭、白二水支渠,毀碾磑,以便水利,復秦、漢水道。
建中三年,宰相楊炎請於豐州置屯田,發關輔人開陵陽渠詳見《屯田門》。
貞元八年,嗣曹王臯為荊南節度觀察使。先是,江陵東北七十里有廢田旁漢古堤,壞決凡二處,每夏則為浸溢。臯始命塞之,廣良田五千頃,畝收一鍾。楚俗佻薄,舊不鑿井,悉飲陂澤。臯乃令合錢鑿井,人以為便。
元和八年,孟簡為常州刺史,開漕古孟瀆,長四十里,得沃壤四千餘頃。十二月,魏博觀察使田弘正奏準詔開衛州黎陽縣古黃河故道,從鄭滑節使薛平之請也。先是,滑州多水災,其城西去黃河止二里,每夏雨漲溢,則浸壞城郭,水及羊馬城之半。薛平詢諸將吏,得古黃河道於衛州黎陽縣界,遣從事裴弘泰以水患告於田弘正,請開古河,用分水力。弘正遂與平皆以上聞,詔許之。乃於鄭、滑兩郡徵促萬人,鑿古河,南北長十四里,東西闊六十步,深一丈七尺,決舊河以註新河,遂無水患焉。
十三年,湖州刺史於頔復長城縣方山之西湖溉田三十頃
長慶二年,溫造為郎州刺史,奏開復鄉渠九十七里,溉田二千頃,郡人利之,名為"右史渠。"至太和五年,造復為河陽節度使,奏浚懷州古渠枋口堰,役功四萬,溉濟源、河內、溫、武陟四縣田五千頃。
長慶中,白居易為杭州刺史,浚錢塘湖,周回三十里,北有石涵,南有筧,凡放水溉田,每減一寸可溉十五頃,每一伏時可溉五十餘頃。作《湖石記》,言若堤防如法,蓄泄及時,則瀕湖千餘頃田無兇年矣。
周顯德五年,以尚書司勛郎中何幼沖為開中渠堰使,命於雍耀二州界疏涇水以溉田。
宋太宗皇帝淳化四年,知雄州何承矩及臨濟令黃懋請於河北諸州置水利田,興堰六百里,置斗門灌溉詳見《屯田門》。
神宗熙寧元年,遣使察農田水利,程顥等八人充使。王臨言:"保州塘濼以西可築堤植木,凡十九里。堤內可引水處即種稻,水不及處並為方田。又因出土作溝,以限戎馬。"從之。中書言:"諸州縣古跡陂塘,異時皆畜水溉田,民利數倍。近歲多所湮廢。"詔諸路監司訪尋州縣可興復水利處,如能設法勸誘興修塘堰圩堤,功利有實,當議旌寵。
蘇軾上書論之,略曰:"天下久平,民物滋息,四方遺利皆略盡矣。今欲鑿空尋訪水利,所謂'即鹿無虞',豈惟徒勞,必大煩擾。所在追集老少,相視可否,吏卒所過,雞犬一空。若非灼然難行,必須且為興役,何則?沮格之罪重,而誤興之過輕,人多愛身,勢必如此。且古陂、廢堰,多為側近冒耕,歲月既深,已同永業。茍欲興復,必盡追收,人心或搖,甚非善政。又有好訟之黨,多怨之人,妄言某處可作陂渠,規壞所怨田產;或指人舊物,以為官陂,冒佃之訟,必倍今日。臣不知朝廷本無一事,何苦而行此哉!"
