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喪未葬不準選舉詔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新喪未葬不準選舉詔
作者:郭威 後周
(後周太祖)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22

古者立封樹之制,定喪葬之期,著在典經,是為名教。洎乎世俗衰薄,風化陵遲,親歿而多闕送終,身後而便為無主。或羈束於仕宦,或拘忌於陰陽,旅櫬不歸,遺骸何托?但以先王垂訓,孝子因心,非以厚葬為賢,隻以稱家為禮。掃地而祭,尚可以告虔;負土成墳,所貴乎盡力。宜頒條令,用警因循,庶使九原絕抱恨之魂,千古無不歸之骨。應內外職官及選人等,今後有父母祖父母亡歿未經遷葬,其主家之長,不得輒求仕進。所由司亦不得申舉解送,如是卑幼在下者,不在此限。其合赴舉選者,或是葬事禮畢,或是卑幼在下,勒於所納家狀內具言,不得罔冒。宜令御史台及逐處長吏本司長官所由司覺察申舉。其中有兵戈阻滯,或是朝廷特恩除拜,起復追徵,及內外管軍職員,皆以金革從事,並不拘此例。

本五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