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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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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已于1999年7月12日被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1999年)废止。
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试行)
1987年6月8日
发布机关: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有效期:1987年6月8日—1999年7月12日(不含本日)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无偿志愿献血是救死扶伤的高尚行为,是无私奉献精神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为表彰无偿志愿献血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试行)。

一、奖励办法

(一)无偿志愿献血者,发给无偿志愿献血卡〔内注有献血数量,年、月、日,采血单位(并加盖公章),采血员姓名〕,并授予无偿志愿献血纪念章1枚。

(二)无偿志愿献血累计满1升者,授予无偿志愿献血铜质奖章1枚。

(三)无偿志愿献血累计满1.6升者,授予无偿志愿献血银质奖章1枚。同时授予中国红十字会荣誉会员光荣称号,发给荣誉会员证书和证章。

(四)无偿志愿献血累计满2.4升者,授予无偿志愿献血金质奖章1枚。

(五)无偿志愿献血累计满3.4升以上者,授予无偿志愿献血奖杯。

(六)无偿志愿献血者本人及其不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待遇的直系亲属(不符合献血条件者),因伤病需要用血时,凭无偿志愿献血卡由供血单位提供与本人无偿志愿献血等量的血液或血液成份,持供血单位的发票,到采血单位报销。

二、几项说明

(一)无偿志愿献血系指献血者在献血单位和本人工作单位均不领取营养费、各种补助费和其他报酬者。

(二)各种奖章、奖杯和无偿献血卡,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计式样,统一制作(全国通用),由县及县以上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血站)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红会领取下发。制作的工本费由采血单位支付。

(三)无偿志愿献血奖励的铜质奖章、银质奖章、金质奖章、奖杯,每种每人只发给1次。

(四)中国红十字荣誉会员证书、证章,由中国红十字会统一设计制作,由县及县以上红会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红会领取下发,制作工本费由采血单位支付。

(五)无偿志愿献血者献血后,由采血单位免费提供一餐适当的点心、饮料。

三、本办法奖励的无偿志愿献血者,系指从1978年起执行国发〔1978〕242号文件以来符合条件的无偿志愿献血者。本办法也适用于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在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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