熙寧四年,御史劉摯言:"內臣程昉、大理寺丞李宜之於河北開修漳河,功力浩大,朝廷既令權罷,則利害姑置之。朝廷又令總領淤田司事,臣謹按程昉等將命興事,初不以事之可否實聞於朝,復恐生事興患,未有窮已。乞明布昉等罪狀,重行貶竄。"王安石為昉辯甚力,遂寢不報。
六年,賜屯田員外郎侯叔獻等淤田各十頃。叔獻等引河水淤田,決清水於畿縣、澶州間,壞民田廬冢墓,歲被其患。他州縣淤田類如此,朝廷不知也。
七年,提舉河北常平等事韓宗師劾程昉導滹沱河水淤田,而堤壞水溢,廣害民稼,欺罔十六罪。詔昉分析,王安石復為之辯明雲。
原武等縣民,因淤田侵壞廬舍墳墓,又妨秋種,相率詣闕訴。使者聞之,急責其令追呼,將杖之,民即繆曰:"詣闕謝耳。"使者因代為百姓謝淤田表,遣吏詣鼓院投之。狀有二百餘名,但二吏來投,安石喜,上亦不知其妄也。
呂氏曰:"汴河乃京師之司命,安石信小人之狂言,謂決水淤田,可以省漕食。甚至河北塘濼,乃北邊之設險,而安石以塘濼為無益,數欲廢之。本朝恃河以捍虜,恃汴以通食,恃塘濼以安邊,而安石乃於根本之地,數出高奇之策以動之,其罪大矣。"
六年,詔:"創水磑碾碓,有妨灌溉民田者,以違制論,不以赦原。"
沈括言:"浙西諸州水患,久不疏障堤防,川瀆皆湮廢之。乞下司農貸官錢募民興役。"從之。
七年,賜江寧府常平米五萬石修水利。
九年,前相度淮南路水利劉瑾言:"體訪揚州江都縣古鹽河,高郵縣陳公塘等湖,天長縣白馬塘、沛塘,楚州寶應縣泥港、射馬港,山陽縣渡塘溝、龍興浦,淮陰縣青州澗,宿州虹縣萬安湖、小河,壽州安豐縣芍陂等,可興置。古鹽、萬安湖、小河已令司農寺結絕,欲令逐路轉運司選官覆案施行。"從之。
興修水利田:起熙寧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諸路凡一萬七百九十三處,為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有奇。
高宗紹興七年,潭州守臣呂頤浩修復馬氏時龜塘田萬頃。
侍御史蕭振奏:"乞詔親民官各分委土豪,共修陂塘水利,縣滿任批書印歷,量加旌賞。"
隆興元年,知紹興府吳芾乞浚會稽、山陰、諸暨縣舊湖,以復水利,及築蕭山縣海塘,以限鹹潮。從之。又開掘鑒湖。
乾道二年,詔漕臣王炎相視開掘浙西勢家新圍田,謂草蕩、荷蕩、菱蕩、及陂湖、溪港岸際築塍畦圍裹耕種者,所至令守、倅、縣令同共措置。
五年,知明州張津奏,乞開東錢湖瀦水灌田。從之。
七年,四川宣撫使王炎奏開興元府山河堰,溉南鄭、褒城田九十三萬三千畝有奇。詔獎諭。
淳熙二年,淮東總領錢良臣奏,修復鎮江府練湖凡七十二源,灌田百餘萬畝。從之。
三年,監察御史傅淇奏:"近臣僚奏陳圍田湮塞水道之害,陛下復令監司守臣禁止圍裹,此乃拔本塞源之要術。然豪右之家,未有無所憑依而肆意築圍者,聞浙西諸縣江湖草蕩,計畝納錢,利其所入,給據付之。望條約諸縣,毋得給據與官民戶及寺觀。"上曰:"此乃侵占之田,今絕其源,後去毋復此患。可令漕司、常平司察之。"
寧宗嘉定七年,令臨安府復西湖舊界至,自嘉泰以後續租地段侵占湖面處,盡行開拓,仍盡蠲歲增租錢。
圩田水利
[編輯]江東水鄉堤河兩涯,田其中,謂之圩。農家云:"圩者圍也,內以圍田,外以圍水。"蓋河高而田在水下,沿堤通斗門,每門疏港以溉田,故有豐年而無水患。
紹興元年,詔宣州、太平州守臣修圩,議修圩官賞罰。詔修圩錢米及貸民種糧,並於宣州常平義倉米撥借。又詔建康新豐圩租米,歲以三萬石為額。圩四至相去皆五六十里,有田九百五十餘頃。近歲墾田不及三分之一,至是,始立額。
