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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志願獻血獎勵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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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已於1999年7月12日被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 (1999年)廢止。
無償志願獻血獎勵辦法(試行)
1987年6月8日
發布機關: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有效期:1987年6月8日—1999年7月12日(不含本日)
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

無償志願獻血是救死扶傷的高尚行為,是無私奉獻精神的體現,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標誌之一。為表彰無償志願獻血者,特制定本獎勵辦法(試行)。

一、獎勵辦法

(一)無償志願獻血者,發給無償志願獻血卡〔內注有獻血數量,年、月、日,採血單位(並加蓋公章),採血員姓名〕,並授予無償志願獻血紀念章1枚。

(二)無償志願獻血累計滿1升者,授予無償志願獻血銅質獎章1枚。

(三)無償志願獻血累計滿1.6升者,授予無償志願獻血銀質獎章1枚。同時授予中國紅十字會榮譽會員光榮稱號,發給榮譽會員證書和證章。

(四)無償志願獻血累計滿2.4升者,授予無償志願獻血金質獎章1枚。

(五)無償志願獻血累計滿3.4升以上者,授予無償志願獻血獎盃。

(六)無償志願獻血者本人及其不享受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待遇的直系親屬(不符合獻血條件者),因傷病需要用血時,憑無償志願獻血卡由供血單位提供與本人無償志願獻血等量的血液或血液成份,持供血單位的發票,到採血單位報銷。

二、幾項說明

(一)無償志願獻血係指獻血者在獻血單位和本人工作單位均不領取營養費、各種補助費和其他報酬者。

(二)各種獎章、獎盃和無償獻血卡,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設計式樣,統一製作(全國通用),由縣及縣以上公民義務獻血辦公室(血站)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紅會領取下發。製作的工本費由採血單位支付。

(三)無償志願獻血獎勵的銅質獎章、銀質獎章、金質獎章、獎盃,每種每人只發給1次。

(四)中國紅十字榮譽會員證書、證章,由中國紅十字會統一設計製作,由縣及縣以上紅會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紅會領取下發,製作工本費由採血單位支付。

(五)無償志願獻血者獻血後,由採血單位免費提供一餐適當的點心、飲料。

三、本辦法獎勵的無償志願獻血者,係指從1978年起執行國發〔1978〕242號文件以來符合條件的無償志願獻血者。本辦法也適用於華僑、港澳同胞及外籍在華人員。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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