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署關於重申出版魯迅著作有關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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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區新聞出版局,各有關出版社:

魯迅著作的出版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魯迅的著作,內容豐富,涉及到中國現代史上許多重大的政治、文化問題。黨和國家歷來都很重視魯迅著作的出版工作,對編纂出版《魯迅全集》、文集及其大型分類結集,制定了有關的政策和管理規定。

最近一個時期,有的出版單位違反出版管理規定,未經專題報批,出版了不同版本的《魯迅全集》或分類結集,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為了切實加強對魯迅著作的出版管理,保證魯迅著作出版的嚴肅性與學術性,經報國務院有關領導同志同意,各地、各部門應繼續認真執行我署《關於出版魯迅著作的意見》(新出圖〔1996〕46號)的有關規定,並重申如下:

一、凡涉及出版魯迅的全集、文集(包括分類形式的大型結集)和書稿,出版單位在出版之前必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署備案審批。

二、《魯迅全集》的編輯出版工作仍由人民文學出版社承擔。

三、其他已經安排了有關《魯迅全集》、魯迅文集及大型分類結集等選題或有關在制品的出版單位,必須暫停其編輯出版工作,並寫出書面報告報我署備案,經我署研究後作出處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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