紹興二十三年,詔以永豐圩賜秦檜。檜死,圩復歸有司。
乾道元年,詔令淮西總領所撥付建康中收到子粒令項樁管,非詔旨毋得擅用。
臣僚言:"秦檜既得永豐圩,竭江東漕計修築堤岸,自此水患及於宣、池、太平、建康。昨據總領所申:通管田七百三十頃,共理租二十一萬一千餘秤。當年所收才及其半,次年僅收十五之一。假令歲收盡及元數,不過米二萬餘石,而四州歲有水患,所失民租何翅十倍?乞下江東轉運司相度,本圩如害民者廣,乞依浙西例開掘,及免租戶積欠。"從之。江東轉運司奏:"永豐圩自政和五年圍湖成田,今五十餘載,橫截水勢,每遇泛漲,沖決民圩,為害非細。雖營田千頃,自開修至今,可耕者止四百頃,而損害數州民田,失稅數倍。欲將永豐圩廢掘瀦水,其在側民圩不礙水道者如舊。"詔從之。其後漕臣韓元吉言:"此圩初是百姓請佃,後以賜蔡京,又以賜韓世忠,又以賜秦檜,繼撥隸行宮,今隸總所。五十年間,皆權臣大將之家,又在御府,其管莊多武夫健卒,侵欺小民,甚者剽掠舟船,囊橐盜賊,鄉民病之,非圩田能病民也。"於是開掘之命遂寢。
乾道九年,詔戶部侍郎葉衡覈實寧國府、太平州圩岸。五月,衡言:"寧國府惠民、化成舊圩四十餘里,新增築九里餘,太平州黃州鎮福定圩周回四十餘里,延福等五十四圩周回一百五十餘里,包圍諸圩在內,蕪湖縣圩岸大小不等,周回總約二百九十餘里,通當塗圩岸共約四百八十餘里。並皆高闊壯實,瀕水一岸種植榆柳,足捍風濤,詢之農民,實為永利。"於是詔獎諭。
知寧國府汪澈言:"他圩無大害,惟童圩最為民害,只決此圩,水勢且順。"從之。
湖田圍田
[編輯]紹興五年春二月,寶文閣待制李光言:"明、越之境皆有陂湖,大抵湖高於田,田又高於江、海,旱則放湖水溉田,澇則決田水入海,故不為災。本朝慶歷、嘉祐間,始有盜湖為田者,三司使切責漕臣甚嚴。政和以來,創為應奉,始廢湖為田,自是兩州之民,歲被水旱之患。壬子歲,嘗取會餘姚、上虞兩邑利害,自廢湖以來,每縣所得租課不過數千斛,而所失民田常賦動以萬計,遂先罷兩邑湖田。其會稽之鑒湖、鄞之廣德湖、蕭山之湘湖等處尚多,望詔漕臣訪問,應明、越湖田盡行廢罷,其江東、西圩田,蘇、秀圍田,並遍下諸路監司守令條上。"詔諸路漕臣躬親相度,以聞於朝。
二十三年,諫議大夫史才言:"浙西民田最廣,而平時無甚害者,太湖之利也。近年瀕湖之地,多為軍下侵據,累土增高,長堤彌望,名曰'壩田。'旱則據之以溉,而民田不沾其利;水則遠近泛濫,不得入湖,而民田盡沒。望詔有司究治,盡復太湖舊跡,使軍民各安,田疇均利。"從之。
按:圩田、湖田多起於政和以來,其在浙間者隸應奉局,其在江東者蔡京、秦檜相繼得之。大概今之田,昔之湖。徒知湖中之水可涸以墾田,而不知湖外之田將胥而為水也。主其事者皆近倖、權臣,是以委鄰為壑,利已困民,皆不復問。《涑水記聞》言:"王介甫欲興水利,有獻言欲涸梁山泊可得良田萬頃者,介甫然其說,復以為恐無貯水之地,劉貢甫言,在其旁別穿一梁山泊則可以貯之矣。介甫笑而止。當時以為戲談。"今觀建康之永豐圩、明越之湖田,大率即涸梁山泊之策也。
沙田蘆場
[編輯]紹興二十八年,詔戶部員外郎莫濛同浙西、江東、淮南漕臣趙子潚、鄧根、孫藎檢視逐路沙田、蘆場。先是,言者謂江、淮間沙田、蘆場為人冒占,歲失官課至多,故以命濛等。既而侍御史葉義問等言貧民受害,乃詔:"沙田、蘆場止為世家詭名冒占,其三等以下戶勿一例根括。"尋詔官戶十頃、民戶二十頃以上並增租,餘如舊。置提領官田所領之,不隸戶部。
二十九年,詔盡罷所增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